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人的不良行为(精选)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心理成因分析

问题学生不良行为心理成因分析及矫治对策太原市工读学校赵陆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防止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第六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心理成因进行探讨,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不良行为矫治教育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表现的学生,其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心理发展偏离了一般学生正常发展的轨道,存在某些问题,我们称之为问题学生。
工读学生身上的问题集中表现为: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打架斗殴,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结伙滋事,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参与赌博,出入歌舞厅酒吧,观看淫秽录象、读物等。
分析上述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客观上讲,有家庭教育的不当,如父母离异、感情不和给青少年造成的心理伤害,溺爱、娇惯导致的教育失控,家长不良嗜好、不良行为的影响;有学校教育管理中失误,如重智育,轻德育,忽视品德教育,对后进学生的驱赶和变相驱赶导致辍学流浪社会;有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如不良消费观念、黄色文化的感染等;但究其主观原因,问题学生上述不良行为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心理根源,从太原市工读学校对420名在校学生和预备生的问卷调查及座谈咨询中发现,其心理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厌学心理对学习没有兴趣,上课不认真听讲,交头接耳,注意力不集中,,思想开小差,对所学内容反应迟缓,情绪消极,作业拖拉,敷衍了事,应付老师的检查,学习效率低下,学习成绩差;而且往往有这样那样不良的行为习惯,引不起老师足够的重视、甚至放任自流;根本体会不到学习的乐趣,这样恶性循环,必然导致逃学、辍学、流浪社会,结交不良伙伴,从校外的这些不良交往中寻求心理安慰,最终导致不良行为的产生。
青少年不良行为的预防

青少年不良行为的预防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
近几年来,我市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不断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总体状况是健康的。
但是,通过调查,我们也发现,我市青少年思想道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青少年不良行为教难得到有效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已经成为社会、学校、家庭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我们认为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从战略眼光出发,把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努力形成社会、学校、家庭的合力,研究切实可行、有效的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我市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
一、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家长自身的文化修养、道德水准和言行对子女品德的塑造、气质的形成、人格的完善等级为重要。
1、依托社区和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依托社区和学校,建立指导家庭教育的工作机构,加强和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建议市政府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在社区和学校设立家庭教育指导点,开展中小学生家长教育指导工作,加强对基层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者和优秀家长定期进行评选表彰。
同时,大力鼓励和引导有专长和能力的个人开办类似家教指导中心或家教服务站,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
2、办好家长学校,开通“家教”热线。
家长学校必须注意适应成年人特点,坚持“短期、业余、灵活、方便家长”等原则。
在教学上,力求形式的多样和内容的丰富,作到讲解和讨论相结合,咨询和献身说法相结合。
既考虑广泛性,又要有针对性。
建议在我区电视台、电台开设相关栏目,举办有关讲座。
还可设法开通一条“家教”热线,让在家庭教育方面碰到疑难和困惑的家长随时通过热线电话向专家、老师请教。
3、转变家教观念,创建学习型家庭。
通过典型示例向家长宣传正确的人才观和教育观,使家长认识到孩子成“才”重要,成“人”更重要。
第十三讲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中学生法律讲座)

第十三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要将学校预防、家庭预防和社会预防结合起来。
1、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学校应在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中,加强和改进学生的法制教育,促进广大学生守法行为的养成。
学校要加强法制教育的实践性环节,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进行法制教育,要从形式到内容追求创新,追求实效,切忌走过场,搞形式,最好以案说法,使法制教育入耳、人心。
学校要把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落在实处,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结合普法教育及时确定教育的主题,加强教育的针对性、警示性。
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要做到从小预防和及时预防。
从小预防包含“从小年龄抓起”和“从小事情抓起”的双重含义。
从学生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开始,学校就应该对他们进行养成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负有传授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等)的责任,训导学生的行为是教师的职责之一。
这种训导最好在事前,也可以在事后。
事前训导是行为预防,事后教育是行为矫治。
不论是事前还是事后训导,都应当及时,尽量防患于未然。
2、家庭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家庭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和矫治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
家庭教育是防止孩子产生不良行为的重要途径。
在实施教育中应注意:(1)父母应依法教育子女,实施家庭教育不能违法。
有些家长教育子女采用的方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殴打子女。
殴打子女是侵犯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用损毁财物的办法来吓唬、镇压孩子也是不对的。
(2)父母自身有不良行为,给子女起了消极引导作用。
一项调查显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其子女犯罪的比例要高于正常家庭子女的犯罪比例。
因此,家长要端正言行,克服不良习惯,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榜样。
(3)家庭预防子女不良行为,要从小事做起。
家庭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要做到从小抓起和及时预防。
应当从未成年人具有接受教育能力时就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为他们将来的良好发展奠定基础。
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

