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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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工程工程管理方案

维修改造工程工程管理方案

维修改造工程工程管理方案一、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是管理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内容。

在维修改造工程中,项目管理至关重要,其关键是建立合理的项目管理组织体系和项目管理流程。

1.1 项目管理组织体系项目管理组织体系是项目管理的基础,它决定了项目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在维修改造工程中,通常需要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PMO),负责对整个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协调。

PMO应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执行团队和项目监理组织等,各岗位职责明确,协调紧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1.2 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流程是项目管理的操作手段,它贯穿于整个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项目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规划、项目执行、项目监控和项目收尾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清晰的目标和具体的工作内容,确保项目管理的有序进行。

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重中之重,其核心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维修改造工程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在于规范施工作业,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2.1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它决定了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在维修改造工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安全管理部门、安全主管、安全员等,负责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2.2 安全管理流程安全管理流程是安全管理的操作手段,它贯穿于整个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每个施工环节,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安全管理流程应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和安全应急处理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清晰的目标和具体的工作内容,确保安全管理的有序进行。

三、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中坚力量,其核心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的使用寿命和经济效益。

在维修改造工程中,质量管理的关键在于全面监督和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

3.1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质量管理组织体系是质量管理的基础,它决定了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维修改造工程制度

维修改造工程制度

维修改造工程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员安全,合理控制成本。

2. 维修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加固、功能改造、外观翻新、设施升级等。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维修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组,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

2. 项目组应由项目负责人、设计师、工程师、质量监督员、安全员等组成。

3. 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工程规划1. 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现状、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等因素。

2.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评审,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

3. 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施工时间表、材料采购计划、人员分配等。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召开工程进度会议,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五、质量控制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材料、施工过程、成品质量进行全面监控。

2. 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

六、安全管理1.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救援装备,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

七、环境保护1.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污染,保护周围环境。

2.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3. 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八、工程验收1. 工程完成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2. 初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政府相关部门的最终验收。

3. 验收合格后,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便于日后维护和管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组负责解释。

学院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零星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学院零星修缮改变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修缮改变工程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XX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学院经费作为资金来源的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维修改变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和校园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修缮工程分为零星修缮工程、专项修缮工程。

单项工程预估算在2万元以内的维修改变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和校园绿化工程为零星修缮改变工程;单项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变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工程为专项修缮工程。

第四条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对学校修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总务处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第五条修缮工程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使用(管辖)区域修缮工程的申报,公共区域由总务处负责申报。

第六条总务处负责受理修缮工程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和财务处对计划进行审核、定稿。

根据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细则报请批准。

第七条因疏于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管理)范围内需要进行维修改变的项目未及时发现、申请维修而造成损失的,由具体的使用(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需要进行设计的项目,由总务处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零星修缮工程原则上采取库内询价方式发包。

学院招标建立零星修缮施工单位库,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申报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务处负责安排库内三家施工单位进行询价,报价低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对库内施工单位无法完成的零星修缮工程,总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室询价后委托施工单位修缮。

第十条大额专项修缮工程采用招投标办法。

对工程预算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照《xx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修缮工程可直接向施工单位发包:1 .对涉及学校安全和保密的特殊工程;2 .抢险救灾工程;3 .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正常生活秩序的急需抢修的工程;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各系、处室、中心负责使用(管辖)区域的修缮工程由各系、处室、中心相关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公司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提高维修、改造效益,确保维修、改造及时,便捷、高效、透明地进行维修、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结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工程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修责任划分质保期内按施工合同及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执行。

质保期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物业公司按物业合同及《*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维护维修,具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自有物业、设施、设备及自用部位由公司维修。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工程部负责维修、改造项目的年度预算编制、技术指导和具体实施。

园区服务部收集需要维修、改造项目的信息,负责与客户、物业公司的沟通和协调。

运营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维修、改造合格供应商选定、合同签定、价格审核。

财务部负责维修、改造款支付。

第四条定义维修、改造工程是指经公司总办会批准、签报批准或按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

