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工程施工中所有涉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图设计要求,且经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明确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选用、验收、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第六条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选用应以质量为先,合格的产品应得到优先选择。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选用第七条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施工环境、工种特点和作业内容等进行合理选择。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可靠、适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选择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选用应具有合理的造价和适用性能,不得进行盲目决策。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及时了解并掌握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更新情况,采用最新的技术和产品。
第三章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验收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应进行验收,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并应有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验收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功能性能、标志标识等。
第十五条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验收记录应详细、准确,验收单位和验收人员应留有签名。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3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包括工地、工厂、建筑物等。
第三条所有参与施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服等。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发放和回收工作;(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培训;(四)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并进行记录;(五)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的问题和事故;(六)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的维修和更换;(七)与监管部门及工会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沟通。
第三章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和发放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计划。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采用正规途径购买,并保留相关采购凭证。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用具的品质达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负责安全防护用具的发放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人员的岗位和需求,合理配置安全防护用具,并确保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发放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第四章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和更换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制度,定期对使用中的用具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方案,明确维护人员的职责和维护周期。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情况记录下来,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十六条安全防护用具在超过其使用寿命或发现严重损坏时,应立即更换。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施工领域。
三、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为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协调、监督和落实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2. 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制定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回收、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4. 施工班组长负责对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的教育和监督。
5. 施工人员负责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自觉维护其完好。
四、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1. 采购管理(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行业要求进行。
(2)采购部门应根据施工项目需求,编制安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安全总监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批。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具备质量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等文件。
2. 验收管理(1)安全员负责对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识等。
(2)验收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由安全员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3. 发放管理(1)安全员根据施工项目需求,向施工班组发放安全防护用品。
(2)发放安全防护用品时,应向施工人员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使用管理(1)施工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丢弃。
(2)施工人员应定期检查安全防护用品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5. 回收管理(1)施工结束后,安全员负责回收施工人员使用过的安全防护用品。
(2)回收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进行清洗、消毒、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 报废管理(1)安全防护用品达到报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予以报废。
(2)报废的安全防护用品由安全员登记造册,报项目经理审批后,由采购部门统一处理。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生产秩序,维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施工现场合有人员,包含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全部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防护用具使用管理3.1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原则1.施工现场应依据风险评估确定所需安全防护用具,做到全面、适当配备。
2.安全防护用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合格证书。
3.安全防护用具配备数量应满足施工现场使用的需要。
3.2 安全防护用具使用规定1.全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等。
2.安全防护用具的佩戴、使用和维护必需符合相关操作规程,不得随便取下或转变。
3.安全防护用具应当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换,一旦发现存在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立刻报告相关人员,并停止使用。
4.在施工现场,禁止任何人员未经批准私自移动他人的安全防护用具。
3.3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责任1.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随机检查使用情况,并及时发现并矫正违规行为。
2.监管部门要组织定期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防护用具的认得和正确使用方法。
第四条机械设备使用管理4.1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原则1.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需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认无故障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使用机械设备人员必需熟识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知道急停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
3.机械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定期检查。
4.2 机械设备保养维护规定1.机械设备保养维护人员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和持证上岗。
2.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及时发现和排出隐患。
3.对于使用频繁的机械设备,除定期检查外,还应进行日常巡检,确保其正常运行。
4.3 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措施1.机械设备使用人员必需依照操作流程正确操作,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更改机械设备的设置、参数等。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保障施工工人和物业安全,维护施工安全,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做好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材料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与保养。
三、管理原则1.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2.实施物资一级分类管理,按照管理要求进行采购、入库、领用和使用等流程。
3.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数量的及时调整与控制。
4.实行“谁采购、谁负责、谁保管、谁使用”的原则。
5.严格执行安全设备材料的规定领用人员和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安全设备材料的使用性能。
7.加强安全设备材料的质量监控,实现全过程的追溯管理。
四、采购管理1.制定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材料采购计划,按照采购计划实施采购活动。
2.严格执行合同签订程序,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验供应商资质,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验证书,明确产品质量和性能标准。
4.按照采购计划要求进行产品的入库验收,如发现产品与检验证书存在差异,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要求供应商更换产品。
5.对产品的入库验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验收结果、入库数量以及品质情况等相关数据,并建立相应的入库台账。
五、库存管理1.按照物资分类要求分类建立物资档案和电子档案,每个物品都应有档案进行管理和记录。
2.加强库存数量管理,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调整库存数量。
3.对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材料,应立即淘汰或报废。
4.库存物品采用“先进先出”原则使用。
5.要建立库房管理制度,加强库房的保管,对物品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物品质量。
六、使用与保养管理1.按照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及材料的使用及保养要求进行操作,使用前应检查设施完好性和功能状态,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害和事故。
2.要求领用人员对领用物资进行安全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
3.对已使用的物资,领用人员应及时进行维保保养,保证下一次使用时物资的使用效果更好。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三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各种器材和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具体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施工人员数量和工作特点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3. 施工单位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并向施工人员提供免费使用。
