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3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9)
(八)有无条名 工程建设标准:条、款、项不允许有条名 产品标准:条可有条名 产品标准条名举例: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10)
(九)章节编排格式
工程建设标准:章、节居中 产品标准:章、条左起顶格
结 语
编制组在编写过程中,重视标准的编写
工作。
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
要求,提高标准的编写质量。
充分利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和中国工程建设标 准化网()”
谢 谢!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7)
(六)附录作用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全部是规范性附录,和正文具 有同等效力 。 产品标准:附录可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 录。规范性附录和工程建设标准作用相同, 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资料性附录中给出对 理解或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起 参考作用。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8)
(四)引用标准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引用标准名录 ,列于标准 技术内容后,作为标准的补充部分 格式:标准名称在前,标准编号在后 产品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列于标准的 第1.2条 格式:标准编号在前,标准名称在后
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编写的 不同点(6)
(五)术语章名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术语和符号或术语 产品标准:术语和定义
(七)表注格式不同 工程建设标准:注在表外 产品标准:注在表内
产品标准表注
工程建设标准表注
表3.1.6 专用砌筑砂浆的抗冻性
使用条件 夏热冬暖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寒冷地区 严寒地区 抗冻指标 F15 F25 F35 F50 质 量 损 失 率(%) 强 度 损 失 率(%) ≤5 ≤25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苏建标(2011)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我站制定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推荐性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技术规程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承担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申报立项、初稿审查、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发布、出版印刷和解释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工作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管理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做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五条参与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应遵循编制单位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要涵盖审查涉及领域,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二章申报立项第六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有编制计划,其中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实行年度集中申报制,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年度编制计划组织编制,推荐性技术规程实行常年动态申报制。
第七条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计划,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应对主编单位报送的《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立项申报表》(附件1)及网上申报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主编单位是否符合下列要求:1、属于主编单位的业务范围,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与应用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应具有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2、主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第一主编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履职能力,能保证编制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编制任务及时有效完成;3、能组织起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能有效协调其他参编单位;4、编制经费有保障。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标准的编写。
第三条制定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适用、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要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坚持以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
对国家有经济规模规定的,必须按经济规模进行编制。
三、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必须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应突出工程项目主体设施的标准和指标。
对影响工程项目决策、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发挥的关键设施,应按照节约、降耗、增效的原则,做出规定。
五、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的设置,应与主体设施相适应。
凡是有协作条件的,应充分利用,不得另行设置。
六、生产(行政)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标准应严格控制。
对于生活服务设施,凡是能依托社会解决的,不得另行设置;必须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七、改扩建项目应充分依托既有条件,发挥原有设施的潜力。
第四条制定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有关的定额、指标、经济参数,并注意与正在制订或修订的有关标准、定额、指标和经济参数相协调,避免矛盾和重复。
第五条建设标准的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
主要内容宜包括:项目建设原则、建设规模或等级、项目构成、场址选择和建设条件、建设用地、工艺或功能要求、设备或装备、附属或配套设施、建筑(装修)标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实施的要求、项目目标等。
第六条建设标准的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代号应采用中文汉字“建标”;顺序号和年代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并用短横线连接。
如:建标01-2006。
建设标准的编号一经确定,其编号不宜改变,如经全面修订,仅修改年代号。
第七条建设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应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附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十月七日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
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
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公告;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标准用词说明;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
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异同浅析

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异同浅析作者:陈东王立群李永玲来源:《居业》2016年第05期[摘要]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均可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但这两种标准执行各自不同的标准编写规定。
本文从标准的内容构成、标准的编写形式、执行程度用词、排版格式四个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作了对比分析,为标准编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打下基础。
[关键词]工程建设标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文章编号:2095-4085(2016)05-0112-03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均可分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但这两种标准执行各自不同的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应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编写,而产品标准则按《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的规定编写。
如何区分两种标准的编写规定的异同,是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写标准前需要做的必要工作。
1.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概述工程建设标准是对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维护、加固、拆除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
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等所做的技术规定,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选购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2.两种标准的编制规定异同分析2.1标准的内容构成分析工程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的内容构成对比见表1。
2.2前言构成分析工程建设标准的前言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主要技术内容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技术内容解释单位;标准的主编及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等。
产品标准的前言包括结构说明、起草规则;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与国际与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有关专利的说明;标准的归口信息;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及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 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释义: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总体要求; 本条目的: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质量,使正确理解和
准确执行标准; 要求:每本标准必须在格式、结构、表达、用词等方面
进行统一。
第二章 标准构成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J11756-20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DBJ50-111-2010
J11976-2012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J51/T 003-2011
J12000-201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DG/TJ08- 2091-2012
标准名称 钢筋混凝土复合墙板低层建筑技术规程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规范 多联式空调(热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国家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条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
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释义——行业标准范围(建设部令第25号)第二条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标[1996]626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7日)废止【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12.13【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1996年12月13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通知;4、前言;5、目次。
二、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1、附录;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前引部分第五条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例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
