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导游考试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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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如何处理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导游如何处理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导游如何处理游客的投诉和纠纷在旅游行业中,导游的角色举足轻重。

他们不仅负责带领游客参观景点,还需要处理游客的投诉和纠纷。

导游在处理投诉和纠纷时,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巧,以保证游客的权益和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1. 理解游客的需求和诉求导游在处理投诉和纠纷时,首先要理解游客的需求和诉求。

游客的投诉往往是因为他们对旅游服务的期望与实际情况不符。

导游需要耐心倾听游客的抱怨和不满,并能够站在游客的角度理解他们的需求。

只有充分理解游客的诉求,才能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 积极沟通和解决问题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导游在处理投诉和纠纷时,需要与游客保持积极的沟通,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导游应耐心听取游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他们的需求,及时提供解决方案。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导游需要保持冷静和专业,避免情绪激动或与游客产生冲突。

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解决问题,才能让游客满意并恢复旅游活动的和谐氛围。

3. 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补偿当游客对于旅游服务不满意时,他们通常希望得到解释和补偿。

导游应提供合理的解释,清楚说明导致问题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

同时,导游也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合适数额的补偿,以体现对游客的重视和对问题的解决态度。

合理的解释和补偿可以缓和游客的情绪,增加他们对旅游服务的信任度,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进一步的投诉和纠纷。

4. 寻求上级支持和协助对于一些复杂或无法解决的投诉和纠纷,导游可以寻求上级支持和协助。

导游应熟悉旅行社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运作流程,及时向上级汇报投诉和纠纷的情况,并请求上级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导游也可以与其他相关部门或旅游从业者进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对于游客来说,导游能够主动寻求上级支持和协助,不仅体现了导游的专业素养,也体现了导游对游客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5. 加强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预防胜于治疗。

导游应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以降低因导游行为而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导游应持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了解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旅游资源,提前做好相关调查和准备工作。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一○年五月五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导游考试--第11章旅游投诉法规制度

导游考试--第11章旅游投诉法规制度

第一节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四、受理 (五)受理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1)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2)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 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 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其制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 旅游投诉: 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 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一节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五、处理 7、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 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 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鉴 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8、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 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 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 者盖章。
1、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 日期; (2)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3)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2、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 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 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旅游投诉处理方案

旅游投诉处理方案

旅游投诉处理方案旅游投诉处理方案范文旅游投诉是旅游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处理旅游投诉对于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游客满意度、维护企业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个旅游投诉处理方案的范文,供您参考。

1. 投诉处理流程旅游投诉处理流程应该规范化,以确保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般来说,旅游投诉处理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投诉接收:旅游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部门,负责接收游客的投诉。

投诉接收部门应该明确投诉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并在接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处理。

(2) 投诉分类:投诉接收部门应该将投诉进行分类,将性质严重的投诉立即转交给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

(3) 投诉处理:相关业务部门应该尽快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如果投诉人不满意,应该积极协商并寻求解决方案。

(4) 投诉跟踪:旅游企业应该对投诉进行跟踪,了解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2. 投诉处理机制旅游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对于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至关重要。

旅游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诉处理机构:旅游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投诉的处理和协调工作。

(2) 投诉处理流程:旅游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投诉处理流程,确保投诉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处理。

(3) 投诉处理时限:旅游企业应该明确投诉处理的时限,确保投诉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处理。

(4) 投诉处理标准:旅游企业应该制定投诉处理的标准,确保投诉处理的结果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和期望。

3. 投诉处理培训旅游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沟通能力,因此旅游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投诉处理培训。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一○年五月五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引言旅游作为一种文化交流和人与自然互动的活动,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游客们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不满意的体验,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保障游客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一、投诉接受与受理1. 投诉途径游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上渠道等多种方式向旅游服务机构投诉。

旅游服务机构应在明显位置上提供投诉途径信息,确保游客能够便利地进行投诉。

2. 投诉的受理旅游服务机构应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部门,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接受、登记、核实和分类。

在受理投诉时,应采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并确保游客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二、投诉处理程序1. 初步调查旅游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投诉事实,核实证据。

如果投诉属实,应尽快向游客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投诉仲裁如果初步调查未能解决争议,旅游服务机构应将争议提交至专业的旅游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结果应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为双方提供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据。

3. 处理结果通知旅游服务机构应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游客,包括说明处理的原因和措施。

如有需要,还应提供进一步维权的途径和渠道。

三、投诉处理的原则和要求1. 公正公平原则旅游服务机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一方,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投诉处理程序的公正性。

2. 效率和时效性投诉处理过程应高效、迅速,及时解决游客的问题和不满意。

旅游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应的机制,加快投诉受理、调查和处理的速度,尽量缩短处理周期。

3. 满意度评估投诉处理后,旅游服务机构应向游客发送满意度评估调查,以了解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据此进行持续改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结语良好的旅游服务投诉处理规定能够有效地解决游客的问题和不满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旅游服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投诉处理的重要性,做好规定的执行与落实,使其成为旅游服务行业的基本准则。

旅游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规定

旅游投诉处理规定引言:旅游是人们休闲度假、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有时旅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投诉。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旅游投诉处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旅游投诉处理规范进行探讨,包括投诉渠道、处理流程、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一、投诉渠道1. 旅游者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向相关旅游机构提出投诉。

各级旅游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并保证电话畅通,及时接受旅游者的投诉。

2. 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建立旅游投诉平台,旅游者可以通过这些平台发布和跟进自己的投诉信息,也可以通过平台查看其他旅游者的投诉情况和解决结果,增强监督和曝光效果。

3. 各旅游景区、酒店、旅行社等单位应设立投诉窗口,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和解决旅游者的投诉问题。

二、处理流程1. 收集投诉信息:对于旅游者的投诉,应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信息,包括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时间和地点等,便于后续处理。

2. 确认投诉的真实性:旅游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核实事件的真实性,避免受到恶意的投诉。

3. 反馈和调查:对于属实的投诉,旅游机构应及时回复投诉者,告知处理进展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取证工作。

4. 解决问题:旅游机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诉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对于简单的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对于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调查和调解后做出决策。

5. 处理结果的反馈:旅游机构应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告知解决方案和思路,并提醒投诉者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需要。

三、解决方式1. 协商解决:对于一些涉及个别游客的问题,旅游机构可以直接与投诉者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平等的沟通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投诉问题,旅游机构可以借助相关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调解,通过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3. 公开曝光:对于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旅游机构可以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公开曝光,以增加曝光压力,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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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令
第 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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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国家旅游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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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 第三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
(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比较简单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记录或者登记,并告知被投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口头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进行记录或者登记。

第十三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四条.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推选1至3名代表进行投诉。

代表人参加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投诉过程的行为,对全体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全体投诉人同意。

第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处理
第十六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调解制度。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对于事实清楚、应当即时制止或者纠正被投诉人损害行为的,可以不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和向被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但应当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 第十九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诉或者答辩提供证据。

第二十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收集新的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需要委托其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旅游投诉调查取证委托书》,受委托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对专门性事项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自行向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申请鉴定或者检测。

鉴定、检测费用按双方约定承担。

没有约定的,由鉴定、检测申请方先行承担;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调解协议承担。

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的,应当将和解结果告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核实后应当予以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投诉处理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积极安排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二)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投诉人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形下,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旅行社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建议:
(一)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了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及合理费用的。

第二十七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旅游者的投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为受理的投诉制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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