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制度

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制定本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工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道路、管线、设备等。
三、管理机构1. 设立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制度,监督和评估维修工程的实施情况。
2. 设立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维修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管理制度1. 维修工程计划1.1 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包括维修内容、维修范围、维修周期等。
1.2 定期进行维修工程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更新维修计划。
2. 维修工程组织2.1 组建维修工程小组,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员、施工人员等。
2.2 组织维修工程的实施,包括工程预算、材料采购、施工安排等。
3. 维修工程监督3.1 设立维修工程监督小组,负责对维修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2 对维修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维修工程评估4.1 对维修工程进行评估,包括维修效果、维修成本、维修周期等。
4.2 对维修工程进行总结和反馈,为今后的维修工程提供参考。
五、维修工程质量管理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
2.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标准,杜绝违规行为。
3.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六、维修工程安全管理1. 制定维修工程安全制度,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七、维修工程经费管理1. 制定维修工程经费预算,严格控制成本。
2. 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3. 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评估。
八、维修工程信息管理1. 建立维修工程档案,包括工程资料、施工记录、检查报告等。
2. 做好信息的整理和归档,便于查阅和查询。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维修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3. 及时维护,确保设施完好;4. 严格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维修计划;3. 监督检查维修工程质量和进度;4. 协调解决维修工作中的问题;5. 收集、整理维修资料,建立维修档案。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建维修项目及流程第七条学校基建维修项目分为以下几类:1. 重大基建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 一般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3. 零星维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八条基建维修项目流程:1. 事前论证:由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2. 立项审批:根据项目投资额,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3. 招标投标: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组织招标;4. 施工监理: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5.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整改;6. 竣工决算:对工程进行决算,审计。
第九条零星维修工程可由学校直接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章维修资金及结算第十条学校基建维修资金由学校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维修资金结算流程:1. 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2. 基建维修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报告;3. 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并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对基建维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五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基建、监察、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包括各类房屋新、改、扩建基本建设工程;(二)房屋室内外装饰工程。
包括一般修缮、内外饰装潢;(三)环境整治工程。
包括拆建围墙、大门、厕所、停车场、道路、院内绿化、亮化等。
(四)土地征用。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项目。
主要为财政性资金投资,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和规模建设,严禁擅自超规模施工。
项目管理应遵循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落实。
(二)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需报经相关部门及县卫计局审核审批。
第三条建设项目按照投资规模实行审核审批。
投资规模按照预算造价确定,工程决算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____%。
对于涉及重大隐蔽工程或变更项目对工程造价影响在____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县卫计局批准实施。
(一)工程预算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由医院集体研究后批准建设,并报县卫计局备案。
(二)工程预算5-____万元(含____万元)的项目(以下称规模项目)。
预算造价在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卫计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理由、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县卫计局在受理后____个工作日内派人进行现场察看,对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研究。
对于符合政府投资政策的,由县卫计局上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对于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县卫计局按照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复,医院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规模进行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六制”管理。
(一)项目法人制。
基本建设项目均需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法人主体和实施管理责任。
工厂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厂基建维修管理,确保工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维修效率,降低维修成本,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有基建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电气、管道、设备等维修项目的规划、实施、验收和归档。
第三条工厂基建维修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厂成立基建维修领导小组,负责全厂基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基建维修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工厂基建维修管理制度;2. 审批重大维修项目;3. 组织协调维修施工;4. 监督维修质量和进度;5. 审核维修费用;6. 定期检查维修效果。
第六条工厂设立维修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基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维修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维修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2. 编制维修计划,安排维修人员;3. 监督维修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4. 收集维修资料,归档管理;5. 提出维修改进措施,提高维修效率。
第三章维修计划与预算第八条维修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需求、设备状况和季节性因素,制定年度维修计划。
第九条年度维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维修项目名称、地点、规模;2. 维修项目预算;3. 维修项目实施时间;4. 维修项目责任人。
第十条维修预算应根据维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编制,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维修实施与验收第十一条维修项目实施前,维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维修施工过程中,维修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维修施工完成后,维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验收内容包括:1. 维修项目完成情况;2. 维修质量;3. 维修成本;4. 维修资料。
第十五条验收合格后,维修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维修资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维修费用管理第十六条维修费用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三篇)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建维修项目的管理,提高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基建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建维修项目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重大设备更换等项目。
第三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独立、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计划、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基建维修项目管理机构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由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制定相关维修项目管理制度、工作规程,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按照维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分工作内容,明确各成员的职责。
第十条项目管理小组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加强工作协作。
第十一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维修能力。
第三章项目策划第十三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维修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的目标和任务、项目的时间计划、项目的资源需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项目计划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向项目管理小组报备。
第十六条项目计划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基建维修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材料采购,确保施工质量。
2023年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2023年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基建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基建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应注重技术和管理相结合,提高维修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 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勘察和评估,明确项目的维修范围、目标和需求。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项目资源需求。
