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

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11.27【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7月2日实施日期:1999年7月2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广散装水泥纳入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四条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备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大中城市应当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完成散装水泥计划,优先供应散装水泥。
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指标之一。
第六条三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
第七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保证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储备、设施符合。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1•【字号】九府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九江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市经贸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以及预拌混凝土的市场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
第四条市经贸委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
第五条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者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的要求。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九府厅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分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到2017年底,九江市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及所属工业园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目标。
第一阶段: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城区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城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概况.doc

第一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概况一、部门主要职责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1、拟订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指导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审核申报。
5、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教育工作。
6、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共有预算单位1个,包括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本级,编制人数小计13人,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数13人,实有人数小计25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10人,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数10人,退休人数小计14人,遗属人数1人,第二部分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2018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一)收入预算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收入预算总额为651.23万元,较上年减少54.38 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20.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7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309.0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7.33 万元;其它资金结转结余122万元。
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59 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2018年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支出预算总额为651.23万元,其中: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342.8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02.99 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99.2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3.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6.5万元,项目支出308.3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57.37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2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94.11万元,资本性支出3万元,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一致;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3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6.52 万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618.9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1.17 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2 万元;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310.5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75.04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27.6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0.82 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15.49 万元;资本性支出9.5万元, 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11 万元。
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doc7)()

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1999年7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修订)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推广散装水泥纳入本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四条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
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大中城市应当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完成散装水泥计划,优先供应散装水泥。
水泥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散装水泥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指标之一。
第六条三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配置与使用散装水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不断提高使用散装水泥的比例。
第七条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保证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的储备、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散装水泥专用车(含散装水泥汽车、集装箱车、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提供行车便利,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九条按下列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的,按其销售量每吨缴纳3元专项资金);(二)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建设单位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三)水泥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使用袋装水泥的,按其使用量每吨缴纳2元专项资金。
67、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

67、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住所:南昌市经堂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斌经费来源:全额拨款开办资金:1445万元举办单位: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对散装水泥工作负有规划协调、服务、监督职责受奖评和有关评估情况:无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011年度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努力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
2011年,全省建成投产的预拌混凝土企业193家,已形成产能达到1.28亿立方米,增长144.62%;全省已有73个县(市)已建(含在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县(市)预拌混凝土建站率达到90.12%。
全省已建成投产的预拌砂浆企业有8家,已形成产能达到285万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有力地提高了散装水泥应用比例,形成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的格局,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了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了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
一是组织编写并发布了《江西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
二是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质量管理,组织编制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讨论稿)。
三是加强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和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企业及产品按规定进行了严格审核,全省已公布符合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条件的企业55家。
并委托质检机构对全省进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33家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检和检测,加强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三、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2011年5月在九江市召开了全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污水处理和砂石分离系统现场交流会,全省各设区市工信委和散预办负责人及企业代表共计150余人参加。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九府厅字〔2017〕252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2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方案为深刻吸取丰城“11·24”特大事故教训,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秩序,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组织领导成立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罗文江市政府副市长、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副组长:宋志龙市政府办公厅正处级督查专员陈南桥市工信委主任成员:王永宏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贾治曾市公安局副局长胡斌市建设局副局长王文明市规划局副局长方保平市质监局副局长王新民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杨建勋市国土局调研员裘庆平市国税局副局长葛青春市地税局总经济师杨珺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树平市执法局副局长樊友杰国网九江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彭易虎市工信委总经济师冯美鑫修水县政府副县长陈绪洲武宁县政府副县长颉勇军瑞昌市政府副市长占文霞都昌县政府副县长叶子湖口县政府副县长李桂英彭泽县政府副县长王宇永修县政府副县长谭建华德安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志坚共青城市政府副市长程剑庐山市政府副市长凌海浔阳区政府副区长陶宇俊濂溪区政府副区长刘阳青柴桑区政府副区长刘宏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吴文礼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调研员余韧磊八里湖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总工程师徐晓鸿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清理整治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赣工信建材字〔2021〕30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印发。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信部原〔2017〕278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江西省预拌混凝土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符合当地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要求、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条设计产能各不低于120立方/小时的混凝土生产线。
二、生产工艺及装备(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0171)。
搅拌主机应当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中的相关规定。
(五)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楼)建设宜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楼)》(JB/T 1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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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水泥制品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列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
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计量、价格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设区的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县(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具备条件的县(市),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的具体实施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
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具备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30吨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500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编制。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目录,指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运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清洁,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予通行。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对预拌混凝土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减半征收养路费。
第十四条鼓励水泥生产、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有效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事业,其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统一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专项资金。
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施的补助;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宣传与奖励;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有关的其他开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一项、第二项单个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经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作出限期补缴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部分0.5‰的滞纳金。
对拒不补缴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批准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或者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专项资金和罚款的;
(三)不征收专项资金的;
(四)征收专项资金和罚款不按规定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2日发布、1999年7月2日修订的《江西省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