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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类文本《儒家公私理念与治国理政》阅读练习及答案

论述类文本《儒家公私理念与治国理政》阅读练习及答案

一、现代文阅读(36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9分)近代以来,很多思想家都把传统社会的弊端之一归咎为“公德阙如”,他们大多认为儒家道德对于树立社会公德观念意义有限。

因此,阐明儒家的公私道德观的现代意义,首要之务就是澄清一些现念,转变国人看待儒学的这种思维方式。

“公德”与“私德”主要是根据所涉及的领域来区分的:凡直接涉及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人际交往、群已关系和公共空间、公共财物的领域皆为公共领域,与此相关的道德属公德;凡仅仅直接涉及与个人相关的空间和财物的领域则为私人领域,与此相关的道德属私德。

与家庭相关的则相对复杂,比如孝道,儒家的看法是,家庭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有私的性质,亦有公的性质。

实际上,儒家的公德观就蕴含在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忠恕、直、公等道德观念中。

例如,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把它视为“可以终身行之”的道德规范。

这里的“人”当然不限于熟人关系,而是抽象化的人。

这里的“己”也是普遍的抽象的自我,是经过反思的自我。

恕道显然是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是针对陌生人的伦理。

当然,现代所说的陌生人伦理,最重要的是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这确为儒家相对薄弱之处,在现代社会需要强化。

但是,儒家亦非毫无相关的观念意识,儒家经常论说的礼法规矩和诚信观念,都十分有助于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的形塑。

传统“公私”之辨的内涵多种多样。

先秦时期注重的是为政者个人品质的公正无私;宋明时期注重的是个人心性修养的超功利境界;清朝时期儒家的“公私”之辨不再聚焦于主体的道德修养,而是注重辨明天下与个体、君与民、群与己等概念之间的本体论关系及其相应的权益关系。

就公德与私德之关系而言,一方面,儒家有公私领域区分的明确观念,如“门内”与“门外”的区分。

另一方面,至少在三重意义上儒家认为私德和公德具有连续性,私德乃公德之本。

其一,《论语·学而》言“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本”是草木的根的意思,引申为根本、出发点、生长点,儒家认为家庭私德是培养社会公德的最为切己的出发点。

清初私观念中的公共性意识

清初私观念中的公共性意识

历史1012020.1 | SOCIAL SCIENCES DIGEST清初私观念中的公共性意识文/谢芳“公共性”是一个现代性范畴,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公共性内涵也在不断拓展。

我们可以对公共性做这样的一般概括:公共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互恕互惠基础上以人的发展为目的的共有性、共享性、共赢性,公平正义乃是公共性的核心精神。

清初士人在肯定欲望的基础上,对私欲、私利进行了正当性与非正当性区分,论证了个体正当性的私欲、私利要求是一种公共的利益诉求,具有普遍性;同时对他人私欲、私利予以承认,并倡导人们在遵循“絜矩之道”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公平正义的公共价值理念。

正是从这一角度,清初士人为私的公共性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论证,清初士人的私观念中具有一定的现代公共性意识。

公共利益意识:清初私观念中公共性意识的核心要素马克思认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正是在承认私人利益的基础上,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公共利益形成与发展的历史逻辑。

马克思认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生成有密切关联,公共利益的存在依赖于独立的私人利益存在,公共利益的形成需要个体利益或私人利益之间能够相互依赖、妥协、平衡,往往要经历独立的私人或个体利益向公共利益的转化,公共利益就表现为现实中具体个人的利益。

在各种因素的激发下,清初知识分子展开了对宋儒崇公抑私观念的尖锐批判,开始正视个体私欲、私利的客观存在,并通过对私的区分将之普遍化、正当化,这便是将私欲、私利公共利益化的显著体现。

中国传统儒家在公私关系中所持的主流价值取向是“崇公抑私”,宋明理学则使这种对立发展到了极致。

明中叶心学集大成者王阳明尽管在格物求知的路径上与朱子存在差异,但最终的价值诉求却并无二致,灭欲存理仍是其格物之旨归。

在王阳明看来,私心私利乃是良知良能的障碍。

但他同时也承认,普通人没有办法去除这个私欲,所以就要加强格物致知的修养工夫。

王阳明这个说法的有趣之处就在于,他实质上使良知良能从根本上夹杂了无法摆脱的人欲,良知良能需通过格物的工夫使之从人欲之困中剥离出来。

国内哲学界对公共性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末其出发点与归

国内哲学界对公共性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末其出发点与归

国内哲学界对公共性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末,其出发点与归宿在于分析和解决政府职能转型、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这是国内学界一开始就具有的理论自觉。

