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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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 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 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解析在2023年的法考中,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成为了许多考生的难点。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结合实际案例,对法考中的刑诉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案例一:一起涉嫌诈骗案件李某和王某涉嫌一起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公安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时应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不被虐待、充分告知权利等。

同时,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由嫌疑人签名确认。

在本案中,讯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应合法、客观。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包括李某和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和申诉,并进行核实。

在本案中,如果李某和王某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案例二: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张某在职务犯罪前曾涉嫌滥用职权。

检察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并对其滥用职权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张某涉嫌滥用职权,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审查侦查阶段的证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检察院对张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2. 检察院应依法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如辩护权等。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提出异议或辩护意见,检察院应及时听取并进行核实。

总结: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是只要认真学习并理解相关知识点,就可以很好地应对。

希望本文的分析和总结能够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2021年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

2021年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

公安部“三考”题库(刑诉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3月被提前释放。

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一只皮包抢走,内有钞票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本地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以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积极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1、采用取保候审与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与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

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她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要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住处和收入。

”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

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

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某些特性。

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龄大概在30岁上下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健,满脸胡须。

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

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侦查活动。

一种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主人某公司职工刘俊枫。

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此前丢失,并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

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

于是,侦查人员以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后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刑事诉讼法案例:1999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

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

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

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00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

刑事诉讼案例(讲评用)

刑事诉讼案例(讲评用)

《案例分析》(二)【一】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

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

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

(?)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到班后处理。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

(?)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1、法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1)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接受不等于立案!)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到有管辖的机关。

(2) 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 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效防止相互推诿!)2、检察院的作法有哪些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重点)3、公安机关的作法有哪些错误?(1)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

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

(2) 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查阅并记忆“立案标准”)【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目的、要求和步骤

案例讨论一、案例讨论目的刑事诉讼法是我院JM、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必修课程之一,具有显著的操作性和很强的实践性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价值,如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程序优先等需要通过具体制度的实践才能得到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且刑事诉讼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课程。

基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严肃性和操作性特点,因此,作为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环节,以及研究生学习自身特点,强化法律专业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研究生教学重要内容,也是为其今后职业铺垫必要前期准备所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讨论教学正是这一目标的极佳的载体和形式。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讨论教学的基本目的是在学习书本知识的同时,通过主题陈述、问题争论、案例讨论、模拟辩论等形式,使学生更好的学用结合、融会贯通、学以致用、更为牢固地掌握课程知识、原理,培养和训练学生各种与刑事诉讼相关的基本技能,包括陈述、反驳、辩解,概括、归纳、总结,观察、判断、快速反应、应对,抓住问题的关键或紧扣案件的重点,带动文字表达、论文写作和相关法律文书书写等。

这一案例讨论过程必然要求学生课后大量查询阅读相关资料,而具有竞争性的争论、讨论、辩论能较好地解决了学生被动的死记硬背的学习模式,为学生搭建一个自我挖掘潜力、训练专业所需能力的平台。

这一过程正是本案例讨论本身期望达到的目标。

案例讨论教学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知识的同时,要求其独立思考、独立完成案例讨论教学指定工作,特别强调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中不乏涉及理论问题,基于财经类法律专业与政法学校学生在课时安排、培养目的和就业现状等都有所不同,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反映这种区别,以更好适应学生培养的目标和就业要求。

同时,基于JM2.0、JM3.0、刑法和讼诉法学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学习背景不同,课程设置上应有所区别。

但案例讨论教学形式本身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通过案例辨析等方式,强化理论探讨的实践活动,对上述研究生均有相当的效果,案例讨论不仅证明了互动式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明显优于宣讲式的教学模式。

刑事证据案例

刑事证据案例

刑事证据案例篇一:刑诉证据案例期末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证据(2021年)三、(本题22分)案情:2021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21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21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21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21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21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律案例分析: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法律案例分析: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甲与被害人詹某(殁年 79 岁)均系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前门 村村民。2013 年正月,被告人蒋某甲等村民向村镇领导反映个别村民违规建坟并要求查 处,村镇干部在实地调查时发现被害人詹某家亦正在违规建坟。2013 年 10 月,淳安县民 政局责令被害人詹某家等限期迁坟至荷塘村集体公墓,詹某怀疑系被告人蒋某甲举报而心 生不满,多次至蒋某甲住处吵闹、辱骂,蒋某甲及家人避让并多次报警但无法妥处,期间 在屋外安装监控。
公安机关于 10 月 15 日接被害人家属报警后口头传唤被告人蒋某甲至汾口派出所接受调 查,后于同月 18 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詹某家属支付医药费人民币 3 万元,另向淳安县公 安局缴纳赔偿款人民币 13 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甲为阻却被害人詹某继续登门滋扰其与家人的正常生活,拖拉起詹某身体将 其推出门外,致詹头部触地受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公诉 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所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 蒋某甲刑事责任的诉讼代理意见,经审理认为,蒋某甲家与詹某素无积怨,举报违规建坟 系行使村民权利、维护公众利益的正当方式,且蒋某甲此前以理性的态度、正当的方式对 待詹某的无理取闹,故其主观上并无伺机致伤詹某的积极追求;现亦无证据指证蒋某甲在 屋内曾对詹某施加暴力,蒋将詹某拖拉起上半身后推出门外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具有致害
[案情分析]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 年 10 月,淳安县民政局责令被害人詹某(女, 1934 年 6 月 26 日出生)及其家人将被害人丈夫的坟墓迁入本村集体公墓。被害人詹某怀 疑是被告人蒋某甲举报而心生不满,多次找被告人吵闹。同年 10 月 15 日上午 6 时许,被 害人詹某再次到被告人蒋某甲家里,与被告人的母亲余某甲(女,1929 年 8 月 14 日出生) 发生争执、扭打并双双倒地。倒地后两人仍互相推搡。被告人蒋某甲见状,将被害人詹某 拖拉至门口处,并推出门外,造成被害人詹某头部撞击水泥地面受伤。被告人蒋某甲随即 又将母亲余某甲拖起推出门外。被害人詹某于同年 11 月 20 日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 定,系减速运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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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题
M市A区D路派出所在1997年10月8日晚接到报案,称在派出所附近有人拦路抢劫。

D路派出所干警迅速出动,根据受害人的指认,当场将又欲行劫的郭某抓获。

D路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对郭某实行了拘留,并于当晚对郭某进行了讯问。

公安机关认为郭某不仅有当晚抢劫的事实,还有多次抢劫的作案嫌疑,于是于10月13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经过仔细认真地、连续几天的审查后,认为郭某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在10月22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不批捕的决定及补充侦查的通知后,抓紧对被继续关押的郭某进行讯问并进而收集其他证据。

当公安机关再次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在第4日便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接到该决定后立即向郭某出示了逮捕证,并通知了郭某的家属。

在郭某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对其犯罪情况继续进行侦查。

而此时郭某患上了急性黄疸性肝炎,呕吐不止,郭某的家属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家属的申请。

问:1.对郭某实行拘留、逮捕的程序是否正确?
2.对郭某实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否正确?
二、案例分析题:
某女,藏族,聋哑人,怀孕五个月,因家庭琐事与其夫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夜晚趁其夫熟睡之机用斧头将其夫砍死。

此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问:1.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称某女为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起我们称其为被告人?
2.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某女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针对其特殊情况,应给予其哪些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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