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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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础常识

社会保险基础常识

社会保险基础常识一、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给予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及适用范围有哪些?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简称“五险”。

三、什么是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时,由此基金支付退休金以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的制度。

四、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适用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职工。

目前,国家对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等非公有制经济职工也强制参加养老保险。

五、什么是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生病时,国家给予报销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六、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适用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职工,不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个体户。

七、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八、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适用于所有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

包括企业下岗职工。

九、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十、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对于那些在特定行业工作的职工,如建筑业、采矿业等,国家还通过专门立法强制实行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政策常识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导致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及各自的作用1、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2、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社保相关知识培训

社保相关知识培训

社保相关知识培训社保是指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和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安排。

在我国,社保制度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社保相关知识,本文将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讲解。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解决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设立的一项制度,旨在确保参保人员在退休后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参保人员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纳期满后,参保人员便可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2.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个人自愿参加的一项保险制度。

通过缴纳额外的社保费用,个人可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以更好地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求。

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解决医疗费用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部分。

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设立,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2.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购买的一项保险制度。

商业医疗保险一般具有更高的保障金额和更广泛的保障范围,可以为个人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共同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来进行支付。

失业保险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的生活救济和帮助。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的缴费。

总结社保相关知识是每个人都应该了解的内容。

它关乎着我们的安全和福利。

通过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介绍,希望大家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社保制度,合理规划自己的保险需求,确保自己的生活质量和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社保基础知识

社保基础知识
社保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机制,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 生活需求,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社保的种类与构成
社保种类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社保构成
各类社保项目的缴纳和待遇标准由国 家规定,个人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 同缴纳社保费用,形成社保基金,用 于支付相应的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03 社保的办理与使用
社保卡的办理与使用
社保卡办理
申请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社保机构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缴纳 工本费后领取社保卡。
社保卡使用
社保卡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保待遇的凭证,可用于办理社保相关业务,如就医结算 、领取养老金等。
险等。
医疗保险的保障包括国家、企 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确保参保 人员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够获得 必要的医疗服务和费用报销。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 围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具体以 当地政策为准。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保障的社 保福利。
失业保险的保障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确保 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的福利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职业培 训等。
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期限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具 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生育保险
01
生育保险是为女性参保人员提供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产假期间生活保 障的社保福利。
02
生育保险的福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和产假等。
03
生育保险的保障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确保女性参保人员 在生育期间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社保)知识大全

社会保险(社保)知识大全

社会保险(社保)知识大全社会保险(社保)知识大全1.社会保险概述1.1 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目的1.2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2.社会保险的分类2.1 养老保险2.1.1 养老保险的概述和基本制度2.1.2 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费率2.1.3 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标准2.2 医疗保险2.2.1 医疗保险的概述和基本制度2.2.2 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费率2.2.3 医疗费用的报销和支付方式2.3 失业保险2.3.1 失业保险的概述和基本制度2.3.2 失业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费率 2.3.3 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和发放标准 2.4 工伤保险2.4.1 工伤保险的概述和基本制度 2.4.2 工伤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费率 2.4.3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发放标准 2.5 生育保险2.5.1 生育保险的概述和基本制度 2.5.2 生育保险的参保条件和费率2.5.3 生育津贴的计算和发放标准3.社会保险的参保和缴费3.1 参保人群的范围和条件3.2 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3.3 补缴和拖欠社保费用的处理方法4.社会保险的权益和待遇4.1 社会保险的权益保障4.2 养老金的领取和计算办法4.3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限制4.4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和条件4.5 工伤保险金的领取和计算办法4.6 生育津贴的申请和发放条件5.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和改革5.1 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和变化5.2 社会保险改革的目标和措施5.3 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通知公告等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 参保条件:指个人在参加社会保险时需要满足的各项条件,包括年龄、工作年限、缴费基数等。

- 社会保险费率:指社会保险缴费的比例或金额,根据不同保险项目和参保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 社会保险金:指参保人在特定情况下享受的各项待遇和补贴,如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失业保险金等。

- 参保登记:指个人在参加社会保险时需要到相关机构进行登记和申请的程序。

关于社保的知识大全

关于社保的知识大全

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是指国家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和提高社会福利而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社保相关的知识大全:
社保包括哪些保险种类?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保险种类。

社保是由谁来缴纳?
社保的缴纳主体包括企业和职工,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职工自己也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费用。

社保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社保的缴纳比例不同的地区和保险种类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企业和职工各自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费用,比例一般为8%到20%左右。

社保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通过缴纳社保,职工可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福利,包括退休金、医疗补助、失业补助、工伤赔偿、生育津贴等。

社保可以在哪里办理?
社保可以在当地的社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办理,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材料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社保缴费可以选择哪些方式?
社保缴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来完成,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具体的缴费方式。