就马克思主义理论来说,如何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在借鉴西方公共性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符合马克思思想逻辑和立场的公共性理论,一直都是难点。

本文试图对此做出初步探索。

一、公共性与马克思思想虽然马克思为之奋斗的共产主义本身就包含有“公共”的意思[1](P293),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对公共性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像阿伦特那样试图基于公共性构建一种完整的公共性理论。

公共性能够成为重要的哲学范畴,要归功于阿伦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

正是他们关于政治公共性、舆论公共性和理性公共性的系统论述,才使得公共性这个范畴凸显出来,并为理解和解决当代社会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提供了思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公共性的理解是一致的。

在阿伦特那里,公共性是一种人与人通过言语和行动形成相互联系的共存境况,体现了人的存在的世界性、差异性和不朽性。

在哈贝马斯那里,公共性表现为一种意见,这种意见是私人借助于报纸等媒介形成的,是以批判和监督公共权力机关为目的的。

而在罗尔斯看来,公共性是指良序宪政民主社会下公民具备的一种理性推理能力。

因此,阿伦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对公共性都有着特定的理解,其提出的公共性理论也是针对特定问题的。

公共性理论的多样性,既给我们理解公共性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我们能够在公共性的差异比较中加深对问题的理解,又给我们发展符合马克思思想逻辑和立场的公共性理论增加了难度。

因为任何关于马克思的公共性思想的论述,其前提都是要回答:马克思的公共性的内涵是什么?它在什么意义上是公共的?没有这种前提性的回答,或者说,没有这种与阿伦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公共性理论的区分,所谓马克思的公共性思想就不是自明的。

从理论的具体要求来说,我们首先需要界定公共性这个概念,而任何对公共性概念的界定,其实也意味着对公共性理论的阐发。

公共关系学论文试论儒家学说中的公关意识

公共关系学论文试论儒家学说中的公关意识

公共关系学论文浅论儒家学说中的公关意识部别:政治理论教育一系姓名:卢贵林学号:31003014字数: 3200公共关系学是本世纪初诞生的一门新兴学科。

虽然发展时间不长,却广泛运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

作为一门科学的现代公共关系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但公共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和一种管理思想与活动方式却源远流长。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公共关系实质上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社会关系,是自人类社会诞生之日起就已经存在的。

对于公共关系的涵义,人们从多角度多方位理解,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

有些学者强调公共关系的手段是传播沟通。

有些学者认为公共关系的实质是社会关系。

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哲学。

我们一般认为“公共关系是社会组织为了塑造自身形象,得到公众的信任、支持和合作,实现组织与公众的共同利益,运用传播沟通手段,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规范。

”(《公共关系学》军事谊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各种定义的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公共关系就是协调各种公众关系,争取社会舆论支持的一种传播沟通活动。

”公共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社会组织(主体)、相关公众(客体)和传播沟通(手段)。

由于公共关系的基本思想符合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求,公共关系学愈发显示出其生命力。

现在有的学者将以电脑业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水平,以旅游业为代表的富裕生活程度,以公共关系为代表的经营管理效能,并列为衡量一个国家发达程度的三大标志。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公共关系事业还不发达。

我们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共关系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呢?中国是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文明古国,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儒家思想的深刻内涵与公共关系加以对比和认识。

以期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儒家仁学与“公众利益”公众是构成公共关系的三大要素之一,是公共关系工作的对象。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对公私德的现今启示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对公私德的现今启示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对当今公私德的启示选题背景:公与私是作为一对历史范畴,具有鲜明的时代性、阶级性,又有程度不同的超越性和普遍性的价值。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公共生活中的共识性准则始终与文明的发展同步,且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

社会越发展,公共生活的领域就越扩大,社会公德规范就越多,它对社会风气的净化,人们情操的陶冶,品德的培养起的作用就越大。

在经济全球化的现代,由于来自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冲击,道德状况或多或少地出现震荡,公德缺失已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断地在人们的生活中出现。

因而现今之下重塑公德、合理追求私德,显得越发重要,这已经大大影响到中国和谐又美丽的社会的发展。

人类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命运交付给了社会整体的公共道德、公民伦理,这就是我们今天社会道德的基础。