第八条: 项目立项应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第三章:设计第九条: 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 项目设计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应优先考虑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高项目的可持续性。
第四章:招投标第十二条: 项目招投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详细描述项目要求和技术规范,确保投标人能够明确项目需求。
第十四条: 招标过程应规范执行,招标委员会应实施严格的评审程序,确保中标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五章:施工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指标。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组进行,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四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进行基本建设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建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和维修的工程和设备,包括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各个领域。
第四条基本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精细设计、严格施工、全面验收、有效运营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自然、尊重科学、尊重文化、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建设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基本建设各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基本建设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建设项目的公信力和公众参与。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立项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宏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等环节,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书和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充分调研,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影响范围,尊重当地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生态,科学决策,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强调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协调,注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土地、矿产、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功能要求、经济效益、安全性、环境保护等因素,综合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设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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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行为;加强对房屋的维修维护,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是实业公司进行房屋维修维护的标准,也是对房屋维修验收的依据。
二、术语
1、房屋维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经过一定年限使用后需要进行的大修、中修、小修。
2、房屋维护,是指房屋及其水、电、暖、卫、气等设施设备的常规检修与维护。
三、管理范围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
构筑物的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
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其他建筑施工项目。
其他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四、房屋维修责任的划分
1、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
2、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3、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小型维修:由工程科监督检查,费用各使用单位处理。
4、房屋大、中型维修:由工程科负责,列入公司计划后实施,维修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五、施工管理
1、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负责基本建设、技改项目和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工程、生产、安全、机动等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4、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5、对凡国家规定基建项目须申报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六、工程申报与核准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下的,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元以上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科负责办理。
3、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上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事会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各部门将拟办工程项目,按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不同权限审核批准。
根据工程费的高低,确定不同的发包方式。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价方式。
所议价格以下不超过工程预算时可决标。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万元以上的,可采用比价方式。
邀请3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携估价材料参加比价,以最低标者为得
标人。
3).基建成和技改工程费在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公
开招标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
公司或关联企业内的建筑工程队,维修队的,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
在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公司在建筑施工时,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
对施工单位供料的须做好原材料质量监测工作,由本公司供料的做好原材料质量采购、质量检测
验收工作。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领导组、主管副总、总经理,乃至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
如发现工程与原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等不符的,
不予验收。
对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则按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办理。
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
以严重不合格的,可提出索赔。
在验收时,公司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验收合格的后,及时移交给公司使用部门使用,相应的工程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分别交使用部门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联系和监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内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修复。
对工程完工后的余材,应盘点登记,退回公司材料库,或退货到供货商处。
残次料可经估价后就地处理或标售。
公司对有关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按公司奖惩条例予以奖励或处罚。
主动预防有关人员以权谋私、接受贿赂
七、房屋维修工程的分类。
根据房屋的损坏程度并按房屋维修的性质,可以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类。
1、小修工程(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
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
这
类工程项目简单、零星分散、量大面广、时间要求紧迫,一般可以
根据掌握的情况就及时组织维修。
小修工程工程虽小,但关系到用
户的使用便利,因此必须及时修理,力争做到水、电、暖、卫、气
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内有结果。
2、中修工程。
指房屋少量部件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的要求,需要进行局部维修,在维修中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而
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这类工程的特点是:工地较为集中,项目较少,工程量较多,带有周期性。
如屋面的局部面层重做,楼
门窗整修等工程。
3、大修工程。
指房屋主体结构大部分严重损坏,无倒塌或局部
倒塌危险的房屋;公用生活设备(包括上、下水,通风、采暖等)必须
进行拆换、改装、新装的工程。
这类工程一般需要牵涉和拆换部分
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此外工程的地点集中,项目齐全,具
有整体性。
大修工程还常常和房屋的抗震加固、局部改善房屋居住
使用条件相结合。
大修工程往往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
房屋大修
后应达到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八、房屋修缮标准
1、主体工程。
主要指屋架、梁、柱、墙、楼面、基础等主要承
重构部件的维修,要求牢固、安全、不留隐患。
2、门窗及装修工程。
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木装修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3、楼地面工程。
楼地面工程的维修应牢固、安全、平整、拼缝
严密不闪动,不空鼓、不开裂,地坪无倒泛水现象。
4、屋面工程。
屋面必须确不渗漏,排水畅通。
5、抹灰工程。
抹灰应接缝平整,不开列,不起壳,不起泡,不
松动,不剥落。
6、油漆粉饰工程。
要求不起壳,不剥落,色泽均匀,尽可能与
原色保持一致。
7、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
正常使用;要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水箱要定期清洗。
8、金属构件。
应保持牢固、安全、不锈蚀,损坏严重的应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9、其他工作。
对所属范围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
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九、房屋的日常维护房屋日常维护的内容:屋面补漏、修补屋面,门窗的整修,玻璃的更换,油漆的粉刷,水、电、暖、卫、气等设
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修换,下水道的疏通,修补明沟、散水、
落水,房屋检查发现的危险构件的临时加固、维修维护等。
以确保
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其整体的使用寿命。
同时,要做好季节性的
预防保养工作,例如防雨、防冻等。
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3.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最新】
5.2015基建工作总结
6.2016关于高校基建项目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