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年审工作公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枣政办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1.户的认定:(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3)对于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人一户计算。
2.人口认定:按居住地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
下列情况计算人口:(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常居住在家的;(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在父母处计算;(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松政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08〕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松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细则》的精神,为确保2008年及“十一五”期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和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分配管理规范运行,制定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办法。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退出办法(一)发布公告。
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利用新闻媒体,面向全市对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政策及保障对象、申请程序、保障标准等进行公告。
(二)申报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家庭身份证和户口簿;2.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4.《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5.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对象界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成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成房发〔2010〕23号)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及民政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住房保障资格管理,优化住房保障审批流程,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就规范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以家庭为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请:(一)申请人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婚姻证明、残疾人证、房产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名单在社区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公示后召开民主评议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区房产管理局及区民政局。
(三)区房产管理局及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电子影像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电子影像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核实、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家庭申报的自有产权房屋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复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住房。
第四条(申报受理和审核)廉租家庭应当根据申报时的家庭情况,如实填报《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申报表》,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等规定,对廉租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廉租家庭申报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复核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配租办理)经复核,申报家庭仍然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相关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原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或者实物配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配租手续。
申报家庭原为租金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调整为实物配租且为直接轮候实物配租的,原补贴协议期满后,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申报家庭原为实物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调整为租金配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办理租金配租手续;确有正当理由难以及时退出的,经廉租家庭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过渡期满后,廉租家庭必须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办理租金配租手续;拒不退出的,应当按照实物配租管理关于处理违规行为的规定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申请家庭签订过渡期协议,并严格执行。
申报家庭原为实物配租、经复核后配租类型仍为实物配租的,根据房源供应标准的有关规定,住房配租面积无变化的申报家庭,允许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但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住房配租面积有变化的申报家庭,可以选择继续租赁原承租的廉租住房,也可以选择重新轮候选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京建法[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海淀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及管理专项核查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海淀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及管理专项核查公告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及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住保﹝2010﹞16号)文件精神,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及后期管理工作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打击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中存在的虚报、瞒报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已通过于全市房产、民政、公安、社保、地税、公积金等部门进行数据查询比对,部分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存在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
按照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我区决定对已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入住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现就专项核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核查对象1、申请家庭: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未参加摇号配租配售的家庭;已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合同、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尚未入住的家庭;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已入住廉租实物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为2007年11月12日以后,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家庭。
2、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3、各级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核查内容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或轮候期间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收入、住房、资产以及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2、为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出具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出具虚假的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证明材料;3、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三、核查的处理如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存在违规行为,未诚信主动申报的,一经查实,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分类处理。
临邑县公共租赁住房

临邑县公共租赁住房
(含廉租、补贴)在保家庭年审表
与申请人
关系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本人
收入情况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合计元,人均收入元。
家庭保障类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
现住房情况□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私有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申请住房
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
申请声明
本人及家庭成员已清楚申请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本人严格遵守了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没有违规行为,本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字):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初审意见
该申请人所在家庭上年度家庭财
产及收入符合临邑县住房保障政策相
关规定,公示无异议。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申请人所
在街道办
(乡镇)
或主管单
位审查意
见
该申请人所在家庭上年度家庭财
产及收入符合临邑县住房保障政策相
关规定,公示无异议。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房管部
门意见
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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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审核申报表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填表说明
1、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
2、“与申请人关系”栏填写:本人、之妻、之夫、之子、之女、之父、之母等。
3、“婚姻状况”栏填写:已婚、未婚、离婚、丧偶等。
4、“工作单位”栏是指申请人现劳动就业的单位,包括合同和临时就业单位。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栏填写:保障家庭自申报前12个月内人均可支配收入。
6、保障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所有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有机动车辆的在“是□”内打“√”,无机动车辆的在“否□”内打“√”并填写车辆具体情况。
7、有房家庭“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安置房、自建房等。
8、有房家庭“承租公房”包括: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9、有房家庭“其他”包括: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库和地下室等非住宅类房屋。
10、保障家庭可自愿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一种方式,同时须在“是否申请实物配租”一栏中的“是□、否□”项内打“√”。
11、优先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另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之一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①提供家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的证明;
②申请人属年满60岁孤老的有关证明;
③家庭成员持有的三级及以上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获得烈军属家庭、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证明材料;
⑤其它急需救助的证明材料。
12、联系方式有变动的申请家庭,应及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登记变更,因通讯地址不详或联系电话变动等原因通知不到,责任由申请家庭承担。
本表应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填表须知》要求完整填报并不得涂改。
13、本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