社保可以转移吗?
在跨地区就业或者跨保险种转移时,可以进行社保的转移,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社保费用可以退回吗?
在一定条件下,职工可以申请退回部分或者全部的社保费用,具体条件和办理流程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以上是关于社保的一些基本知识,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政策来确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规定。

社会保险知识讲解

社会保险知识讲解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保险可以报销生育期间的医疗费 用,如产前检查费、分娩费、产后复 查费等。
抚育津贴
部分地区的生育保险政策还为新生儿 家庭提供抚育津贴,以减轻家庭抚育 子女的经济负担。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伤残评定
工伤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
是指参保人员在工作中 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 ,可以享受的工伤医疗 费用报销、伤残评定、 工伤津贴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等福利。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用途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主要包括参保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企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基金运营收入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支付管理成本 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与方式
管理机构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负责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的主要机构,包括国家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可能会对参保者的 社保待遇产生一定影响,如缴费年限 、医保待遇等。因此,在转移接续前 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 地安排自己的社保计划。
处理
当出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时,参 保者可以向原参保地或新参保地社保 机构咨询或申请处理。同时,也可以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05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参保条件
符合国家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 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缴费标准与方式
缴费标准
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和地区经济发 展水平制定,一般由个人和企业共同 承担。
缴费方式
按月、季、年等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通过银行代扣、网上缴费等方式 完成。

社保基础必学知识点

社保基础必学知识点

社保基础必学知识点
1. 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是一种由政府组织的、以保障公民或居
民在特定的意外事件或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的
制度。

2. 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

3. 社保缴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体缴费比例和基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4. 社会保险福利: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如退休、生病、
失业等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金、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等福利。

5. 社会保险参保条件:根据不同的保险种类和地区的具体规定,参保
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劳动者为主要对象,需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在用人单位工作等。

6. 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方法:不同保险种类的待遇计算方法也不同,一
般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年龄等因素为主要指标。

7. 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于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快、社会变革等原因,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包括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
延迟退休年龄、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等。

以上是社保基础必学的一些知识点,通过了解这些知识点可以更好地
了解社会保险制度,为自己的个人权益提供保障。

社保知识问答(108个问答)

社保知识问答(108个问答)

社保知识问答(108个问答)社保知识问答一、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有哪些特点?《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社会养老保险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由省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所在市的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具体来讲,有以下特点:行政职能与经办职能分开。

我省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后,省一级设立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行政检查和处罚等行政方面的职能,设立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为省劳动保障厅的下设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职工参保信息管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保险费征缴、保险待遇审核和发放等社会保险经办事务的协调指导,各市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并逐步实行系统管理。

改革后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实现了行政职能与经办职能分开,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另外,基于当前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体制等因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管理,使企业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相一致。

为了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调剂力度,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制度,并制定了调剂管理办法。

2、如何构筑多渠道、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了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的机制,通俗来讲,就是“待遇跟着缴费走”,在职时缴费水平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其养老金水平相对也较高。

因此,为保证退休时有更好的生活保障,在职时就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同时,为使广大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我省规定,每年度基本养老金要依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及职工缴费工资的增长而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另外,在我国,养老保险是多渠道、多层次的,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外,国家还鼓励利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家庭互助养老等多种方式进行补充。

对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等因素,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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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四章待遇第五章参保人就医、转诊(院)及市外就医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第七章费用结算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保体系]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城镇户籍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调整]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保范围]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九条[住院医保范围]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四)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五)与本市除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可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十条[农民工医保范围]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少儿医保范围]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补充医保范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三条[生育医保范围]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第十四条[不得重复参保] 在市外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五条[基金组成]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统筹基金由大病统筹基金、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组成。

第十六条[基金存放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原则]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医疗保险基金因疾病暴发流行、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财政应对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基金来源]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二)医疗保险费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综合医保缴费]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一)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基金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原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由本人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执行,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七)其他人员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住院医保缴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月缴交,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具体办法为:(一)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三)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补充医保缴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标准缴交:(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5% 缴交;(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0.2%缴交。

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分别按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农民工医保缴费]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第二十三条[生育医保缴费]生育医疗保险费按综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由本人缴交。

第二十四条[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及参保手续。

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参保人,由本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个人参保手续。

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托收后,转入市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参保中断处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继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第二十六条[医保形式转换]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相互转换。

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费列支]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八条[基金利息计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用途]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生育医疗保险费进入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综合医疗保险费分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为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一)参保人为未退休人员的,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二)参保人为退休人员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

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并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综合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分账] 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6元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

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中除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以外的其余部分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本市户籍参保人户籍迁往国内其他地方的,以及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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