安全防护用具应符合相关标志标识要求,如CE认证等。
4. 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5.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防护用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6. 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向施工人员介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7.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违反安全防护用具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
8.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人员、使用时间、领用情况等,以便监督和管理。
9.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标识,提醒施工人员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并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0. 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施工单位可以制定其他具体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以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二)是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1. 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统一的采购,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认证和合格证书。
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应考虑施工作业的特点和风险,确保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能够有效地防护。
4. 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并了解和熟悉各种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安全防护用具,确保其完好可用,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用具。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障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加强现场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管理,提高工地各方的安全防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管理。
第3条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全过程的安全防护。
第4条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的管理应遵守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结合工程实际,有效地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第5条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的要求,合理布设安全防护设施,划定施工现场边界,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人员和设施。
第6条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包括警示标志、围挡、安全网、警戒线、安全围栏等。
具体的设施类型和部位应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7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拆除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同时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防护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8条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9条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第三章用品材料的管理第10条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用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质量可靠。
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并进行验收。
第11条用品材料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用品材料的进货、使用等情况。
第12条用品材料的存放应注意防火、防潮、防盗等方面的要求,严禁私自私用、挪用或出售。
第13条用品材料应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性能可靠。
第14条用品材料的报废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私自扔弃或出售。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15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用品材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16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设置或不合理设置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或者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用品材料的,应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是指为了保护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而佩戴的头盔、安全带、护眼镜、防尘口罩等用具。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检测证书。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应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危险性,制定相应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案,并向施工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人员全程佩戴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私自调岗、改变用具使用方式或者不正确使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测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性能和质量,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合适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并按照标准进行选择和使用。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好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工作,对损坏或过期的用具要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发现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或者私自改变、损坏用具的,应立即制止并进行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提倡使用智能安全防护用具,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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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防止劣质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安全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的企业以及销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
(三)安全防护设施:各种“临边、洞口”防护用具及定型化、工具化防护产品;各类钢管脚手架扣件;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安全防护系统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
建设工程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协会)负责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及日常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市安监协会。
市安监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产品登记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下简称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安全防护用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前,生产或销售单位须到市安监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申请表》(可从东营建设信息网查阅下载);
(二)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三)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及出厂产品合格证;
(四)《山东省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明》;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其中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六)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说明书;
(八)质量责任保证书、售后服务保证书。
第八条登记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安监协会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市安监协会发放《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证》;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审核批准登记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向市安监协会重新提出登记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或按第七条要求提供的证明失效的,原登记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购买安全防护用具时须查验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的《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证》原件,并应索取加盖生产或销售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和由生产或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存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不得购买未经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具用于施工现场。
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审核,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对不合格的产品,工程监理单位要责
令施工企业清出施工现场;拒不清出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施工安监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施工企业应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实施取样,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
允许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再次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登记的合格产品,与施工企业签订质量保证书,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生产或销售单位应每季度向市安监协会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对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并由施工企业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凡未经登记或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购买、使用未经登记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责令改正。
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施工企业购买、使用未经登记或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拒不整改的,当年内一律不得参加市、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树优活动。
第十九条生产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并取消登记资格:
(一)连续两次发现或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销售合同或契约未明确质量责任的;
(四)未履行售后服务契约或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五)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