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投诉案例

合集下载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 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 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

四大旅游投诉案例分析帮游客出行排难解"游"2010-03-11 09:50:29 星期四提起旅游,在人们的心目中似乎立刻就会浮现出碧海蓝天、青山秀水以及异国风情的画面。

然而,旅途并非总是如你所愿。

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记者搜集了一些典型案例,供您借鉴,让您明明白白快乐出游。

拒绝返程不可采取案例:某旅行社组织了30人赴某地区旅游。

按照合同约定,旅游者于出发日乘某次火车硬卧返程。

地接社难以买到约定的车次车票,购买了其它车次返程车票。

旅游者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结果旅游者滞留在旅游目的地。

分析: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次火车票,而不能以另换次火车票代替,旅行社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其次,由于旅游者的滞留,人为地给旅行社和旅游者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醒:旅游者应当理性维权。

旅游者维权的途径有:与旅行社协商、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假如采用过激方式,就难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有告知义务案例:张女士到某旅行社报名某地旅游,工作人员向她推荐旅游线路、服务标准,张女士接受了。

张女士交付旅游团款,旅行社出具旅游发票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告知张女士,每一位旅游者在境外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做护照的费用也由旅游者直接交给公安部门。

张女士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欺诈行为。

分析:经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额旅游团款,旅游行程被取消。

提醒: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答复和解释义务,告知旅游者各种费用的支出。

注意投诉有效期案例:李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黄山游,第二晚入住山上某山庄,客人晚餐后要走5分钟的路程才能回到房间。

当时天黑,导李先生不慎扭伤了脚。

客人返程后到医院治疗,经拍片发现脚踝关节骨折。

李先生向旅行社提出赔偿。

出团前,旅行社已为客人投保了旅游人身意外险,但因没有当地医院医治报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此案。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的经典案例有哪些旅游纠纷是最新出现的纠纷之一,有很多人都有遇到过旅游纠纷。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旅游纠纷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纠纷经典案例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拆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涉及旅行社的法律案例分析(1)

1、出游两次改期赔偿违约金3月21日吴某通过S出境游组团社在莆田的M代办旅行社与S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双方约定成行时间为3月23日至27日,吴某的外公、外婆等3人参加该社组团的港澳游。

吴某当即支付全部团费5640元及押金6000元,并购买了3月22日厦门至深圳的机票3张。

22日上午M代办旅行社通知吴某,由于同团的南平18名游客的港澳通行证无法出证,推迟到3月29日成行。

经与吴某协商后,吴某同意延期出行,将厦门至深圳的机票改签为3月28日。

3月25日M代办旅行社接到S旅行社的通知,称由于南平客人3月29日参加单位会议,无法按期出行,要改期4月2日发团。

吴某对此十分不满,要求退团,3月26日退掉机票。

S旅行社答应吴某的要求,通过M代办旅行社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事后,吴某向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认为S旅行社两次违反合同约定推迟出游时间,原定3月23日成行,3月22日告知客人不能成行,根据出境旅游合同中“乙方(旅行社)在约定出发时间3日内(含第3日)告知甲方(旅游者)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违约金”规定,S旅行社应赔偿客人团款5640元80%的违约金即4520元。

S旅行社辩称,由于潜在不可抗力原因而非该社直接原因导致游客无法顺利成行,客观上给客人造成不便;对此该社已向客人表示歉意,并退还吴某的全部团款并赔偿机票退票费520元。

此事已得到解决。

吴某不能依据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而只能按照S旅行社第二次改期的行为事实要求S旅行社承担违约金。

本案,S旅行社两次提出改期,第一次是在3月22日即在出发日前一天,这次得到吴某的同意,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内容的协商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规定,S旅行社第一次改期并不构成违约,而是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使合同内容发生部分变化,但并非是消灭原合同关系。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精选文档】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精选文档】

