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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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1:前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方案,旨在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和提升综合素质。

本方案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包括小学和初中。

2:课程设置原则2.1 全面发展原则: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培养和发展。

2.2 实用性原则:课程要贴近生活实际,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观念。

2.3 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要基于教育科学和学科发展的最新理论和研究成果。

3:课程设置内容3.1 语文课程:3.1.1 语文素养3.1.2 语言文字的基本技能3.1.3 阅读能力培养3.1.4 写作能力培养3.1.5 修辞与表达能力培养3.1.6 文学欣赏与鉴赏3.2 数学课程:3.2.1 数与数量关系3.2.2 空间与图形3.2.3 数据与统计3.2.4 运算与推理3.2.5 问题解决与应用3.3 英语课程:3.3.1 听力与口语能力培养3.3.2 阅读理解3.3.3 写作能力培养3.3.4 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培养3.3.5 文化与背景知识3.4 科学课程:3.4.1 自然与生态3.4.2 科学探究与实验3.4.3 科学方法与思维3.4.4 科学技术与社会3.5 社会科学课程:3.5.1 历史与文化3.5.2 地理与环境3.5.3 政治与法律3.5.4 社会与经济3.6 体育课程:3.6.1 运动基本技能与技巧3.6.2 体育健身与锻炼3.6.3 体育竞技与比赛3.6.4 体育文化与道德教育3.7 艺术课程:3.7.1 美术与造型3.7.2 音乐与表演3.7.3 舞蹈与体操3.7.4 戏剧与表演3.8信息技术课程:3:8.1 信息素养与技能培养3:8.2 信息技术与应用3:8.3 网络安全与科技伦理4: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附件一、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详细表格- 附件二、其他相关补充材料5:法律名词及注释- 义务教育:国家法律规定的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的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和初中。

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制定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执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合格证书;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达到普及义务教育标准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完成。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对积极捐资助学、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要努力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条例规定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学校的开办、停办、变迁以及校产的转移,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办好各类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要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师资来源和质量,做到各学科都有能够胜任的教师。
对上款所列院校应有专项拨款,在基本建设、师资配备、教学设备等方面优先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经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由当地人民政府逐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28•【字号】川府发[1995]78号•【施行日期】199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川府发〔1995〕78号)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任务,到2000年在占全省人口85%左右(力争90%)的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国家教委《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特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从提高全民族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使国家兴旺发达的高度认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统一组织和部署。

二、普及义务教育检查验收的主要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

各级政府要把督促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依法治教,扎扎实实推进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反对搞突击“达标”活动。

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检查验收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十分严肃的工作,在检查验收时,要坚持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讲求实效,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对检查人员不搞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

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四川省普及义务教育基本要求及检查验收办法。

一、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一)领导管理。

1、当地政府切实承担实施义务教育重任,制定有普及义务教育规划,并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实施义务教育的规范文件,各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有主要领导联系学校制度,为学校教育办实事。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引言义务教育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教育阶段,是所有学生接受教育的必经阶段。

作为全国人民都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义务教育的课程设置方案在保证学生获得全面素质教育的同时,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改进。

本文是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的修订稿,主要在原有课程设置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修正和优化。

旨在通过改进课程内容和结构,使其更贴近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现实社会需求,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语言类课程1. 语文修订稿对语文课程进行了细化,在传统文化基础上,增加现代阅读、写作等内容。

增加阅读理解和写作训练的比例,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文化素养。

2. 外语修订稿在原有外语课程的基础上,加强听说能力的培养。

增加口语训练和听力理解的时间比例,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此外,注重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和国际视野。

二、数理类课程1. 数学修订稿增加数学课程的实际应用性,增加问题解决、推理推断等内容。

注重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同时,加强数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

2. 自然科学修订稿在原有自然科学课程的基础上,增加实验和观察的比例。

通过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实验能力。

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教育,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三、社会科学类课程1. 历史修订稿将历史课程的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历史意识和历史思维上。