公民伦理是指来源于私人社会,在人们公共交往中形成的习惯和基于这些习惯而在观念中建构的、被视为常识的和相互有效的彼此对待的方式、态度等。

新的私德不同于传统私德,它来源于传统但经过现代的公德洗礼而得到更新。

新的私德是传统优秀道德与新时代公德的融合,它可促进社会公德的完善与发展,具有帮助更公平、更正义的社会秩序建立的能量。

同样,公德已经深深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能健康地保持它现代文明的体制。

现代公德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无私,而是一种公共关怀、公共精神,是去关怀超出个人利益以外的公共领域的事情。

因为公德的前提是现代个体人格,有其自由信仰、自主选择。

简而言之,私德是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行为规范;而公德是指非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行为规范,如个人与群体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行为规范等。

重建公德的核心在于培养人的公共精神,使得人人学会尊重公众利益、尊重公共行为规范。

一、始于春秋战国的公私观,演变至今其内在含义发生的差别变化公私观乃是人们对公私两者关系的根本态度和认识,它所要解决的乃是群己关系。

尚公是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

研究乡土中国中公私观念的问题,不足,思考

研究乡土中国中公私观念的问题,不足,思考

研究乡土中国中公私观念的问题,不足,思考“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提出过的一个中国传统社会格局的概念。

开篇费老首先提出了当时乡村工作者对于乡土百姓的相对来说比较刻板的一种印象——“私”,认为乡下人的“私”表现得很明显,但费孝通先生随后又指出这种“私”的态度不仅存在于乡下人群体中,而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种比较宽泛的存在。

首先是对待公与私的态度问题。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对于公与私的态度差别可谓是比较明显,就如原文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

”然而对于“公家”的事情,没有一家愿意“多管闲事”,从这方面看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公私观念,并且对于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也十分分明。

也许是在那个时代的背景下,私的毛病显得更为突出,而私的问题是个群己、人我的界限怎样划分的问题,按照费孝通先生本人的话来说,这个问题成了当时不了解我国国情的外国舆论一致攻击的把柄。

其次提到了社会结构的格局问题。

作者将西方的社会组织比作比作田间的捆柴,他们是由若干人组成的一个个团体,而且这个团体的界限十分分明,对于团体内外的人分得十分清楚。

对于这种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组格局,作者称之为团体格局。

从家庭的层面来说,家庭在西方社会中是一种界限分明的团体,无论是对于外人还是熟悉的人,只要提到家庭,大家的观念都会很明确,知道它大概是怎样的一个范围。

但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家”这字却可以伸缩自如,作者用了一句很形象的话来说,“天下可成一家”,东西方的观念对比十分鲜明。

作者将西方社会的社会组织比作田间的捆柴,将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比作一块丢入水中的石头所产生的一圈圈波纹,十分生动地体现出了其自身所带有的伸缩性,而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圈波纹的性质。

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体都是那颗被抛出去的小石子,一圈圈波纹交织在一起就像一张张织在社会的巨型蛛网,每张蛛网都有一个中心,就是自己,每一个网络的中心都不同。

课件第课新文化运动

课件第课新文化运动
吴虞 吴虞看了《狂人日志》后,夸奖说:“他这日志,把吃人旳内容与仁义道德旳 表面看得清清楚楚。那些戴着礼教假面具吃人旳滑头手段,却被他把黑幕揭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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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胡适与白话文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胡适在写作
《胡适文存》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今之谈文学改良者众矣,记者末学不文,何足以言此?然年来颇于此事再四 研思,辅以友朋辩论,其成果所得,颇不无讨论之价值。因综括所怀看法,列为 八事,分别言之,以与当世之留心文学改良者一研究之。
——胡适《文学改良刍议》 (原载1923年1月1日《新青年》2卷5号)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陈独秀《文学革命论》书影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今欲革新政治,势不得不革新盘踞于利用此政治者精神界之文学。 使吾人不张目以观世界社会文学之趋势,及时代之精神,日夜埋头故纸 堆中,所目注心营者,不越帝王、权贵、鬼怪、神仙与夫个人之穷通利 达,以此而求革新文学,革新政治,是缚手足而敌孟贲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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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鲁迅与《狂人日志》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鲁迅画像
《狂人日志》封面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狂人日志》插图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 ,歪歪斜斜旳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 几种字。我横坚睡不着,仔细看了午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 个字是“吃人”!
《新潮》
《少年中国》 宣传新文化旳刊物
《晨报副刊》
第22课 新文化运动
毛泽东和《湘江评论》 冲决一切现象之网罗,发展其理想之世界,行之以身,著之以书,以真理 为归,真理所在,毫不旁顾。前之谭嗣同,今之陈独秀,其人者魄力雄大,诚 非今日俗学所可比 。

