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录.第一.总则第二.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破产申请第二.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整顿企业治理第五.附则.第一.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其他事项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1.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和民事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起草,经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于2008年**月**日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条适用范围2.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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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操纵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六章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畴2.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小我私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卖力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治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罗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卖力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陈诉制度、治理人业务操纵流程制度、治理人事情稿本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包袱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治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治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治理人酬劳第5页7、治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治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治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治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16、决定接着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治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接着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关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关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治理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同意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治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打算草案第24页45、重整打算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打算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打算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治理人职责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治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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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时间:2013-08-19 15:03:09 ?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48条? 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和解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指引中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职责履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又裁定和解的,除适用本章规定外,本指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时没有履行完毕的,由管理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继续履行。
第49条? 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应当将已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第50条?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债权人已受偿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57条? 终止执行职务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因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债务人或者破产人注销登记后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登记、保管、清算和分配,同时负责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操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以指导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
该指引以规范律师破产管理人工作为核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审慎接受任职。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前,应详细了解破产债务人的情况,包括其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并评估自身能否胜任该项工作。
此外,律师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能够正确履行。
二、认真研究案件材料。
律师在接受破产管理人任职后,应认真研究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清单、债权人的申报情况等。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律师还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主动与相关方沟通。
四、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合理处置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够公平、公正进行。
对于可能存在的可疑交易或虚假债权等情况,律师还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五、适时报告程序进展情况。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资产清单、账务报表等信息,确保破产程序的透明度。
六、遵守法律道德规范。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破产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慎重处理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信息。
同时,律师还应遵守破产程序的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旨在规范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的工作,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进行。
律师应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处置和清偿债务,同时遵守法律道德规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doc 33页)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doc33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2008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宗旨和效力第1页2、适用范围第1页3、相关制度制订第1页4、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2页5、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第4页6、管理人报酬第5页7、管理人的工作原则第5页8、管理人的责任赔偿第6页第二章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的管理人职责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6页10、印章刻制和使用第6页11、开立管理人帐户第7页12、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第7页13、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第9页1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第10页15、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10页16、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第11页1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第11页18、决定合同的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第12页19、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第13页20、追回可撤销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4页21、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第15页22、追缴出资人欠缴的出资第15页23、追回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第15页24、取回质物、留置物第15页25、权利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取回第16页26、出卖人对于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取回第16页27、决定债权、债务的抵销第16页2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第17页29、拟定和执行财产管理方案第17页30、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和登记造册第17页31、调查与公示职工优先债权第18页32、审查申报的债权第18页33、编制债权表第20页34、债权表的核查、异议和确认第20页35、补充申报债权和调整债权第20页36、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21页37、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2页38、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第22页39、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第22页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40、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3页41、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第23页42、财产权利的限制第23页43、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第24页44、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第24页4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和批准第24页46、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26页47、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第26页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48、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7页49、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第27页50、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第27页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51、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28页52、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28页53、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8页54、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28页5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裁定和执行第29页56、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第29页57、终止执行职务第30页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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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 适用范围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 相关制度制订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4条?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但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指引第条款规定的情形;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重大债务纠纷;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3年;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3年;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执业责任保险失效;有重大债务纠纷;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本指引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辞职申请并说明情况。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据本指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接受指定、回避、辞职的申请报告后,人民法院予以批准的,以及人民法院因债权人会议申请决定更换管理人的,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管理人印章、账户和档案等,并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明工作进展情况。
此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作为原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
第5条? 管理人团队的人员组成、分工和调整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
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计划的制订。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
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
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
人民法院依法对管理人团队有要求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第6条? 管理人的工作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注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减少共益债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7条?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团队成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成员行为视为管理人行为。
管理人聘请的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8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指的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起,至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宣告破产、裁定重整、裁定和解或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时止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9条? 印章刻制和使用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
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
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第10条? 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的决定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
管理人应当制订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
第11条?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指派人员做好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的准备工作。
此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管理人安排人员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