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标题及文号;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三、标准的施行日期;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依据;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四、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五、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六、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名单。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

目的是要大 家统 一认 识、明确方向 、找准定位 ,为编制工作 送文和t ̄.tE稿及其条文说 明、报批报告 、审查会议纪要及行
开 好 头 、起 好 步 。会 后 主 编部 门 要 以 正 式 文 件 对 编 制 工 作 方 业 内 总体 需 求 规 模 等 专 题 报 告 。 报 批 文 件 由 主 编 单 位 上 报 主
性 ,因此 ,在编制过程 中要坚持科 学编标 、加强调研。在调
三 、建设 标准的内容是否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 调一致 ;
研 中吸取教训 ,在调研 中查 找问题 ,在调研中摸清需求。调
四 、建设标准的条文规定是否 明晰 、准确合理 ;
研 内容既包括调研各地 实际建设情 况和建设需求 ,也包括调
3.2 “修 订 ” 项 目
熟悉该标准 的有 关专家。
1,主管部 门明确提 出 “修订 ”的项 目;
遵循 上述 原则 ,经 商 国家发展 改 革委 启动 了建设 标准 的清 理 工作 。2015年 2月 ,召开 了清理 工作启动会 ,具体
2.已列入我部近年编制计划 的项 目; 3.需要修订的 民生 、基础设施 类项 目。
原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联 合制定了 《工程项 目建 好 建设标 准 ,编制 组在开 展编 制工 作前要 认真 学 习 《工程
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和 《工程 项 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 项 目建设 标准 编制 程序规 定 》和 《工程项 目建 设标 准编 写
并以建标 【2007]144号文发布 。这个规定强调了主编部 门【政 规定 》,并 参考 已经发 布的相 关建 设标 准 ,按 照编制 程序 ,
单位和专家征 求意见 。
二 、重 要建 设原 则 、规 模、面积 和单 位经 济技 术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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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统一工程建设
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 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
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 附录; 2、 标准用词说明; 3、 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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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部分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
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 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 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 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 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 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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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 2 部分:符号》GB/T20001.2 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节 第二十九条 补充部分
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
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 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
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 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 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 “可” 。 第三十一条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章
层次划分及编号 层次划分
第一节 第三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
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
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 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 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 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 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 第三十四条 层次编号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 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 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 其技术内容构成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标准编写规则 第 1 部分: 术语》 GB/T20001.1
第十七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 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 和依据。 第十九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
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 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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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六、 局部修订的标准, 应采用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 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 对修订的标准, 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 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的典型用语, 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 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 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 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 定:
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
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
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 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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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节 第六条 第七条
标准构成 一般规定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对象) 设计 规范
(用途)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 、 “规范”或“规 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 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 全文强制的, 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
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 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 ,当
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 且需பைடு நூலகம்给出定义或涵义时, 可独立成章, 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 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 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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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 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 (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
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 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
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 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 附录中表、 公式、 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
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 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 C 为一个表,其编号 为“表 C” 。 第四十一条 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
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 节的编
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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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项的编号应采用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 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 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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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 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 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 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 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 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 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 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 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 文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
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顺序号、年号。例如: 《××× ××》GB50***-2006。 第四十八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
一、 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 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 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 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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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 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 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 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第三十七条 附录
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 但附
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 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 A;A.2;A.2.1 等。附录号不 得采用“I” 、 “O” 、 “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 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