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保护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本质上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在审查标准上应该更加严格。
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对于审查标准的认识不够统一,导致了一些地方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过于宽松,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
应对策略: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避免出现滥用的情况。
同时,应加强对于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二、执行难度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需要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执行难度较大,很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导致其保护作用大打折扣。
应对策略: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加强对于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同时,应加强对于被保护人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其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影响公共利益。
三、法律意识不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需要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往往无法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导致其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应对策略:加强对于公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应建立便捷的申请机制,为公民提供更加便利的申请渠道,鼓励公民积极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建设。
四、保护范围不够广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暴力等个人恶行,但是在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人身安全威胁,例如工作场所暴力、网络暴力等,这些威胁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应对策略: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将其适用于更广泛的人身安全威胁,为公民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同时,应加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人身安全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个人免受暴力、骚扰和威胁,提供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和执行可以有效地帮助受害者摆脱恶劣环境,获得安全和平静的生活。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和适用至关重要,下面将对此展开探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制度的完善。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条件、颁布程序、保护措施和执行机制,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保护。
二是法律援助的完善。
为受害者提供免费或者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获得法律支持,避免因经济原因而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是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
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庇护所和就业援助等服务,帮助受害者重建生活。
一是对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进行充分保障。
在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时,法院应该高度重视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其在申请和执行过程中不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对施暴者的制约和惩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和执行应该对施暴者进行制约和惩罚,防止其再次对受害者进行伤害和威胁。
三是强化协调机制和执行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执行。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和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些地区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一些法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够重视,审理过程中存在偏见和主观判断;一些施暴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继续对受害者进行威胁和伤害。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和了解,鼓励受害者积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此。
需要加强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安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作者:梁秋媚来源:《大经贸》 2020年第1期梁秋媚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桂林541004【摘要】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一网络博主宇芽被家暴更是登上了《今日说法》,而宇芽的遭遇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更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预防和制约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进步,其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是被普遍认为是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但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自身局限性也略有不足,本文主要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局限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是世界上公认的能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一项有效的法律救助措施⑴。
国外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时间上早于我国,其立法现已较为完善。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出现于英国,英国《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就首次确认了民事法庭具有发布制止家庭暴力命令的权力。
我国在2008年之前并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是首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文献,直到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才正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写入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2008年《指南》发布后各省市开展了许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工作。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
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
“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完善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立法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种司法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易受侵害者的人身安全。
该制度对于预防及解决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强、程序复杂、应用范围有限等原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需要对其立法进行完善。
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第一,加强法律保护力度。
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只涉及家庭暴力、性骚扰等问题,未能对其他类型的人身安全问题进行有效保护。
因此,在立法中需要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并对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制定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以推动其积极应用。
第二,简化申请与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常常面临申请繁琐、证据要求高、流程复杂等问题,导致其难以获得有效保护。
因此,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权利保护,简化申请流程和证据要求,提高申请人的获得保护的门槛,加速执行程序,增强保护效果。
第三,加强宣传和普及。
在实际应用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存在着很多民众对其不了解或误解的情况,从而降低了其应用的效果。
因此,需要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加大对侵害人身安全行为的惩治力度。
以下是最近的三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
案例一:李某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未能作出保护令的判决,导致李某连续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为此,立法机关应加强对证据的要求,同时为申请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案例二:张某在工作中遭受性骚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是,由于程序复杂,张某申请被拖延,导致他遭受更多的性骚扰。
因此,应简化程序流程,为遭受性骚扰的群体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王某遭遇网络暴力,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但是,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未能对网络暴力的行为进行规范。