抵制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青少年法制宣传讲稿抵抗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很快乐能和同学们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
希望对你们健康成长,远离违法犯罪,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同学们每天都生活在阳光下,你们的生活是幸福的,在校拥有优越的学习环境,在家又倍受父母、亲人的宠爱。
可是你们是否知道?在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还有一些与你们同龄的孩子不能像你们一样拥有自由和快乐。
有的成为侵害别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青少年罪犯;有的成为被侵害目标,成为无辜的受害者。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呢?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一下如何远离违法犯罪,保护自身平安。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甚至有些暴力犯罪如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类犯罪,年满14周岁,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学们可能对负刑事责任这个概念不太理解,通俗的讲就是要判刑坐牢、限制人身自由,犯的罪越重,判的刑就越长。
当然,我国刑罚体系还有其他刑种,这里就不再过多阐述。
在座的同学们应该都是未成年人,同学们不要觉得自己是未成年人,犯了罪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男,案发时未满16周岁,2022年某日下午,他在我县一家网吧遇见刑某即向其索要香烟,邢某说没有,王某便觉得没有给他面子,就又叫他去外面去拿烟,邢某不去,王某便一拳朝邢某腹部打去,当邢某躬身抱着肚子叫疼时,王某又用右肘猛击他后脑,造成邢某颅内出血死亡。
此案例中的王某已满14周岁,而且实施是成心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成心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法院判决,王某被判刑10年。
有的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14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如果你实施犯罪时年龄虽未到达追究刑事责任界限,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外,还要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或送少管所强制教育。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不良行为包括哪些方面

一、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不良行为包括哪些方面(一)旷课、夜不归宿旷课是指学生无故不请假而缺课。
旷课是每个学校都不允许的违反校纪的行为。
夜不归宿是指未成年人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脱离监护,夜不归家的行为。
夜不归宿一方面使得未成年人容易成为堕落者另一方面则因未成年人势单力薄而处于受侵害的境地,容易成为伤害、抢劫等违法活动的受害者。
(二)携带管制刀具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伤害,容易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者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应当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处理。
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刮刀。
只有依法规定的人员才能持有上述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未成年人有较强的好强心理,尤其是男性未成年人,往往通过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来获得一种快感和成功的感觉。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会对是非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产生极大的诱惑性和腐蚀性,而其他的未成年人为了不受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欺负”,也往往加入打架斗殴的行列,进而发展成为一个小群体,通过这个群体,每一个群体中的未成年人有了一种安全感。
同时,他们又会依靠这个小团体大胆地实施其他的不良行为,这种欲望的膨胀往往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指利用轻微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手段相要挟的方法,迫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偷窃是指用秘密的方法和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是指出于故意将公私财物损毁或使其失去原有功能。
未成年人好攀比,虚荣心强,看到别人有的东西自己没有,当从家庭得不到满足时,有时便产生偷窃的心理,一旦偷窃成功,就满足了一时的虚荣心。
因此,预防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首先应从家庭开始,父母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履行好对子女的监护,注意防止孩子不良行为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什么是“不良行为”的规定。
不良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
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中,一般在10―12岁时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18岁以后则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
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从源头抓起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预防犯罪的立法,也都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这次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在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外,还分两章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主要规定了不良行为的定义和家庭、学校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的责任。
本条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不良行为的定义。
根据本条和本法第34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律讲座心得精选范文5篇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律讲座心得精选范文5篇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在于他们地位在社会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从自尊上正处于从上能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备受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触犯,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律讲座心得,方便大家。
预防幼女犯罪法律讲座心得1四月十六日,学校民间组织一次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辅导员多角度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开始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利用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充分说明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校受益匪浅。
作为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有关内容,知道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非常重要的必修课,护法是关键的基本职责。
教师在虚幻教育工作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
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法规好好完善规范教育学生。
教师是作为自由民主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
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非凡性,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格外光辉的职业”。
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愈来愈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修养文化素养,有系统的基础知识,有极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品格,有博大宽广的胸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
而忽略了不惧成千上万性格各异的、心理不同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学生产生的心理反应。
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坚忍、勇于奉献给的青松般的性格。
但教师究竟是人而不是天帝,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摒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的替代者承担部分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学生家长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避免与师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少讽刺、讥讽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到家庭的爱心,从而孕育学习的热情。
预防未成年犯罪手抄报内容

预防未成年犯罪手抄报内容手抄报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趋势。
五年以来,连云港市辖区内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1802人,占犯罪总人数的7.8%。
其中2022年未成年犯罪人数456人,占当年全市全部罪犯总数的 9.16%;2022年未成年犯罪人数423人,占当年全市全部罪犯总数的8.07%; 2022年未成年犯罪人数396人,占当年全市全部罪犯总数的7.97%;2022年未成年犯罪人数297人,占当年全市全部罪犯总数的6.81%。
不满 16周岁的犯罪人数为9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0.41%。
非监禁刑适用率为50.8%,重新犯罪率为1.2%,女性未成年犯罪人数为2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1.6%。
共同犯罪率为30.8%。
从数据分析来看,虽然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及犯罪率在下降,但是也呈现出多样化、共同作案、低龄化等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亦有多样化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罪名大多为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
此外,未成人年人犯罪案件类型有了新的动向,出现了吸毒、贩毒、强迫卖淫、传播淫秽物品、诈骗、绑架罪等犯罪类型。
2、共同作案占比高,团伙犯罪日趋明显。
未成年人盲目随从,易拉帮结派,在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
3、犯罪主体年龄越来越小,呈低龄化趋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条件的改善,信息媒介传播作用的发挥,未成年犯罪的年龄已经由上世纪80年代16.7 岁下降到14.5岁,甚至更早,但是,由于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年幼无知,做事容易冲动且手段残忍,无所顾忌,往往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