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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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发〔2020〕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2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内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意见》“一、煤炭矿业权实行市场方式出让”第(三)部分中“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市场出让的条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的表述删除。

二、将《意见》“二、加快清理处置煤炭矿业权”第(七)部分中“井田内未配置的资源量(含自治区确定由国有独资企业代持的资源量和清理收回的资源量),由资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剩余资源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持有企业,同等条件下该井田主体企业优先获得。

竞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的表述删除。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煤炭资源市场化出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配置面临的市场需求、开发强度与环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预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预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8题)1.19世纪生物学领域的两项重大成就是()。

A.细胞学说和血液循环理论B.细胞学说和进化论C.进化论和微生物学说D.血液循环理论和进化论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或者需调取新的证据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

A.是否同意的决定B.中止听证的决定C.终止听证的决定D.延期听证的决定3.理论认为,反物质是正常物质的反状态,当正反物质相遇时,双方就会相互湮灭抵消,发生爆炸并产生巨大能量,有人认为,反物质是存在的,因为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物质是不存在的。

以下哪项与题干中的论证方式相同?A.圣女贞德的审问者们曾对她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上帝与你有过对话,你可能是在胡编乱造,也可能精神失常B.动物进化论是正确的,例如始祖鸟就是陆地生物向鸟类进化过程中的一类生物C.既然不能证明平行世界不存在,那么平行世界就是存在的D.长白山天池有怪兽,因为有人看见过怪兽曾在天池内活动的踪迹4.甲、乙二人共同盗窃他人现金300元后逃匿。

甲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抓获潜逃的乙,对甲()。

A.按共犯原则比照乙进行处罚B.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C.从轻处罚D.免予处罚5.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 )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A.任何B.其职责范围内的C.重大D.经济纠纷6.以下说法有误的是()A.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工作的,可按旷工处理B.假期已满未获准续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且不办理销假手续的,可按旷工处理C.辅警请休假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事由、地点和起止时间,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政工部门备案D.假期结束时,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销假。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无需履行续假手续7.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的,()A.以卖淫、嫖娼行为从重处罚B.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C.劳动教养D.给予治安处罚并收容教育8.夏秋之际,盗窃农牧区牲畜和城乡机动车辆的犯罪猖獗,但由于牧民大多住在天山深处,汽车无法接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内政办发[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截至2008年底,自治区顺利完成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社会反响良好。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清理化解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办法,逐步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减轻乡村债务负担,切实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组织正常运转,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金融风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动乱或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

1.4 工作原则1.4.1 预防为主。

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制。

1.4.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国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4 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市人民政府设立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由下列人员和单位组成: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字号】内政发〔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发〔2016〕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精神,加快我区普惠金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普惠金融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推进、与自治区信用体系建设同步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扶持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区情实际,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以金融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宗旨,实现城乡金融服务均等化,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基础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牧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区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上游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7号2014年3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4年2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内蒙古银监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清理规范日常工作。

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完成。

二、清理规范范围全区各类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且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

重点清理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三、清理规范原则(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厅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2〕39号)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自治区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权力运行、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深化预防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精神,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提高党员干部风险防范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2. 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实现廉政风险防控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系统治理,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坚持改革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积极探索和实践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坚持突出重点,紧紧抓住腐败易发多发领域、部位和环节,健全完善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部门、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积极稳妥推进。

内蒙古五大金融指导意见

内蒙古五大金融指导意见

内蒙古五大金融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在金融领域的发展中,提出了五大金融指导意见: 1. 加强金融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优化金融市场结构,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2. 推动金融创新,拓展金融服务领域。

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特别是支持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3. 打造普惠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普惠。

加大对小微企业、农村地区和贫困人口等薄弱群体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普及率,推动金融脱贫攻坚工作。

4. 建设金融人才队伍,提升金融专业水平。

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5. 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拓展金融市场空间。

积极推动内蒙古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合作交流,拓展内蒙古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和国际化程度,促进内蒙古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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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电[2016]10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8
【实施日期】201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6〕1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16〕21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稳妥有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81号)和自治区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工作重点、措施和要求,稳妥有序推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全区互联网金融风险摸底排查总体情况,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定清理整顿范围,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核查等方式,界定机构业务性质,评判风险水平;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化解”的原则,开展分类处置,督促违法违规从业机构进行整改,妥善处置风险。

二、清理整顿范围
根据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的,违法违规从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及通过互联网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新发现的从业机构,一并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三、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统筹协调各领域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要求,负责向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整改意见书等。

(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组织各自领域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分领域
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设定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确定标准并提出名单;会同从业机构注册地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从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会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整顿,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实行属地管理,会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对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检查,自行组织对非重点对象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核查,督促从业机构进行整改;会同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共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落实源头维稳措施。

(四)自治区公安、工商、通信管理、宣传、网信、信访等部门要加强跨部门联动,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支持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确定重点对象认定标准和机构名单。

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清理整顿的工作部署,根据从业机构业务规模、涉众人数、发展速度、业务复杂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各分领域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的确认标准,确定各分领域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名单,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对在清理整顿期间新发现的从业机构达到重点对象标准的,要及时将其纳入清理整顿重点对象进行整治。

(二)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核查。

对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由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会同从业机构注册地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联合检查组,深入开展现场检查。

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协助检查。

检查组进场后,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检查通知书,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详细资料或证明材料。

现场检查的方法包括核对、审
阅、比较分析、询问调查等,并可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依法对有关资料或设备进行封存。

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对象出具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被检查对象对事实认定书存在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否则视为无异议。

对非重点对象,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核查,进一步核实风险和存在的问题情况,对其进行风险警示和合规经营提示,采取集中约谈、宣讲政策、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其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整改报告。

同时,对非重点对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定期逐级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理整顿工作进度,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三)提出处置意见。

清理整顿重点对象现场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业务合法合规性认定标准,对被检查对象业务性质进行界定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牵头部门会同法制、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提出正式处置意见,根据需要可通过专家会商制度听取意见。

经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清理整顿重点对象出具整改通知书,自治区各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会同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可提交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指定部门或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各地区清理整顿阶段工作要在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形成清理整顿阶段工作报告,逐级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稳妥有序处置风险。

清理整顿阶段工作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
妥、有序化解”的原则,对于涉及吸收公众资金的,优先考虑运用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行为,由监管部门先行处理,慎之又慎地采取刑事打击措施;对恶意欺诈实施犯罪的从业机构和人员,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开展清理整顿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对从业机构客户资金保护,加强对高风险从业机构高管人员的必要控制,防范处置风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次生风险。

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总结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经验,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介,积极开展对群众的常态化风险警示教育,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在宣传和舆论引导中,应注意区分专项整治重点对象和普通民间投资主体,创造既有利于风险整治又维护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督导评估。

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督导评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效果,防止“清理一批、又冒一批”。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组名单
2.清理整顿相关文书范本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现场检查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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