旅游投诉案例及分析一、案例一导游员金先生带领一个境外旅行团在中国内地旅游了三周,一路上,金先生对客人热情友好,服务周到,所有的旅游者对金先生非常满意。

美中不足的是在旅途中由于天气原因经常出现航班延误,导致客人经常长时间在机场等候,浪费了客人许多宝贵的时间,有些旅游景点的参观不得不临时取消。

旅游团在离开我国之前,有一位客人向金先生进行了口头投诉,他认为组团社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妥,主要是乘坐的交通工具不能准时起飞,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影响了正常的参观游览。

这位客人希望中方旅行社重视这个问题,给所有旅游者一些物资补偿.没等那个客人说完,金先生就回答道,作为全赔,他的心情和客人是一样的,谁也不愿意航班延误。

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对此无能为力。

客人很生气,回国后就通过当地旅行社转来了一封投诉信。

正确处理方法及分析:1、旅游者的投诉时难免的,对于旅游者的口头投诉,导游人员处理问题的具体步骤为:(1)重视旅游者的投诉,主动与游客进行沟通;(2)认真耐心地倾听投诉的陈述;(3)核查、分析旅游者投诉的原因;(4)认真处理,拿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5)对旅游者做好说服、调解工作,以免事态扩大;(6)继续做好对旅游者的服务。

2、在许多情况下,旅游者都会直接向导游进行口头投诉,这时候导游就应该正确掌握处理投诉的步骤。

不管旅游者投述正确与否,导游员都应该持认真的态度,不能因某些部门与自己无关而一推了之,或者与旅游者一起抱怨。

在本案例中,金先生应该认真虚心地倾听客人的投诉,对客人表示同情和安抚,并说明愿意把客人的意见转告给自己旅行社,最后,还要感谢客人提出的投诉。

二、案例二用完早餐后,地陪小胡带领旅游团准备等车外出游览。

一个客人过来与小胡商量,说在当地他又两个朋友,能否让他的朋友今天一起随团活动。

小胡怕影响全团的活动就没有答应.那位客人解释说,他与那两位好朋友已经好多年没有见面了,昨晚他们才联系上,现在他的朋友已来到了宾馆,最好能同意让其随团参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他承担.小胡还是没有答应。

旅行社欺诈案例

旅行社欺诈案例

旅行社欺诈案例标题:旅行社欺诈案例:购买虚假旅行产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引言:旅行是人们常常选择的一种休闲方式,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旅游业务中,旅行社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讲述一起旅行社在2010年前销售虚假旅行产品的案例,并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揭示欺诈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细节:2010年5月1日,小明通过某旅行社官方网站购买了一份名为“欢乐海岛之旅”的旅行产品,该产品承诺提供6天5晚的度假体验,包括豪华酒店住宿、海岛游、水上运动等项目,价格为每人5000元。

5月10日,小明与其他旅行团成员按照行程单约定的时间来到机场,然而却发现所购买的旅行产品根本不存在。

经过询问,小明才发现该旅行社根本没有与酒店、景点等合作,并且旅行社的官方网站是一个虚假的网站,所有看似真实的评价与介绍都是编造的。

小明当即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但遭到旅行社的拒绝。

面对旅行社的拒赔,小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于5月15日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偿还旅游费用及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相关法律问题:1.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旅行社提供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欺诈性,属于虚假销售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因此,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且故意欺骗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购买旅行产品,旅行社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小明无法享受度假旅游,并造成了精神上的悲痛和经济上的损失。

三、律师的点评:针对本案,律师李认为小明在此案中主张的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旅行社在销售中故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行为。

其次,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接诉即办酒店和旅行社投诉较多的案例

接诉即办酒店和旅行社投诉较多的案例

接诉即办酒店和旅行社投诉较多的案例
案例一:李先生的旅行社投诉
李先生在一家知名旅行社预订了一次度假旅行,但事后发现旅行的服务质量严重不符合预期,遭遇了多重问题:
1. 旅行路线不合理:旅行社承诺的景点观赏和自由时间被大幅缩减,导致行程紧张和景点观赏不充分。

2. 住宿环境差:预订的酒店与旅行社提供的介绍不符,房间设施陈旧、不干净,卫生条件差。

3. 强制消费:旅行过程中,李先生所在的小团体被强制参加了高价的商业活动,且无法选择。

4. 服务态度差:旅行导游不耐心回答游客问题,对游客的请求缺乏尊重。

李先生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感到极度失望,认为旅行社欺骗了自己,在投诉中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道歉。

