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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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污染防治、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保突发应急事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健全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生态环境厅负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省级环保项目储备库建设,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并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指导和督促地方加快项目建设,配合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事权明晰、绩效挂钩”的原则分配。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水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以及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

省委省政府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工业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 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精细化管控能力建设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以及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工程竣工后,对其进行验收,确认环保指标达标,运行正常,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是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的环境保护类工程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第五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并强化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章申报程序和审查要求第六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应分为申报、初审、现场核查、验收确认等环节。

第七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应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的规划、建设和使用说明;(二)污染源处理措施、废水、废气、废固体处理效果分析报告;(三)环保设施的设备工艺流程图;(四)环保设施、设备的验收报告。

第八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技术可行性的评估;(二)环保设施、设备的建设过程中是否取得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初审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保护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二)达标排放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排放指标是否达标;(三)废水、废气、废固体的处理措施是否有效;(四)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十条现场核查合格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二)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三)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是指省政府按有关规定用于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

资金必须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有关的开支。

二、保障重点。

资金主要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年度重点项目。

三、示范引导。

资金重点支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好、成效显著的地区。

四、倾斜基层。

资金向基层倾斜,适当照顾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和财政困难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管理和使用治理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治理资金的具体来源:一、中央有关补助资金;二、省级财力;三、其他相关资金。

第六条年度治理资金总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实际,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根据当年省级财力情况提出安排建议,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代会批准确定。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治理资金使用范围: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设计、实用技术研究;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设备购置、配套设施建设;三、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四、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治理资金使用方式:对省级负责的规划设计和实用技术的研究,按核定的预算给予补助。

对市(州)、县(市、区)负责的规划设计和实用技术的研究、综合治理配套设备设施、示范项目等,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情况和财力状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对跨年度项目原则实行分年安排。

第四章资金审批第九条省级负责的规划设计和实用技术的研究经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提出项目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申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申请报告;二、项目预算和编制依据;三、合同单位落实情况;四、其他必要资料。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川财社〔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3〕326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各相关单位: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加强重大公共卫生工作,规范我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制定了《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2013年12月16日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按照任务量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由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主要包含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检查(以下简称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农村改厕及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等项目的专项资金,并适时充实调整。

第三条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主要按照据实据效的方法进行分配,并参考绩效考核结果适当调整,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实效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评”的分配管理方式。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卫生厅负责组织项目基础工作,提供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分配所需的基础数据和任务量,商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待预算下达后根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川环发[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6]61号)各市(州)环保局、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落实《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001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3]56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川环发[2003]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

二、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号文附件)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认真编制监测(调查)方案;监测(调查)方案和报告还应按照川环发[2003]001号的要求,增加六个对照表和验收项目组成表;应组织监测、行业等专家对监测(调查)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财政厅川财建[2011]164号

省财政厅川财建[2011]164号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1]164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将2011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上述办法转移分配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及时报送以下数据。

一、如实填报2010年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从2011年开始,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交界断面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考核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布点按月监测,以便准确计算分配各地转移资金。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陈晓东电话:86722637联系人:省环保厅总量处文芒电话:86112547附件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2010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xls主题词: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积极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总量控制等环保工作的省级环保共管资金。

今后逐步扩大资金范围和规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2•【字号】川财资产〔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资产〔2017〕3号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原则职能第三章维修规划第四章预算评审第五章分配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川委办〔201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主要采取规划分配的方法,用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章原则职能第四条维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规划分配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经预算评审后安排资金,除经批准的应急项目外未纳入维修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维修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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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 [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

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 (简称“项目补助资金” 。

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权限。

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

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 , 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项目要求文件、经确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件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技术机构监测(调查,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超过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 完成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对已竣工三个月但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向负责验收的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
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和整改完成措施, 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报告表、环境调查报告 (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超过 100万元(含 10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有效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八条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决算结论、工程质量检验结论、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经济效
益、项目建设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

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设施、试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工艺控制指标及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格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

第九条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技术服务单位 (主要指环境调查提供。

第十条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应附相应的财务会计凭证。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具。

第三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首先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 经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按原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到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报到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材料后,对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在 15日内作出决定。

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组织验收。

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项目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由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 (或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 (或验收委员会应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和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组 (或验收委员会必须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验收材料、资金使用、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及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经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由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下达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一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完成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三试运行期间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 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五经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 符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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