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施办法

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享受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对象为在市区企业(含婺城、金东、开发区企业,不含省部属企业)紧缺职业(工种)第一线岗位工作,所在企业已实施技术等级津贴制度,且职业道德良好并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在市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2、所从事的为紧缺职业(工种),并在企业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岗位工作;3、所在企业已实行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本人已享受企业技术技能等级津贴;4、职业道德良好并发挥职业技能带头人作用。
第三条实行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职业(工种),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市区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确定。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技师50元/月,高级技师100元/月。
第五条符合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享受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特殊情况可由本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申请表;2、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申请人员名册;3、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用人单位技术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享受单位技术技能等级津贴证明;6、金华市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个人帐户)。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实行年底集中受理申请,次年初一次性发放。
符合当年政府津贴享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当年12月至次年1月10日期间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受理),经市劳动保障局资格审核同意后,在金华劳动保障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直接将政府津贴发放到个人帐户。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

高级技师、技师绩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引导和激励技术工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聘高级技师、技师。
第三条高级技师绩效考评采取单位考评与公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单位考评占技能津贴发放总额的80%,公司考评占技能津贴发放总额的20%。
第四条技师绩效考评由单位负责。
第五条考评周期:各单位考评实行月度考评制,公司考评实行年度考评制。
第二章考评办法第六条单位月度考评的绩效指标项目由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组成。
具体考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条公司考评由人事处负责,其绩效指标项目由技艺传授、技能学习、技术革新、技能荣誉及其它等组成,具体考评内容见下表:高级技师年度业绩评分标准第三章考评基本程序第八条各单位每月对高级技师、技师进行绩效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公示和存档。
第九条各单位高级技师每年填写《高级技师年度评分表》(见附件)以及材料原件于每年年底12月10日前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履行年度考核职责。
第四章考评结果及其运用第十条各单位高级技师考核等级分为四个: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高级技师续聘和技能津贴发放依据。
1、根据月度考评结果,被评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2、高级技师月度津贴由公司按高级技师受聘人数(公司支付津贴人数不超过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50%),以人均400元,按月划拨给各单位。
由各单位根据月度考评结果发放;高级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在工人岗位的员工;3、高级技师年度津贴基数为1200元,此津贴由人事处4、对技师的考核,由各单位参照高级技师月度考核办法执行,公司以符合聘任条件人数的20%的比例,按年人均2000元的标准将金额拨予各有关单位,技师聘任条件:具备相应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在工人岗位的员工;第十二条人事处分别于每年1月5日前和3月31日前确定各单位全年发放高级技师、技师技能津贴人数上限,原则上一年内不做调整。
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奖励实施办法