案例二:王女士的酒店投诉
王女士预订了某家知名酒店的高级套房,但在入住过程中遇到了多个问题:
1. 房间不符合预期:预订的高级套房没有给予预先承诺的视野和房间设施,并且存在明显的装修瑕疵。

2. 卫生条件差:房间内存在大量尘垢、脏污和异味,浴室卫生也未得到妥善保养。

3. 服务质量不佳:前台人员态度冷漠,面对投诉态度不积极,缺乏解决问题的意愿。

4. 误导行为:酒店宣传资料中提到具备免费停车位,但实际上停车场收费高昂。

王女士对酒店的不当行为感到愤怒,认为酒店提供了低劣的服务质量以及不准确的宣传信息。

在投诉中,王女士要求酒店退还一部分房费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据广东省旅游质监所有关负责人透露,在2011年以来的各类旅游投诉中,关于旅行社的投诉比重较大,约占7成。

相关投诉主要涉及游客与导游之间的矛盾,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纠纷,以及旅行社服务质量低下等。

此外,安全问题、乱收费问题和购物陷阱等投诉也较为普遍。

为此,南方日报联合广东省旅游质监所整理出2011年以来,广东旅游市场上发生的十大典型纠纷,为读者详解纠纷,指点迷津。

-旅行社篇案例1同团不同费,收多退少事件:游客对广州某旅行社安排的2012年1月25日福建5天4夜游(大人:3599元/人,小孩:1999元/人)行程非常不满,其投诉的内容包括:1、旅途中得知团费比他人贵100元,旅行社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2、游客所带小孩不足1.2米,所交团费包含了动车费,旅行社表示若小孩不占座,回程后可退还小孩车票费,但回程后旅行社只退还26元,而按票价动车费起码200元。

3、旅行社服务质量非常差,行程单写明全部住宿标准为四星级酒店,但实际旅行社给游客安排的是招待所,其中两晚住宿的招待所房间没有窗户。

4、行程结束后向游客索要10元的导游小费。

处理:经广州市旅游质监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旅行社退回全陪导游费50元/人,小孩火车票202元。

点评:同团不同费,已经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住宿条件不吻合,违反签约合同,游客有权利进行投诉并得到相应解释,但这方面处理中并未体现。

先付团款后出团的模式,无形中让消费者处于议价的劣势一方。

如何维护自身利益?最好的方法就是出团前,认清合同上的条款,因为它是事后谈判的依据。

案例2低价团费为饵,钓的就是你事件:游客反映参加了2012年1月29日广东某旅行社的海南4天3夜游(通过华尔达酒店旅游宣传单的电话报名,上门签的合同),人在海南兴隆参团游玩时,地陪坚持要求每人必须参加400元以上的自费项目才能入住酒店,游客让步让其丈夫参加,自己不参加,但地陪仍然不同意,游客遂要求12301客服人员协助解决。

客服人员已代游客向地陪和旅行社了解情况,地陪表示游客团费较低,不能维持成本,只能按公司要求做,旅行社表示会解决好。

半小时后,游客回电表示旅行社同意其丈夫一人参加自费项目(530元)就可以让他们入住酒店,游客认为基本能接受,表示不投诉。

但1月31日早上,游客再次致电继续投诉,她发现同团的其他游客(并不是同一个旅行社的,按游客意思该团应为拼团)并没交自费项目就可以入住酒店,且当晚其丈夫不忍心妻子在外等候,交了两人费用一共800多元,游客要求旅行社退回所交的自费项目费用,并道歉。

处理:当旅游质监方进行协调时,游客已与旅行社方协调处理,旅行社退回相关费用。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不予受理情形规定:旅游投诉机构已经作出处理的,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现无其他投诉理由,因此不受理。

