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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6号)等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四)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议。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会议审定或报政府领导审定前,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转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五)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法律依据、参考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合肥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概念界定1.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规定进行面积计算,并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增加建设的部分,后经规划部门认可,认为可以保留的面积。

2.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范围内的开发类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超建类型1.建设单位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成后,经核验,其他内容均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仅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且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2.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定的面积,但不超出出让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8项一票否决项

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8项一票否决项

公共部位
16.安全玻璃
17.楼梯扶手
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 、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无障碍设施
18.入户无障碍通道 、无障碍电梯
抽查部位 检查类别
分户验收抽查: 公共部位抽查:
检查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否决项”监督抽查记录表
户、 层、
户、 层
户、 层、
户、 层;
户、 楼梯抽查:
户、 层
户、 层、
户; 层
否决项
检查结果
备注
1.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未编制验收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符合 □不符合
竣工验收组 2.竣工预验收记录

3.竣工图
4.验收组人员组成
□符合
□不符合
7.楼板
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符合 □不符合
住宅分户验 8.安全玻璃 收
9.低窗防护
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0.护栏、栏杆
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11.电气 12.防水
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Biblioteka 屋面13.护栏、女儿墙
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女儿墙高度,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防攀 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
□不符合

合肥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肥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肥市20 年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知
致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已完工,我单位拟组织竣工验收,现将支配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贵站,请派员监督,如有不妥,请五日内书面通知我单位。

时间:
地点:
验收组成员: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跟均验收时各方一样看法照实填写。

市政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质量保修书。

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竣工验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后环节,是解 决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 重视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竣工验收 监督管理,促进各方责任单位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有效解决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全面提高房屋建筑 工程交付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工程质量投诉的发生。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墙面开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质量自查原始记录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竣工图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二、住宅分户验收 5、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未原位标注。 6、1个及1个以上房间空间几何尺寸标注数值超允许值(偏差允 许值15mm,极差允许值25mm)。 7、混凝土楼板开裂、露筋。 8、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9、住宅外窗台低于0.9m,无防护措施。 10、阳台、凸窗等处栏杆高度、垂直栏杆件净距不符合规范要 求。 11、电线截面积不符合设计要求。 12、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阳台等房间有渗漏。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地下室负三层南侧外墙施工缝渗水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五、公共部位 15、外廊、露台、内天井等临空处栏杆、栏板,栏杆垂直杆件 的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16、门窗、护栏安全玻璃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17、楼梯扶手高度、竖向杆件净距防攀爬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室外楼梯栏杆为可攀登构造,斜段栏杆高度不足1.05m
竣工验收常见质量问题分类介绍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合建[2017]24号【发布部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7〕24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我市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变更。

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调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优化;勘察设计单位因设计依据、现场施工环境、条件变化等改变而进行的设计修改。

二、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的变更,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后,勘察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凡涉及以下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及绿色建筑标准;(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

建设单位应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并现场留存,随时备查。

设计变更台账应包含设计变更登记一览表(详见附件)、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图纸、审查意见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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