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通知

合集下载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7]27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按原价出售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

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3.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4.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建设厅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今年”两会“期间,省政协和杭州市政协的委员都提出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方面的提案,并被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办理提案。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各地在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的同时,要规范建设销售管理。

最近,杭州市政府制定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 号),我厅认为,该《意见》对解决我省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各地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我厅。

今年下半年,我厅将组织一次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 号)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交易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

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房[1998]76号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房[1998]76号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继续做好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实施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建房[199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发挥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国家下达了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计划,建设规模为4873.23万平方米,投资总规模为419.04亿元,其中银行贷款153亿元,有275个城市(系统单位)参加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的意见,要继续做好今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工作,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为此,对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的组织和领导。

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国家安居工程。

继续做好国家安居工程今年计划、配套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的落实工作,使1998年国家安居工程计划如期完成。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要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加速促进住宅作为经济增长点的形成。

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过去的三年中,在各级政府及建设部门的认真组织下,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充分体现出其政策性、示范性作用,推动了房改,推动了住宅建设,要将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中一些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广到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中去。

三、要把国家安居工程建设成为“精品工程”,推动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国家安居工程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规范》的规定进行建设。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2005〕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规划局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

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二)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住房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适当减小套型建筑面积,以增加供应套数。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住房保障部门要明确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前置条件。

(三)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二、规范准入审核(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9]1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9]11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发〔1999〕110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文件的通知》(云政发〔1998〕165号)中规定,凡在1998年底前正式开工,并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并已经预付了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件)的规定,以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根据这一规定,对我省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房改售房政策及其产权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使用1998年底经济适用住房(含第一、第二批国家安居工程及省安居工程住房)计划,在1998年底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买并在1998年内预付了购房款且可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可以按照43号文件规定的以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因服从’99昆明世博会管理需要,停止房屋拆迁而导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如期在1999年底前竣工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延期报告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竣工时限最长可顺延3个月。

凡在2000年3月底前竣工的,仍可按43号文件规定的现行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三、因出售符合上述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而导致单位售房及职工购房情况变化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职工原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已取得了房屋权证、此次调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已购买的住房不论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均由原产权单位收回,职工再行按43号文件规定的现行成本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内府办发[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府办发〔2006〕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8日经内江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内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的安排;(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定;(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四)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购房对象的资格审查;(五)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物价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招标开发、配套建设、标准明确、政府定价、统筹销售”的原则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综述:经适房项目要配建20%公租房】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比例由10%升至15%
鼓励大中型企业、医院、学校等公益机构建公租房
获取经适房购房资格的“老郑州”,优先选房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规定,2011年,公共租赁房建设,成为保障房建设工作的重点。

今后,新批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从10%提高到20%。

河南商报记者殷婷婷
责任
保障房建设与领导绩效考核挂钩
《通知》要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

一旦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需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力度
商住房项目需配建10%的保障房
《通知》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住房用地的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地上建筑总面积10%;以出让方式取得商业、商品住房混合项目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不低于住宅建筑总面积10%。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比例为项目安置后可销售住房面积的5%。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住房项目,经郑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开发企业可向市政府缴纳款项,进行置换。

每平方米款项的缴纳标准,不低于上一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

这些款项都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鼓励学校等公益机构建公租房
都说好风凭借力,建设保障房,需要多种“力”的共同推动。

《通知》表示,政府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社会机构建设公租房。

这些单位利用符合规划的自用地建设单位公租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并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公租房户型大小有一定要求,登记备案,政府可对户型进行控制,避免有些单位变相开发出售普通的商品住宅。

”贺明理解释。

同时,政府支持国有企业进行大型保障性住房社区建设,并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成立国有投融资公司来建设保障房。

此外,因较多职工住房难而集资建设经适房的企业,需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

在优先满足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后,多余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

经适房项目需配建20%的廉租房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这个目标,是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

按照《通知》规定,今后新批经济适用房项目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要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提高到20%。

具体规定是,辖区内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尚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提高到20%;已完成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按2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2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后,配套商业用房配建比例可提高2%。

保障
15%土地出让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今年郑州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为54429套,是去年的2.39倍。

郑州市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力争完成6万套的目标任务。

大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是大头。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按照《通知》,为加大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由10%提高到15%。

郑州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并根据各区(市内五区)廉租住房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回购价格或建设成本,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措施
获经适房资格的“老郑州”,将优先轮候
《通知》中规定,在已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的市民,其年龄如果在55岁以上,并且拥有郑州户籍20年以上,将纳入优先轮候范围,以便更快住进经适房。

除了准入,该《通知》规定完善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对已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市财政等部门会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由政府实施回购,具体回购办法另行制订。

经适房交易等配套政策,会加快出台
贺明理表示,此次《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土地储备和项目法人招投标制度,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征用土地”,进而实现了建设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实现供地、建设、供应的健康发展。

此外,以往郑州市廉租住房主要由市级出资建设,区政府对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主动性不高,造成廉租房存在接收难现象。

此次《通知》规定,房屋产权划归各区政府所有。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租金收取及后续管理工作。

通过明晰产权,进而实现了管理模式的转变。

此外,为了落实《通知》精神,贺明理透露,将加快出台土地储备实施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建管程序、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办法等配套政策,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