点评:这是很典型的低价团费所造成强迫购物、消费的问题,实际上这类现象在旅游市场中十分普遍。

很多时候,游客早已意识到了低价团所带来的各种购物、加点等风险,但仍然会选择此类旅行团出游,而这恰恰助长了这种畸形的营运模式,通过购物加点收费来弥补营运成本甚至榨取利润,大大影响出团质量与旅游服务,侵犯游客权益。

要从根源上找到解决零负团费问题,不能仅靠事后调解,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等方式,改善整个旅行社市场环境方才现实。

案例3住宿不达标,以次充好事件:游客提前10多天报名参加2012年1月22日广州某旅行社的马尔代夫6天4夜游,并一次性全额缴纳团费23000元/人,合同上写明行程中入住水屋和沙滩屋各两天,但到达目的地后入住的是低于合同标准的房间,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未果。

游客认为是因旅行社疏忽而导致无法正常入住,且被迫接受降低住宿标准。

处理:经调解,该旅行社赔偿游客900美元,免收导游服务费,投诉人不予追究。

点评:标准前后不一致,这在旅行团出游过程中实为普遍。

因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线路行程、住宿方面有可能会发生改变,但这并非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要为更改承诺而付出相应的代价。

事后予以惩罚当然有一定的打击作用,但真正的改善应要从事前监督开始做起。

-景区篇案例4动物意外伤害游客,赔款了事事件:游客2011年8月21日自行带小孩到广州某动物园游玩,并参加了与小白虎合照的景点项目,拍照时小孩不慎被与其合照的小白虎抓伤。

游客当即要求景点人员马上带小朋友到附近的医院打狂犬病针,并要求景区作出赔偿。

景点人员表示同意赔偿这次意外的全部费用(包括医药费,车费等),但要求游客签订不再追究责任协议书,游客认为这是无理的要求。

处理:经调解,景区赔偿投诉人医疗费4600元。

点评:国内外动物园发生的动物伤害游客的案例并不少见。

事实上,在人和动物共处的世界,除了保护人的安全,动物的身心健康也同样重要。

让他们在一个安全平和的环境中保有稳定的情绪,或许才能对双方的安全起到更好的防护。

案例5景区收费不规范,免收门票藏猫腻事件:游客于2011年10月25日到佛山市某景区游玩,据该游客了解,景点平时是免收门票的,但这天却被告知门票10元/人,但游客看到有些游客进出免门票,随后游客咨询为何不统一收取门票。

该景点负责人解释道,免门票的进出者是清洁工等工作人员之类的。

但游客觉得是该景点胡乱收费,要求景点负责人给予合理解释。

处理:经调查,该景区24:00-8:00间免门票,其余时间收取门票10元/人,向游客作出解释后,游客对此表示接受。

点评:景区门票是否收费,收多少,这些本应该让消费者知道的信息却不明确,令人产生误解。

无论数额大小,景区收费制度都应得到规范。

-酒店篇案例6酒店脏乱差,伤人不道歉事件:2011年10月2日中午12点,游客入住江门市某酒店的标准间,晚上发现床铺、被单、枕头下面布满了十几条吸血的蜱虫,游客向酒店负责人反映后,工作人员给游客更换了房间,但游客发现更换的房间床铺一样布满了蜱虫,且游客的朋友被蜱虫咬伤。

酒店很不情愿地退还了房费,且收回了游客的单据。

此间,酒店并无歉意,态度还十分恶劣。

游客要求酒店赔偿费用并给予合理解释。

(游客已经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

)处理:游客将床铺的虫子与入住单据拍摄下来,并上传至优酷网将该事件曝光。

点评:既曝光丑恶,又出口怨气,而今不少消费者善用网络手段维护权益。

这种方式固然能对企业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但问题并未能得到解决。

证据确凿,酒店应予以一定的赔偿。

只是目前酒店中发生的类似纠纷在取证方面并不易,消费者往往吃哑巴亏,索性整理一本酒店纠纷取证手册更实际,以上案例便可收录其中。

案例7旺季不退房,吞你订金没商量事件:游客于2012年1月初预订了2012年1月25日-27日乳源某温泉酒店的6间房(2个标准间,4个大床房),交付了2000元订金,没有签订协议。

