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CPA考试《经济法》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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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一、市场经济与法律基础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资源配置由市场决定、市场竞争、市场价格、市场主体自由选择等。

2.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自主经营、竞争自由、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等。

3.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平等保护、依法规制、服务经济、引导市场等。

4.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国有财产、外商投资、劳动就业等。

二、宏观调控与经济法律1.宏观调控的目标:维持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促进就业等。

2.宏观调控的手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

3.金融机构的监管:央行、银行等机构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4.税收政策与宏观调控:税收政策的目标、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税收政策的调节方式等。

5.管制与经济发展:管制的行为特点、管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管制与市场的关系等。

三、市场主体与经济法律1.企业法人与经济法律:企业法人的性质、企业法人的建立和终止、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2.合伙企业与经济法律:合伙企业的定义、合伙企业的权益和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等。

3.个体工商户与经济法律: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和义务、个体工商户的退出等。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经济法律:合作社的设立和退出、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合作社的分红和纳税等。

5.社会组织与经济法律: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解散、社会组织的权益和义务、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

四、市场竞争与经济法律1.反垄断法与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目标和原则、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价格等。

3.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市场监管、价格管理、消费者保护等。

4.商标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责任等。

五、国有财产与经济法律1.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分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和管理、国有企业的改制和监督等。

201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答疑)

201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答疑)

2010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答疑(一)1、教材第11页说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宏观调控法包括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

教材第18页说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为什么财税改为了财政?答:教材第18页的“财政”是广义的,是包括“税收”的财政,与教材第11页说的“财税”一词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在强调狭义的财政与税收的差异性时,一般说“财税”;而在强调狭义的财政与税收的同一性时,一般称“财政”,这往往与具体的语言环境和表述方便有关。

2、我对教材第57页例2-12的解析答案同时也选A有疑问。

依法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之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但例题的A备选答案的人数是1/2,备选答案的人数比例未达章程所定人数的2/3的标准,是否答案有误,不应加选A项?答:教材第57页: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例2—12中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明显是不足2/3人数。

所以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原答案没有错误。

3、教材第201页下面的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 是否有误?答:教材第201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应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3)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4、教材第297页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是不是错了?是不是应该为消费税税率?答:教材第297页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额(应为“率”))5、教材第304页例6-15(2)中小规模纳税人出售旧货,税率不是按3%减半征收吗,教材这里为什么是4%呢?答:教材第304页例6-15(2)中销售旧货收入应纳增值税税额=5.2&χεδιμ;(1+4%(应为“3%”))×4%×50%=0.1万元。

2010注会经济法第10章讲义 Microsoft Word 文档

2010注会经济法第10章讲义 Microsoft Word 文档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本章提示:本章容易与合同法总则、票据法、破产法等有关章节的内容结合命题,并且以综合分析题的形式考查;考试中的比重在5分左右;学习中注意其中的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1)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3)技术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

本章难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受偿权;技术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区别。

本章新增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租租赁合同。

第一节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一、买卖合同(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点睛:关注这段话的两个关键点:、。

例题1: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

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答案:BD例题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00吨货物,双方未就所有权转移另行约定,那么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用2B铅笔填涂相应的答案代码。

答案写在试题卷上无效。

)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中华会计网校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法律制度的“诉讼时效起算”知识点。

该知识点在网校2010年考试中心开通的实验班模拟试题(三)多选第1题、竞赛试题(二)多选第3题的考点基本相同。

在2010年“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之《梦想成真-全真模拟试卷》第1页第2题中均有所体现,同时,在中华会计网校()2010年《注会经济法》基础班、习题班练习中心中均有所涉及,另外,在网校游文丽老师、李玉华老师和赵俊峰老师考前串讲班中均重点提及。

2.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

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不再清偿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清求的,则不再清偿【参考答案】D。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项目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50人以下出资限制条件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定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算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变更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特别决议事项)(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审议批准特定情形下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8、特别决议事项及其通过方式的比较会议性质特别决议事项通过方式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解算4、变更公司形式5、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6、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应用文-2010年CPA考试《经济法》要点分析

应用文-2010年CPA考试《经济法》要点分析

2010年CPA考试《经济法》要点分析'2010年CPA《法》要点分析编者按:2010年注册师(CPA)考试已临近,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进行,面对每年一次的这一我国会计专业资格含金量最高的考试,数千万为实现会计梦想的参考人员们对各考试科目的复习也进入了攻坚阶段。

为帮助联盟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充分地复习、高效地备考,本刊特邀各科目辅导专家对此次考试相关重难点做出导读与分析,以期对众考生予以指导与启示。

证券法是近年CPA经济法考试的重点,每年经济法试题中该章所占比重都在15分以上,且都有一个综合题考查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三种证券上市的条件、重大事件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的收购等。

本文选取其中一些重点考点,打破教材固有框架,以一种便于理解和记忆的思路进行列举和解析。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条件的比较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今年新增内容。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要比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高。

一是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共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要点分析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组织机构、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2009年本章分值3.5分,预计2010 年平均分值在5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重点难点(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提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1)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25%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02

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10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02

第一单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点6】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P390)2, 对责任人的处罚(2010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1】(1)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2)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

【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没问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例题1 •多选题】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2010 年)A. 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 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 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 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案】ACD【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 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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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CPA考试《经济法》要点分析编者按:2010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已临近,专业阶段考试将于9月11-12日进行,面对每年一次的这一我国会计专业资格含金量最高的考试,数千万为实现会计职业梦想的参考人员们对各考试科目的复习也进入了攻坚阶段。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充分地复习、高效地备考,本刊特邀各科目辅导专家对此次考试相关重难点做出导读与分析,以期对众考生予以指导与启示。

证券法是近年CPA经济法考试的重点,每年经济法试题中该章所占比重都在15分以上,且都有一个综合题考查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三种证券上市的条件、重大事件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的收购等。

本文选取其中一些重点考点,打破教材固有框架,以一种便于理解和记忆的思路进行列举和解析。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条件的比较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是今年新增内容。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要比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高。

一是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共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4)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火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8)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9)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10)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1)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是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法定条件的不同点。

(1)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7/元。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7/元。

(4)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并不要求“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5)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基本情况有两种: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其中,公开发行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增发一是一般条件。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是公司配股,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2)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三是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四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0名。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述情形,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三、股票上市与交易一是股票交易限制。

(1)公司法上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

(2)证券法上的限制: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股票上市条件。

主要掌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一是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特别注意掌握如下要求:(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发行股票条件和发行普通债券的条件外,还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增发股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年的利息;(3)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但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的公司除外;(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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