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总结

合集下载

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一) 股权转让避税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政策沿革(1)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2000年到2003年之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2)国税函【2004】390号。

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 %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即:只要对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份超过95%股份,就可以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3)国税发【1997】71号文件(针对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我们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投资所得税的。

那么,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都有哪些呢?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视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1、成本法;2、权益法。

(1) 成本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

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全面解析: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编者按:伴随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买卖股权已经成为个人常用的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个税也日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

那么,股权投资哪些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华税律师为您梳理和总结。

一、获取股息、红利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但是,对于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其持有时间的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总结如下:二、股权转让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个人股权转让的界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1、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的计税规则

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的计税规则

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的计税规则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获取的各种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在股票投资领域,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也是投资者需要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的计税规则,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并合理规划个人财务。

一、股票投资收益的分类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对股票投资收益进行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细则规定,股票投资收益主要分为以下两类:1. 股息收入:指个人持有股票所获得的分红收入。

公司在每年度的利润分配中,将一部分利润以现金方式或股票方式返还给股东,这就是股息收入。

2. 资本利得:指个人出售股票所获得的差额收入。

当个人以比购买价格高的价格出售股票时,所得差额即为资本利得。

二、股息收入的计税规则对于股息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如下:1. 税率和起征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收入属于“其他所得”范畴,适用统一税率,税率为20%。

起征点为每年800元。

2. 纳税方式:个人获得股息收入后,应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投资者需要填写《个人投资股票分红所得个税自行申报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3. 免税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股息收入超过起征点后,享受每年1600元的免税额。

4. 税前扣除:如果个人购买股票的费用系统规定有所规定,例如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这些费用可以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三、资本利得的计税规则对于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则如下:1. 税率和起征点:股票的资本利得属于“其他所得”范畴,适用统一税率,税率为20%。

起征点为每年4000元。

2. 纳税方式:个人出售股票所得资本利得后,需要自行申报纳税并缴纳税款。

投资者需要填写《个人投资股票资本利得个税自行申报表》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3. 免税年限:如果个人出售所持有的股票满足持股超过1年的条件,享受资本利得免税待遇。

即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维普资讯
工 作 研 究
● 郭建 明 / 文
企 业股权 投 资所得 的所得 税 处理 l }企业 股 权投 资所 得 是指 企业 通 一 过 股权 投 资 从被 投 资企 业 所 得税 后 累 计


不得 调 整减低 其投 赍成 本 , 也 得确 认投 资损失 。 c ) 三 企业 因收回 、 转让 或蒲 算处 置股 权投 资 而发 生的股权 投 赍损 失 , 以在税 可 前扣 除 , 每一纳 税 年度 扣除 的股权 投资 但 损失. 不得 超过 当年 实现的股 权投 资 收益 和投 资转让 所得 . 过部分 可无 限期 向 以 超 后纳 税年 度结 转 扣除
= 、 业股权 投 资转 让所得 和损 失的 企 所得 税 处理
( )企 业 股权投 资转让 所得 或 损 失 一
业 ( 以下简 称转 让企 业 } 不需 要解散 而 将 其经 营活 动 的 全部 ( 括 所 有资 产 和 负 包 债l 或其 独立核 算 的分 支机构 转让 给另 一 家企 业 【 以下简称 接 受企业 ) 换 取代 表 .
三、 企业 以部 分非赞 币性 资产 投资 的 所得税 处理
务 机 关审核 确认 . 转让 企业 可暂 计 算确
未 分 配利 满 和 累计 盈 余 公积 叠 中 分配 取 得股 息性质 的投 资 收益。 凡投 资 方企业 适 用 的所 得 税 税率 高 于 被 投 赍企 业 适 应 的 所 得税 税率 的 , 国家 税收法 规规 定的定 除 期减税 、免税 优惠 以外 , 其取 得 的投资 所
【 )企 业 以经 营活动 的部 分 非货 币 一 性 资产 对外 投资 , 包括股 份公 司的 法人股 东 其 经 营 活动 的部 分 非 货 币性 赍 产 向 股 份 公 司 配 购股 票 ,应 在投 资 交 易 发 生 时 . 其 分解 为按甚 允价值 销售 有 关非 货 将 币性 资 产 和投 资两 项 经 济业 务 进行 所 得 税处理 . 并挂 规定计 算确 认 赍产转 让所 得 或 损 失。 : )上 述 的资产 转 让所 得 如数 额较 二 大, 在一 个兰 税 年度 确认 实现缴 纳 企业所 内 得 税确 有困难 旮 ,报经税 务机 关批准 . 勺 可 作 为递 延所得 . 在投 资交 易发生 当期及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2.16
•【文号】财税[2005]27号
•【施行日期】2005.0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股权
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财税[2005]27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交通银行和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的股权投资收益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经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向交通银行和中比基金分别进行了100亿元人民币和0.15亿欧元的投资。

鉴于这种投资属于股权性质投资,因此,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上述投资所获的收益,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

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指南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一家公司的部分所有权益,以期获得该公司的利益和增值。

股权投资涉及到税务处理和申报事项,了解相关的税务规定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指南将为您提供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与申报的必要指导。

一、个人股权投资税务处理在个人股权投资方面,您需要了解以下几个税务处理事项:1. 股权收益的税务处理:个人持有的股权在出售时会获得相应的收益。

根据税务规定,个人投资者所得到的股权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您需要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税方法。

2. 股权转让所得税:当您将持有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时,转让所得会受到税务的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出售股权所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您应该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相关税率,以便正确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3. 股息税的处理:如果您持有的股权在公司分红时会收到相应的股息,这些股息也需要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您应该了解税法对于股息税的规定,以便在申报时遵循相关程序并缴纳应付的税款。

4. 股权激励税务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来奖励员工或管理层。

对于受益于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他们获得的股权增值需要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

您需要了解税法对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以便正确处理和申报相应的税务。

二、公司股权投资税务处理在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税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公司股权投资税务处理的几个要点:1. 减值准备:如果公司所投资的股权价值发生下降,您需要了解如何进行减值准备。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年度报表中计提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并在税务申报时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2. 股权出售收益的税收处理:当公司将所持股权出售时,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根据税务规定,公司投资收益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适当的税务处理。

您需要了解相关的税法规定以便正确申报和缴纳税款。

3. 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税法对于股权投资收益享受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涉及的所得税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涉及的所得税调整

对会计上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存在的税会差异,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投资收益,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但是,上述会计上“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的超过部分,税法上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且不调整该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故存在税会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如: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若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此外,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尚未分配利润,投资企业也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并且税法确认的收入是被投资企业实际决定分配的金额,故可能存在税会差异。

对被投资方未决定分配的利润仅因被投资方盈利而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再作调增处理。

同理,对于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税法同样不予确认,应按会计上已冲减投资收益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总结
(2011-04-19 14:43:51)
转载原文
原文地址:财务学习: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总结作者:投行小兵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

【法人股权投资收益】
一、股息、红利所得
(一)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4、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

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
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以前免税现在10%税率
1、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

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
1、红股
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

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两项。

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至于如何处理?个人理解,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转增资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纳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3、股权转让所发生的亏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个人股权投资收益】
一、股息、红利、红股、转增资本
(一)境内自然人: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①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5、《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6、《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
(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境外自然人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三种情形
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仍然有效。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