儒家的公私观

儒家的公私观

儒家的公私观
陈乔见
【期刊名称】《国际儒学论丛》
【年(卷),期】2018(0)1
【摘要】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公和私有两种意义,一种是实然义,一种是价值义。

公的实然义,就是组成国家、公家等,私的实然义就是个人、私家等。

公的价值义就是公正无私,私的价值义就是自私、奸邪。

先秦、宋明和明清之际的儒家公私观念是存在差异的,先秦儒家谈论公私观念,主要是针对为政者来讲;宋明理学家主要是讨论道德主体,是针对所有的人;整个明清之际,顾、黄、王所提出的公私观念,就是'合私成公'。

'公'就在于每一个个体就是'私',就是每一个个体的合理利益的普遍实现。

在价值义上,儒家主张'公正无私',在实然义上,儒家主张'合私成公',这两个命题看上去是矛盾的,但实质内容是完全一样的,它的实质目的是一样的。

【总页数】12页(P119-129)
【关键词】为政;个体;合私成公;公正无私
【作者】陈乔见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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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儒家公私观视域下的中国PPP项目发展概述 [J], 于梦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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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近世儒者对“公”“私”领域分际的思考———从孟子与桃应的对话出发黄俊杰内容提要 《孟子・尽心上》记载的孟子与桃应的对话揭示了如何处置“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责任之间的冲突问题,从而为中国思想史乃至东亚思想史引入了“公”与“私”的概念。

作者厘清了“公”与“私”概念的转折变化,归纳了东亚儒者对此问题的诸多讨论,指出“公”领域与“私”领域中的德行常常必须在“公”领域中才能全幅实现,并且“公”领域与“私”领域之间恒有其难以化解的紧张性。

东亚儒者提出以具有超越性的“天理”或具有“普遍性”的天下为企图化解“公”“私”冲突之概念工具。

但是,在近代以前的专制独裁体制下,“天理”等概念的解释权都被权力掌控者垄断,从而架空了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超越性或普遍性,并将之转化为镇压人民的工具,这就是17世纪后东亚各国“气”学一系的思想家伊藤仁斋、戴震等人,批判程朱学派所建构以“理”为核心的思想系统的部分原因。

关键词 《孟子・尽心上》 “公”“私”领域 东亚儒者引 言《孟子・尽心上》记载孟子(公元前371~前289)与桃应的一段对话: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在以上对话中,桃应对孟子所提出的这个假设性的问题,其核心问题意识在于:如果“私人领域”的责任(舜是瞽瞍之子应保护父亲),与“公共领域”的责任(舜是天子应遵守国法)两者发生了冲突,则舜应当如何自处?是不顾国法,保护父亲,还是遵守国法而大义灭亲?这牵涉到对父尽孝与对国尽忠两者,何者更见优先性。

在战国(公元前403~前222)晚期孟子与公孙丑进行这场对话之前,“公”“私”概念在古代中国有其发展的历史过程。

在孟子与公孙丑这场对话之后,中、日、韩各国儒者对这场对话的意涵,又各有解释,可以反映“公”“私”概念在东亚思想史中的转折变化。

所以,本文先就西周至战国时代“公”“私”概念的变化,及其在实际生活情境中的落实,进行探讨;再分析东亚儒者对《孟子・尽心上》的不同解释,观察“公”“私”概念在近世东亚思想中的变化;最后则得出结论。

中国古代思想中“公”“私”概念的发展从西周时代(公元前1045?~前771)到战国7181江海学刊2005.4又强调只有“君子”才能“以公义胜私欲”µ},理想的统治者必须“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µ∼,而所谓“篡臣”就是“不恤公道通义,朋党比周,以环主图私为务” νυ之臣。

理想的士大夫应“明通而公”νϖ。

荀子将“公”的涵义加以抽象化,并取之而与“义”结合,强调“以公义胜私欲”νω,反映了战国晚期思想的新动向,例如《墨子》就以“公义”与“私怨”对举,曰:“举公义辟私怨” νξ,韩非子(公元前280~前233)也屡称“公义” νψ,《韩非子・外储说》:“私雠不入公门”νζ,都显示战国时代许多思想家的共识是:在价值抉择上“公”领域应优先于“私”领域,不能以“私”害“公”。