因此,立法机关应加快对网络暴力的立法进程,并适时将网络暴力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保护范围。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1. 引言1.1 背景介绍近年来,人身安全问题在社会上逐渐凸显,各种形式的人身侵害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我国于20XX年颁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规,旨在通过司法手段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措施,通过法院的裁决,对施暴者作出限制或禁止其继续对被保护人实施伤害的措施。
制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有效防止施暴者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保障被害人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为了更好地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适用范围、案件处理流程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期达到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益,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
1.2 研究意义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可以为相关立法和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建议,促进司法机关更加科学、规范地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地保障个体的人身权益。
深入探讨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法律意义。
本研究的开展将为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2. 正文2.1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念与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保护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其内容包括对被保护人的个人安全和财产的保护,禁止施暴者接近被保护人,禁止施暴者进行联系和骚扰等行为,以及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确保被保护人的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维护受到威胁或侵害的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具体包括对施暴者的限制和控制措施,以及对被保护人的支持和关注措施。
施暴者在被裁定为施暴行为后,法院会对其进行限制和控制,禁止其接近被保护人,禁止其进行联系和骚扰等行为。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受到家庭暴力等人身伤害威胁的人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建立的一种机制,适用人群众多且实用性强,因此,其完善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工作之一。
具体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完善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措施,其适用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规定不断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2. 建立统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平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需要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因此,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建立一个统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平台十分必要。
通过这个平台,申请人可以方便地提交申请,有关机构也可以更好地掌握申请情况,从而更快地做出相关决定。
3. 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的证明材料有效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证据标准进行,因此,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提升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这需要相关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帮助申请人更好的搜集证明材料,提高证据的权威性与效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应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适用。
1. 构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基本条件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比如申请人应当是受到人身伤害威胁的人,暴力行为已经发生并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伤害等。
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该根据这些基本条件进行准确判断。
2. 判断人身伤害威胁的严重程度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需要依据人身伤害威胁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威胁,比如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则需要尽快采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进行保护。
3. 考虑保护措施的适用性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考虑保护措施的适用性。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探析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身安全保护成为了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针对此问题,我国不久前出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保护受到家庭暴力等人身侵害的人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适用于家庭关系当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侵害,包括家庭暴力、婚姻、亲属关系等等。
但有些情况下,人身侵害并不仅仅限于家庭关系。
比如职场上的性骚扰、非法拘禁等,这些情况下暂无有效的保护手段,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因此,我国应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上进行进一步的扩大。
建立更全面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使受害者在受害后可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和维权的保障。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让受害人在受到人身侵害时可以得到保护。
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效果并不太高,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追诉门槛过高,很多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等方式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机制尚不完备,导致执行难度大、速度慢。
这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加大对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升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率和效果。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立案难的问题目前,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限制范围、证明难度等问题,导致起诉人在立案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阻力,尤其是对于一些受害人来说,这一制度甚至无法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和审查机制,提高维权者掌握相关证据的门槛,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和法律效力。
同时,在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度的同时,也需要对立案难这一问题进行解决,确保受害人能够顺利起诉,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受暴力威胁、恐吓或骚扰的个人安全的一种法律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至关重要,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防止再次发生暴力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应包括保护范围的明确和扩大。
目前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侵害行为,如配偶暴力、家庭暴力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其他形式的人身威胁和暴力行为,如校园欺凌、邻里纠纷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扩大适用范围,包括社会各个领域,并明确相关行为的定义和界定,以确保更多受害人得到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应具有及时性和灵活性。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暴力行为可能随时发生,并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理程序应简便快捷,可以迅速启动相关保护措施。
在适用措施方面,应更加灵活,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以确保其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应包括多方合作和力量的集中。
在保护个人安全的过程中,单一的法律措施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合作机制,各个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共同参与,以提供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措施。
警察部门应主动介入,并与法院密切配合,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教育和社工部门应提供专业支持,帮助受害人重建生活和自信心。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工作还需重视宣传教育和意识普及。
目前,很多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了解甚少,甚至不知道如何申请和利用这一法律措施。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知度,加强相关知识教育,提供有效的宣传渠道,使更多受害人了解并能够运用这一保护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与适用非常重要。