加强对历史知识的学习和思考。

通过丰富的案例和实践活动,使学生能够理解和分析历史事实,并从中获得启示。

2. 地理修订稿拓宽地理课程的视野,增加地理实践和地理信息技术的内容。

通过户外实地考察和科技手段,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人文地理和自然地理,加深对地球的认知。

四、艺术与体育类课程1. 音乐修订稿增加音乐课程的实践环节,加强学生对音乐表演和创作的实践能力培养。

注重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修养,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批准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是我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创建的参照依据。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标准,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三)本《标准》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达标的原则。

省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普通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1.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发展、城镇化推进进程以及人口流动趋势,结合人口密度与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增减,以及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综合条件确定。

农村学校设置应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出行便利,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既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相对集中办学,并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应适当保留教学点。

对农村边远山区、生源相对较分散的学校,应根据需要增加必要的学生食宿条件或设置寄宿制学校,方便学生就学。

【 川教2012】184号 四川省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学校基本标准

【 川教2012】184号  四川省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学校基本标准

— 1 —四川省教育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四川省财政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川教〔2012〕18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委编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教基[2005])9号)、《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学校基础建设规划的意见》(教发[2010])7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86)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参照其他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编制了《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2 —四川省教育厅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31日— 3 —附件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0〕18号),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川财教〔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5〕196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我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财政厅、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10月27日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用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校舍及设施建设和设备、图书购置以及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大班额化解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法是:1.“老少穷”地区(指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及待遇县、贫困县)参照中央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资金分配方法,即:按在校学生人数、寄宿学生人数、办学条件缺额、“全面改薄”项目规划额以及财力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分配。

2.非“老少穷”地区,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年度项目规划额以及财力情况等因素计算分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川教[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指导纲要的通知(川教〔2009〕82号)各市、州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和《四川省义务教育阶段地方课程实施方案(修订)》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地方课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灾后教育重建和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我厅决定从2009年秋季起,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三门地方课程,即:《生活·生命与安全》、《家庭·社会与法制》和《可爱的四川》。

现将三门地方课程的指导纲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课程实施的相关要求,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开展好我省地方课程的实施工作。

对实施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对地方课程指导纲要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基教处。

附件1: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生活·生命与安全》指导纲要(试行)(第3-10页)附件2: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家庭·社会与法制》指导纲要(试行)(第11-14页)附件3: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可爱的四川》指导纲要(试行)(第15-21页)四川省教育厅二○○九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生活·生命与安全》指导纲要(试行)为贯彻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国家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综合实践活动指导纲要》《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命与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积极的人生态度和健全人格,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生存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四川省地方课程实施方案(修订)》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和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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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10.19
【实施日期】1995.10.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宝提示】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1998)[失效]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0月19日
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全省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省人民政府制定分地区、分阶段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须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接受义务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驻川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均须面向全体学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就学
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均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无特殊情况,学生受完义务教育的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残疾学生不得超过18周岁。

第七条城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或被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开始之前15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按通知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做好其所属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需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缓学期满仍未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鉴定和登记制度,组织残疾儿童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或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八条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它特殊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均须按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附设其它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借读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文艺、体育等单位需招收未受完义务教育年限的学生,须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招收单位应当保证所招的学生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
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

第十条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可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省有关规定减免杂费或给予资助。

有条件地区可免收杂费。

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学校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根据考核结果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对经考核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毕业程度的儿童、少年,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章师资
第十二条全日制初级中学、小学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

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加强对师范院校的管理,使师范院校的设置和规模适应义务教育事业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其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须按计划将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派到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毕业生分配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分配计划和派遣方案,不得擅自接收已按计划和派遣方案分配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任教的毕业生。

师范院校毕业生须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期制度。

中小学教师的调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轮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

城镇教师轮流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其行政、工资关系和户口不变,待遇从优,县级人民政府
可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川省实施》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学校应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变更课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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