游客1月25日在乳源丽宫国际温泉酒店住了一天,打算退房。

可是酒店工作人员以春节期间不能退房为由不允许游客退房,如果退房的话需要支付3天的住宿费用(每天7000元住宿费,三天房费共21000元),否则就扣担保人的钱。

游客多次与酒店工作人员协商,但是迟迟未得到解决。

游客对该酒店的强制消费进行投诉,并要求酒店对此给予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

处理:经调解,酒店收取了客人1000元违约金,客人于当天退房,双方表示满意。

点评:在未签订协议的前提下,在退还订金方面,可视实际情况而定,酒店以旺季不予退房为由,无异于霸王条款。

-导游篇案例8导游行为缺规范,迟到拖延是常事事件:游客致电反映:2012年1月14日在网上报名参加广州某国际旅行社惠东顺寮湾旅游,旅行社要求游客早上8:00集合出发,但导游无端迟到15分钟,使整团人等导游到达才能出发,拖延了行程。

中午休息时,导游告知游客有1个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并约好13:30集合,等游客全部集合完毕后导游却迟迟不现身,让游客站在寒风中等了40分钟。

处理: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某旅行社给予下次报团优惠,投诉人表示接受。

点评:迟到、拖延行程等,因导游个人行为对行程造成影响的,应该有相应的条例予以惩罚。

尽管处理结果偏向维护游客利益,但在规范导游行为方面未有作为,我们期待相应的管理条例及办法的出台约束并规范导游带团中的行为。

-购物篇案例9诱导游客高消费,退货换货不配合事件:游客10月11日参加了深圳某旅行社的新西兰双飞12天游,在10月21日导游带领游客前往一间商店购买了鱼油、蜂胶产品,买鱼油和蜂胶共花了1万多元(2880新西兰币),游客在新西兰的其他地方无意间发现导游介绍购买的同款鱼油只卖100元人民币/瓶,而游客之前购买的平均算价为1200元人民币/瓶。

游客觉得自己被骗了并要求退货,导游却告诉游客回国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货。

游客就带了一半鱼油、蜂胶产品回国,留了一半货物在新西兰地陪处。

游客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旅行社负责人却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带回国的蜂胶不能退货,只能退留在新西兰的鱼油和蜂胶。

游客随后投诉导游没有事先告知游客新西兰不允许蜂胶产品入境,误导游客,并要求将购买的鱼油蜂胶退货。

如无法退货,游客要求旅行社出费由权威机构证明该产品能正常食用。

处理:该投诉的核心问题在于:投诉人认为购买的产品价格偏高,并且旅行社或导游没有尽告知的义务。

对此,质监所的协调建议是:按买卖自愿原则与商品明码标价原则,如果投诉在自愿的情况下购买了产品,商家没有隐瞒其价格的话,投诉人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诉人购买的产品要求退货,需自行举证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假冒伪劣产品,举证成功后,旅行社要尽义务协助投诉人向商家退货,旅行社以产品不能出境为由拒绝投诉人要求行为不合理。

点评:消费有心理落差是常见的,要切实维护好自身利益,最基本的防骗招数还是要懂的。

国外购物,了解清楚大概的价位,掌握哪些可出入境等信息,极有必要。

导游诱导游客高消费的问题当然要得到相应的处理和规范,但上了当的游客并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10导购假货骗钱财,光凭良心不靠谱事件:2011年10月2日游客参加了某海外旅行社的香港澳门5天游,并与其签订合同。

未经游客同意,该旅行社将参团的29名游客转团给深圳某旅行社,在澳门游玩回来经过珠海时,导游将游客带到珠海一家珠宝店,店面打出“国庆折扣优惠”,游客购买了戒指和项链共7000元,经鉴定发现所购买的戒指和项链都是假货,游客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已跟投诉人沟通,游客表示不予再追究。

点评:卖假货,除了珠宝店要承担责任之外,带领游客入店的导游是否要负相应责任?旅行社是否要予以相应赔偿?其实导游的“导购”也可以让游客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但还得看导游的良心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