紧急与抢险事项是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危及人生安全、影响公司或园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公,以及园区内意外事故(如失火、高空坠物、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维修、抢险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维修、改造工程项目范围主要指水、电、气、弱电、空调、电梯、消防、道路、园林景观、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公司安排的其它方面的修缮、保养、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六条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维修、改造实行项目负责人(工程师)责任制。

在没有聘请专职监理的情况下,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师)、专业工程师履行工程监理职能,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专业工程师对现场工程量的计量负责。

第七条合格供应商的采购由工程部提出采购需求,运营与风险管理部按公司的《采购管理制度》确定合格供应商,签订年度维修改造框架协议。

第二章维修、改造的审批第八条维修、改造的原则1、维修、改造首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重大及较大维修改造应进行方案比选,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制度

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制度

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维修改造管理活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维修改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设备更换、工程调整等。

第三条工程维修改造管理主体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严格管理、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包括项目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工程维修改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维修改造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维修改造管理活动的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六条工程维修改造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维修改造相关人员的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工程维修改造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程维修改造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八条项目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包括项目启动、方案选择、设计审核、施工实施、验收交付等环节。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维修改造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周期、预算、计划,并及时调整。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三条设计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确保设计方案合理、优化,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计审核制度,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设计文件的及时交付和质量。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对设计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设计方案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对设计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争议进行及时处理,确保设计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设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加强对设计变更的跟踪和控制。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范本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范本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维修工程的管理,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维修工程的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物、设备设施等维修工程的管理。

二、维修工程分类(一)按照维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为小型维修工程、中型维修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

1、小型维修工程:指单项维修费用在_____元以下,且维修内容相对简单的工程。

2、中型维修工程:指单项维修费用在_____元至_____元之间,维修内容较为复杂的工程。

3、大型维修工程:指单项维修费用在_____元以上,或者维修内容涉及重大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等的工程。

(二)按照维修工程的对象,分为建筑物维修工程、设备维修工程和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三、维修工程管理职责(一)维修工程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和修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2、组织编制维修工程年度计划和预算。

3、负责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招标工作。

4、监督维修工程的实施过程,包括质量、进度和安全等。

5、组织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结算。

(二)使用部门1、提出维修需求和建议。

2、参与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施工单位1、按照合同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完成维修工程任务。

2、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按时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竣工资料。

四、维修工程立项与审批(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维修工程申请表》,详细说明维修的内容、原因和预期效果。

(二)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三)对于小型维修工程,由维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于中型和大型维修工程,需报上级领导审批。

五、维修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一)达到招标标准的维修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二)招标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

(三)签订维修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六、维修工程施工管理(一)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维修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维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设施、设备等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地方政策,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项目招投标、施工过程、资金使用等环节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量第一: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确保项目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四)节约高效: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项目成本。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维修工程项目:(一)公共基础设施维修项目:道路、桥梁、隧道、供水、供电、供气、排水、污水处理等。

(二)房屋维修项目:办公楼、住宅楼、宿舍楼、厂房、仓库等。

(三)设施设备维修项目:电梯、空调、消防、安防、照明等。

(四)其他需要维修的项目。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维修工程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筹措、施工协调、质量监督等工作。

(三)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

第四章工程设计、招投标与施工第六条维修工程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标准,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维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九条维修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建筑维修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施、设备等维修改造项目。

第三条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合理规划;(二)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三)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四)分工协作,责任到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建筑维修工程项目:(一)房屋建筑工程维修项目,包括建筑物主体结构、屋面、墙体、地面、门窗、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维修;(二)公共设施维修项目,包括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绿化、环卫等设施维修;(三)设备维修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风、空调等设备维修;(四)其他涉及建筑维修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工程管理流程第五条工程项目申报与审批(一)项目申报:维修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维修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二)项目审批: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下达维修项目通知。

第六条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一)工程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二)施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三)监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工程验收与移交(一)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二)工程移交: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八条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九条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单位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等。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建立健全建筑维修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一条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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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厂辖区内各项维修、改造工程建设规范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厂内从事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承包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改、扩的维修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资质管理与审批制度
第四条在厂辖区内从事维修、改造项目活动的工程承包方,应取得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相应岗位证书(如电工等特种工上岗证,项目经理证等)。