现在,我们再看看思想世界中的“公”“私”观,如何在现实世界中表现。

从中国古代史料来看,当面临“公”“私”冲突而无法解决之时,古代中国人常常以自杀作为脱离生命困境的方法。

春秋时代鲁僖公四年(公元前656),晋献公立骊姬为夫人,并欲立骊姬所生之子为太子,引起宫廷斗争,献公长子申生陷入“忠”“孝”不能命令之困境,于是自杀以结果两难。

ν{鲁僖公九年(公元前651),晋国里克杀奚齐及公子卓,奚齐的老师荀息自杀以明志。

ν|鲁宣公二年(公元前607),晋灵公命令钅且杀赵宣子,钅且面临“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的道德困境,乃“触槐而死”。

ν}春秋时代楚昭王的司法官不奢在路上追缉杀人犯,追上之后才知凶手是他父亲,于是返回朝廷向楚王说:“杀人者,臣之父也。

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弘罪废法,而优其幸,臣之所守也”,遂伏在斧钅质之上请楚昭王处死他。

楚昭王拟释放他,但他说:“不然。

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

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去,下之义也。

”遂刎颈而死于朝廷之上。

ν∼春秋时代田常面对“舍君以全亲,非忠也;舍亲以死君之事,非孝也” ου的道德困境,终于自杀以求解脱。

春秋时代楚国白公之乱时,有一位臣子为国君效死时说:“惧,吾私也。

死君,吾公也。

吾闻君不以私害公。

” οϖ自杀是许多古人面临“公”“私”两大领域冲突而无能解决时的脱困之道。

归纳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ν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里,“公”“私”概念从西周时代指具体的人或物,逐渐移到战国时代指向抽象的道德价值,而且“公”领域的位置应优先于“私”领域的价值。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如果“公”“私”领域冲突而不可解,则古人常以自杀脱困。

东亚儒者对“公”“私”领域关系之看法:以《孟子・尽心上》的解释为中心在回顾了从西周到战国晚期“公”“私”概念的发展之后,我们再检讨孟子与桃应对话的意涵,以及后代中日韩儒家的意见,从而厘清东亚近代儒者对“公”“私”领域关系的处理。

近代以前东亚儒者对“公”“私”领域之关系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条主要的思想线索:第一,先秦时代孔孟虽然强调“公”“私”之分际,但从未将“公”“私”切为两橛,而且均以“公”领域是“私”领域之扩大与延伸,而且是“私”领域之完成。

春秋时代孔子(公元前551~前479)答叶公攘羊之问,不以子证父罪为直(《论语・子路》),隐喻“公”领域之“直”实与“私”领域之情不相冲突。

οω孟子强调“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均将“私”领域到“公”领域之发展,视为同心圆开展之过程,“公”“私”两大领域之间并无冲突。

孔孟基本上将“私”领域与“公”领域视为一个连续体,因此,也把法律或政治事务视为伦理事务的延伸。

孔孟在“公”领域与“私”领域的两大连续体中,一直以亲亲之恩来涵容、滋润僵硬的政治或法律秩序,使之成为有生机的生命,所以,孟子回答桃应的问题时指出,作为天子的舜如果面临父亲因杀人而入狱的两难局面时,舜应该放弃天下。

孟子所提出的这个解决方式隐含以“血缘原则”作为人面临“责任的不兼容”问题时的抉择基础。

οξ孟子思想中的人是一个整体的人,人之作为伦理人与作为法律人,也是合而为一的,并且后者深受前者的渗透。

到了11世纪以后,北宋儒者对于“公”“私”领域之分际,辨别甚严。

程颐(伊川,1033~1107)就说:“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 οψ;朱熹又说:“周公91东亚近世儒者对“公”“私”领域分际的思考至公不私,进退以道,无利欲之蔽。

” οζ二程以下北宋诸儒明辨“公”“私”,而且强调“公”先于“私”,“公”重于“私”,因此,对于孟子答桃应之言,深致诘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司马光(1019~1086)。