通过明确保护范围、扩大适用范围,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通过加快审理程序、灵活制定保护措施,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通过多方合作和集中力量,提供多层次保护;通过宣传教育和意识普及,提高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知度,以实现更好地保护个人安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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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与适用
作者:梁秋媚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一网络博主宇芽被家暴更是登上了《今日说法》,而宇芽的遭遇也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更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预防和制约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进步,其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更是被普遍认为是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
但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自身局限性也略有不足,本文主要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局限性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局限完善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是世界上公认的能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一项有效的法律救助措施⑴。
国外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时间上早于我国,其立法现已较为完善。
人身安全保护令最早出现于英国,英国《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就首次确认了民事法庭具有发布制止家庭暴力命令的权力。
我国在2008年之前并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是首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文献,直到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才正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写入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现状
2008年《指南》发布后各省市开展了许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工作。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
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
“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可否认的人民法院的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个较新的法律规定,在申请、审查与执行等方面中又不尽完善,正处于一个逐渐发展完善的时期。
二、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局限
(一)、代申请作用力低,有关措施不够健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申请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受害人因遭受其他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时,代申请权才能适用,由于家庭暴力很多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之间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受害者不对外主动披露,外界相关机构或人士根本无从知晓,也就无从谈起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員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代申请主体代为提起申请的案例几乎为零。
这就意味着代申请权这一项制度仅停留在司法理论层面,在实践中如果得不到具体的应用无异于形同虚设。
(二)、没有明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举证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条,只有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者遭受了家庭暴力才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家庭暴力本身就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等特征,当事人要想对其进行有效的证明,其难度是非常高的,即便是收集了证据,也很难对证据进行保存。
一些法院主张采取对受害人有利推定的原则,即受害人只要求提供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证实其很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证明,而对方又没有证据进行推翻或者否认,就能够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推定。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致,如果没有统一的举证责任的标准,将会严重影响法制的统一性,也会出现各地域司法保护力度强弱不一的局面。
(三)、执行机关执行方式不够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但是并未规定执行机关的职能及具体的执行方式,这就有可能会因为权责不明而导致协助机关不能真正的发挥其协助的职能,法院作出并自行执行的法律文书往往只涉及金钱给付、财产交付及子女探视类,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大多涉及对受害人的人身保护及加害人行为的限制,由法院作为执行主体欠妥。
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送达后,很难对被申请人后期的行为进行监督,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建议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还普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很多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会选择沉默,这样不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护,还会引发一系列的家庭矛盾,严重情况下还会影响社会的治安。
解决这项社会问题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提供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在各地中小学及大学开设相关的普法课程,组建普法小组定期深入社区、城乡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还可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多种形式宣传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让广大公民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加害方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二)、加大代申请制度的宣传
防止家庭暴力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实际的防止过程中,却鲜少发挥社会各自的特点来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家庭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系的和谐平等是社会稳定的象征,对代申请主体而言,要树立高度的参与的意识,使其在观念上理解,代申请主体积极主动的行使法定权利,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受害者个人利益保护外,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此外,还可将代申请主体扩大到经受害人同意的知情人,如邻居、教育机构等,相较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邻居、单位和教育机构等会更加清楚实际情况。
(三)、降低取证门槛,有限度的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某些特殊的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反家庭暴力法》中亦未否认该项原则,笔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可以有的放矢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互协调适用,同时可适当扩大家庭暴力证据的外延,不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告诫书、住院记录、伤情鉴定等,还可将一些类似具有辨别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人证言纳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材料,即只要受害人提供一些遭受了家庭暴力的基础性证据,而对方又不能提出反驳理由时,便可推定出家庭暴力属实,这样就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
(四)、細化各执行部门的职能
笔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要求法院作为主体,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助执行的这项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这和《反家庭暴力法》不谋而合,且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的执法机关,由于其自身的优势及特点,其在保护人身安全方面更有优势,充分发挥“110”报警热线,与派出所及居民社区等紧密联系,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快速反应与联动机制。
同时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监督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协助保护令的顺利执行。
四、结语
《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一部新法,其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项制度,能够有效的防治家庭暴力,是我国法治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立法和实践中尚处于初步阶
段,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还需要我们深入探索,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防控中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达到促进和谐社会、和谐秩序构建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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