第五条从事维修、改造项目的工程承包方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维修、改造施工。

第六条凡属本厂权限内的修理、改造招标工程,均由厂企业规划部卖力完成编制相关工程的预算。

第七条各项修理、改造工程开工审批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详细的施工设计图纸或施工方案;
- 1 -
(二)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方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三)法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经督查部门查实,报厂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维修、改造项目报批管理及流程
第八条一切突发应急修理项目,本着及时消除隐患、及时止损修复的原则,遵循口头逐级请示,事后补充程序的方法,由市场综合办理部卖力牵头安排,厂比价小组参与,第一时间安排现场处置。

第九条3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市场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价格由比价小组参与制定,验收小组参与验收,维修费用经市场综合管理部、比价小组、验收小组三部门会签、厂领导审批后,由市场综合管理部协调人力资源部及财务管理中心,合理处置。

市场综合管理部必须建立工作台账,每月小型维修项目金额(含生活区和市场区在内)须控制在7000元之内。

第十条3000元以上、至修理、改造资金到达须向集团报批标准的项目,由所涉工程的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并报经党政
联席会议赞成,由企业规划部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市场综合办理部召集不少于3家承包方,经比价小组采取比价方式,围绕工程质量等要求与工程预算确定的项目承包方、工程价款,再报分管厂带领、主管带领批准后,由企业规划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并卖力构造、监督项目承包方施工。

竣工后再经厂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小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后,由
- 2 -项目承包方开具正规工程,经厂相关部门责任人确认签字、厂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支付工程款项。

企业规划部必须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修理、改造资金介于须上报集团审批下限至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所涉工程的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并报经党政联席会议赞成,由企业规划部按照国家和江西省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编制项目造价预算,市场综合办理部召集不少于3家项目承包方,经比价小组采取比价方式,围绕工程质量等要求与工程预算确定承包方、工程价款,再由厂报集团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企业规划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并卖力构造、监督项目承包方施工。

竣工后再经厂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小组对工程决算进行一审后,报送集团监审部(或第三方)二审,结算以二审成效为准,项目承包方按二
审成效数额扣除其应承担的审计费用,开具正规工程,经相关部门责任人确认签字、厂带领审批后,报财政处领取工程款项。

第十二条50万元以上的修理、改造资金项目,所涉工程的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并报经党政联席会议赞成,报集团有关部门审批,获准后一律进入社会公开招标平台,实行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建设办理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电梯管理与维维护由广顺实业公司负责,通过招标确定维修单位,合同每年一签,合同到期后根据维修方价格和服务质量,决定合同是否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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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监控系统管理与维修由督察部负责,通过招标确定维修保养单位,合同每年一签,合同到期后根据维修方价格和服务质量,决定合同是否续签。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市场综合办理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办理。

第十六条工程承包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遵守国家江西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第十七条实行维修、改造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验收由厂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实施。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交付验收的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竣工条件,经审计后,方可结算、报账。

第十八条维修、改造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按照有关规范执行;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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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装置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园林绿化工程,树木的维护时间不小于2年,花草的维护时间不克不及少于1年,并确保其生长正常。

第十九条维修、改造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护、维修由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由厂部承担。

第五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修理、改造施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程承包方应当加强安全文明施工办理,科学构造,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中,应对厂区的设施(如房屋、道路、绿化、管线、电力、通讯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确需破坏或迁移的,必须先告知厂相关部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破坏之处进行恢复,修复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完成后剩余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施工方必须及时清运完毕。

第二十三条修理、改造工程施工实行安全出产责任制度。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工程承包方卖力,市场综合办理部有责任监督办理。

工程承包方必须加强安全技术办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安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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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

第六章约束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场综合管理部、企业规划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2%的罚款:
(一)无证、无资质承包工程;
(二)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三)违反施工现场办理规定的;
(四)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江西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五)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等;
(六)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第二十六条维修、改造项目承包方违反规定,造成各种事故,给本厂带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规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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