司马光批判孟子的《疑孟》系针对王安石(1021~1086)高标孟子而发。

这篇论著撰写于1082年至1085年之间 ο{,当时王安石虽然不再活跃于政治舞台,但是仍以他的影响力推动孟子配享孔庙之议。

司马光的《疑孟》,隐然针对王安石及其新法而发。

ο|司马光批判孟子答桃应之言说:“瞽瞍既执于皋陶矣,舜乌得而窃之,使负而逃于海滨,皋陶虽执之以正其法,而内实纵之予舜,是君臣相与为伪以欺天下也。

” ο}司马光对孟子之批判,取重“公”而轻“私”之立场以难孟子之说。

稍晚于司马光而攻排孟子之所以答桃应之问者尚有苏辙(1039~1112)。

苏辙著《孟子解》,质疑孟子之说,以为舜窃其父而逃于海滨之说乃野人之言,非君子之论,他说:“天子之亲有罪,议之。

孰谓天子之父杀人而不免于死乎?” ο∼苏辙之说与司马光不谋而合,都取不以“私”害“公”,不以私恩废国法之意,以批判孟子。

南宋余允文起而驳斥司马光非孟之论,主张“孟子之意,谓天下之富,天子之贵不能易事父之孝。

遂答以天下可忘,而父不可暂舍,所以明父子之道也,其于名教,岂曰小补之哉” πυ。

余允文重申孟子之原意,虽然未能却除司马光之疑问,但是,余允文对“公”“私”问题之意见,则特具历史之意义,余允文说:“……桃应之意,盖谓法者,天下之大公。

舜制法者也,皋陶守法者也。

……舜不敢禁者,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也。

……盖以法者先王之制,与天下公共。

为之士者,受法于先王,非可为人而私之。

” πϖ余允文的基本意旨与司马光貌异而实同,都主张不以“私”废“公”之旨。

到了南宋,朱熹(1130~1200)将“天理”“人欲”等概念与“公”“私”相结合。

朱子注《孟子・梁惠王上・1》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

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循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

” πω张(南轩,1133~1180)撰《孟子说》亦取朱子“天理”“人欲”之观念以附益于“公”“私”概念之上,以“天理之公”与“人欲之私”对言, πξ谓“礼义本之于天而着于人心,各有其则而不可过,乃天下之公而非有我所得私也” πψ。

张论孟子齿德抗爵之说,“以为位职禄皆公天下之道,非人君之所得私” πζ;论告子义外之说,则指出告子以天下之公理为有我之得私,故有义外之说。

π{朱子与张之说法都强调“公”先于“私”。

从先秦孔孟思想中之“公”“私”贯通,到宋代儒者之主张“公”先于“私”,我们看到“公”领域与“私”领域之潜在紧张性,从11世纪开始在中国思想界逐渐获得重视。

17世纪日本古文辞学派大师荻生徂徕(物茂卿,1666~1725)在《弁名》中明确峻别“公”“私”之区分说:“公者私之反。

众所同共,谓之公。

己所独专,谓之私。

君子之道,有与众共焉者,有独专焉者” π|,更是在德川思想史上深具划时代之意义。

π}第二条思想线索是:东亚儒者主张如果“公”领域与“私”领域发生冲突,最理想的状况是找到平衡点的两全之道。

如不可得,则以“天理”或“天下之心”作为判断标准。

南宋杨时(1053~1135)评论桃应与孟子之问答说:父子者,一人之私恩。

法者,天下之公义。

二者相为轻重,不可偏举也。

故恩胜义,则诎法以伸恩;义胜恩,则掩恩以从法。

恩义轻重,不足以相胜,则两尽其道而已。

舜为天子,瞽瞍杀人,皋陶执之而不释。

为舜者,岂不能赦其父哉。

盖杀人而释之则废法,诛其父,则伤恩。

其意若曰:天下不可一日而无法,人子亦不可一日而亡其父。

民则不患乎无君也,故宁与其执之,以正天下之公义。

窃负而逃,以伸己之私恩,此舜所以两全其道也。

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两全之道”常常不可得,那么,如何解决“公”领域中之责任与“私”领域中之责任冲突呢?东亚近世儒者面对“公”“私”冲突,无法达成如朱子(1130~1200)所说“皋陶知有法,而不知有天子之父,舜知有父,而不知有天下,各尽其道,而不相悖” θυ的理想状况时,常常以具有普遍性的02江海学刊2005.4“天”或“天理”,来解决具有特殊性的“公”领域与“私”领域之紧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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