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奖励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打造一支与我市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队伍的需求,培养、引进一批服务我市产业发展、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高技能人才及项目引进奖励(一)高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对象:我市企业新引进的省“双创计划”高技能人才、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奖者、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高级技师和技师等高技能人才。
标准:对引进的省“双创计划”高技能人才给予每月6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8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市“东疆英才”资助对象、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的技师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8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的高级工给予每月300元的生活津贴。
以上对象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二)高技能人才项目资助对象:高技能人才创新项目标准:经评审,给予3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高技能双休人才交通补贴对象:引进的利用假期来启工作的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
标准:经认定,给予省内每人每年1万元、省外每人每年2万元的交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条件:(1)符合我市紧缺型工种目录,紧缺型工种目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编制发布;(2)用人单位实际支付高技能人才年度报酬不少于10万元;(3)收入证明需提供银行流水或转帐支票复印件(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四)引进高技能人才交通补贴对象:来启工作的上海户籍(或长期在上海生活,以下统称上海户籍)高级技师标准:对全职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海户籍高级技师,给予每人每年20000元的交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深劳社规[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8〕1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现予发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八年七月一日深圳市高技能人才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津贴的对象为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岗位工作2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技能津贴的职业(工种)目录并公布。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享受津贴资格审核、津贴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享受技能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市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还应通过深圳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核或业绩追踪;(二)职业道德良好,在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
(三)在技术革新及对经济发展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符合享受技能津贴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原件,留复印件);(二)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三)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出具的高技能人才在一线、对口专业(工种)岗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五)在我市工作年限证明材料(以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依据);(六)高技能人才个人银行账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技能津贴暂行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技能津贴暂行办法为加快培养和造就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更有效地激励和发挥高级技能人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员工不断学习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技能,促进集团公司人才强企战略目标的实现,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的实施范围集团公司所属生产企业。
二、津贴的激励对象各有关企业中在生产一线班组工作的人员,不包括生产管理岗位人员。
三、津贴的享受条件生产技术或技能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享受生产技能津贴:1. 在生产一线班组岗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2. 取得与从事专业(工种)一致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 完成岗位职责明确的工作任务及企业确定的“师带徒”等工作目标,并经企业考核合格。
四、津贴的发放标准1. 对符合享受津贴条件并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生产技能津贴月标准定为不超过150元。
2. 对符合享受津贴条件并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生产技能津贴月标准暂定为不超过300元。
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直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突破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制定本企业的具体发放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五、津贴的列支渠道生产技能津贴作为工资项目的独立单元,在职工应付薪酬科目的工资项中列支,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工资结算报表中单独列示。
六、津贴的发放办法1. 生产技能津贴按月发放,依据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 员工离开生产一线班组后不再享受生产技能津贴。
3. 员工工作调动后由调入企业根据津贴享受条件重新予以核定。
4. 运行岗位人员可同时享受运行津贴。
5. 各企业要继续完善岗位竞争和持证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资制度改革暂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未实现持证上岗的企业,暂不执行本办法。
6.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技能津贴暂行办法》,不得扩大人员的享受范围和提高生产技能津贴的发放标准。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 、《关于印发〈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6〕2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二、组织领导第三条段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党务副组长:主管职教副段长副组长:其他段领导组员:劳人、教育、线路技术、桥梁技术、安全科,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人科,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日常管理、考核和评聘。
三、聘任第四条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按照评聘分开的要求,合理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数量,编制岗位说明书,严格聘任程序,实行择优聘任.—1—第五条技师的聘任按照“严格条件,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在路局核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数额内,优先聘任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班长,其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聘任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聘任:(一)个人申请。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聘任的书面申请.(二)资格审查。
由段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按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任职要求,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
(三)民主测评(1)测评团的组成。
测评团由技师、高级技师所在车间干部、工班长和职工代表组成,测评团成员不少于20人。
(2)应聘人员述职。
由应聘人员向测评团作述职报告,介绍本人自然状况、简历,简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说明应聘所具备的条件,对下步工作提出设想。
述职报告应在1000字左右,述职时间为5—8分钟。
(3)测评团测评。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https://img.taocdn.com/s3/m/5869446933687e21af45a950.png)
中船集团科技及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船集团科技及(以下简称院)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在科研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总体要求,结合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施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单位聘任”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资格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技师评聘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审定权。
院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技师资格审定权;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推荐评审权。
院技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统称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第五条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相关部门、单位领导,技术和技能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多元化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标准,严肃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的规程;指导考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价工作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各专业考评组成员的组成。
第六条考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考评办公室设在院人力资源部,主任由院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组成。
考评办公室负责接受评委会的领导,组织执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评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负责考评流程安排和各项评价考务工作;负责考评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受评委会的委托指导各专业考评组工作;负责考评业务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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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高技能人才队伍,有效激励和发挥高级技能人才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职工不断学习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技能,解决生产疑难问题,促进高级生产技能人才的成长,结合生产岗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及技能奖励暂行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公司各生产部门。
二、激励对象
公司各生产部门从事技术、技能工作人员。
三、享受条件
技术、技能人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享受技师津贴:
1.生产专业主管或在生产一线班组岗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2.取得与从事专业(工种)一致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职业道德良好,完成岗位职责明确的工作任务及公司确定的基本任务目标,并经考核合格。
四、技能津贴的发放标准
月起,每人每月按300 元标准发放津贴。
2.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自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资格后次月起,每人每月按150 元标准发放津贴。
3.年底按照《年度基础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得分低于60 分者,次年起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五、技能奖励享受技能津贴人员,每年年初可自愿申报攻关项目,年底前按照《年度项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表》进行考核评价,高级技师评价得分100 以上者,每次奖励30000 元,评价得分80(含)〜100分,每次奖励20000元,评价得分60(含)〜
80 分,每次奖励10000 元,低于60 分者不奖励;技师评价得分100 以上者,每次奖励20000 元,评价得分80(含)〜100 分,每次奖励10000 元,评价得分60(含)〜80 分,每次奖励5000 元,低于60 分者不奖励。
六、技能津贴及奖励的发放办法
1 .技能津贴按月发放,依据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2.职
工离开生产岗位后不再享受技能津贴。
3.职工工作调动后根据津贴享受条件重新予以认定。
4.技能奖励根据年度项目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评价得分
确定后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享受技能津贴人员职责
违章违纪、安全生产违规现象,无直接责任不安全事件。
工作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在部门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解决本专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难题,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工作。
3.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
4.承担本专业(工种)的技术培训,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职工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完成传、帮、带任务。
八、业绩考核建立高技能人才日常和定期的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部和人员所在部门要建立考绩档案。
每年度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高技能人才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成果以及传艺带徒等人才培训的情况,本人要写出技术工作总结,考核结果要存入本人考绩档案,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津贴和奖励发放。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技能津贴和奖励1.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应有作用,公司或所在部门建议停止享受的。
2.因违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犯公司规章制度,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停止享受津
贴,处分期满后由部门和公司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4.发生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不安全事件等否决条件的,停止享受
津贴及奖励。
5.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休假三个月及以上的,停止享受十二个月津贴。
6.脱离本专业(工种)生产岗位。
十、其他
1.技能津贴和奖励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就高原则执行,不能两个层级同时享受。
2.申报非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的,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并指定鉴定机构(原则上须在电力行业所属鉴定机构鉴定),否则不予享受技能津贴。
3.工作业绩考评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各生产部门主任、书记等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4.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技师津贴暂行办法》(大唐洛热人资〔2012 〕95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