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建设工程标准编制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二、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第十四条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第十五条标准正文目次应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第十六条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第三节正文部分

第十七条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

内容相一致。在规定的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指明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范围。

第二十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适用于......”的典型用语;对标准的不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不适用于......”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一条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典型用语。

第二十三条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二十四条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二十五条标准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五、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二十七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二、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

三、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第二十八条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补充部分

第二十九条附录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正文条文所引用。附录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条标准中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规定的典型用词。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排在附录之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第三十一条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

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三、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四、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层次划分

第三十二条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在同一层次中应按先主后次、共性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第三十三条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当某节内容较多或内容较复杂时,可在该节增加次分组单元,但所属节的条文编号应连续;次分组单元的编号应采用大写罗马数字顺序编号。

第二节层次编号

第三十四条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右下角。

第三十五条章的编号应在同一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当章内不分节时,条的编号中对应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

第三十六条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附录

第三十七条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应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英文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例如:附录A;A.2;A.2.1等。附录号不得采用“I”、“O”、“X”三个字母。

第三十八条附录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每个附录应另页编排。

第三十九条附录中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应与正文中的表、公式、图的编号方法一致。

第四十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表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表,其编号为

“表C”。

第四十一条当一个附录中的内容仅为一个图时,不应编节、条号,应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为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第四章格式编排

第四十二条标准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编排。“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四十三条术语、符号一章,当同时存在术语和符号时,应分节编写。

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中文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符号内容应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应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应列出。符号可不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可归为一条。

第五章引用标准

第四十四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被引用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必须是经备案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当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引用其名称和编号,应将采纳的相关内容结合标准编写的实际,作为标准的正式条文列出。

第四十六条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宜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宜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第四十七条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顺序号、年号。例如:《×××××》GB50***-2006。

第四十八条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号。例如:《×××××》GB50***。

第四十九条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本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第六章编写细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号。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顺序号不应改变。

第五十一条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典型用语

第五十二条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三条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规范、规程)第*.*.*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规范、规程)表*.*.*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规范、规程)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五条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

许偏差为”的典型用语,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

第三节表

第五十六条当条文中采用表有利于对标准的理解时,宜采用表格的方式表述。

第五十七条表应有表名,并应列于表格上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当同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应空一字列出表名,一并居中排于表格顶线上方。例如:

表4.7.2 围墙与各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第五十九条表应排在有关条文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应采用“符合表*.*.*规定”或“按表*.*.*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需跨两

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六十条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表内同一表栏中数值应以小数点或者以“—”等符号为准上下对齐;数值的有效位数应相同。

第六十一条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把共同的计量单位加括号后紧接表格名右方书写。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

第四节公式

第六十二条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3.2.5-1)、(3.2.5-2)。

第六十三条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六十四条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十五条公式中符号的涵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可不重复注释。

第六十六条公式中符号的注释不得再出现公式。“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加冒号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

折号,破折号占两字。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节图

第六十七条标准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图应有图名,并应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六十九条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有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

第七十条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七十九条图应排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可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八十条图中不宜写文字,可采用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编号及图名下方排列。例如:

图6.2.10-3 预留洞法拼樘料与墙体的固定

1——拼樘料;2——伸缩缝填充物;3——增强型钢;4——水泥砂浆

第六节数值

第八十一条标准中的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表达非物理量的数字为一至九时,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八十二条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符号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34%和1∶3.5。

第八十三条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例如:0.001。

第八十四条书写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应采用三位分节法。例如:10,000。

第八十五条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八十六条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10的幂次方式表达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

写成1×105。

第八十七条 多位数数值不应断开换行、换页。

第八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示例书写: 20℃±2℃或(20±2)℃, 不应写成20±2℃;

, 不应写成 ; 0.65±0.05, 不应写成0.65±.05;

mm ,

不应写成 mm ; (55±4)%, 不应写成55±4%或55%±

4%。

第八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10N ~15N 或(10~15)N , 不应写成10~15N ;

10%~12%,

不应写成10~20%; 1.1×105~1.3×105,

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

不应写成18~36°30'; 18°30'~-18°30', 不应写成±18°±30'。

第九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l ×b ×h (mm):240×120×60,或240mm ×120mm ×60mm ,不应写成240×120×60mm 。

第七节 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第九十一条 标准中的物理量和有数值的单位应采用符号表示,不应使用中文、外文单词(或缩略词)代替。

℃21

20+-℃℃21+

-202

050+2050+-

第九十二条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项。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例如:

正确书写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1)钢筋每m重量

(2)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2)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3)测量结果以%表示第九十三条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

单位的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物理量的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角标、下角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

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九十四条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值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第九十五条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应采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可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九十六条在条文中不宜采用括号方式表达条文的补充内容;当需要使用括号时,括号内的文字应与括号前的内容表达同一含义。

第九十七条标点符号应采用中文标点书写格式。句号应采用

“。”,不采用“.”;范围符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格。

第九十八条每个标点符号应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九十九条“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的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一百条标准条文及条文说明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第九节注

第一百零一条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字体应比正文字体小一号。

第一百零二条当条文中有注释时,其内容应纳入条文说明。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释内容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一百零三条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说明和补充规定。表注应列于表格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表中只有一个注时,应在注的第一行文字前标明“注:”;同一表中有多个注时,应标明“注:1、2、3......”等。

第一百零四条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名的下方。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与编制指南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与编制指南 (信阳地区) 主编:谈国顺 编制日期:2011年5月1日

信阳建设工程资料整理与编制指导教材 前言: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工程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管理资料日益受到重视,工程建设者和管理者从不同角度深刻认识到工程的质量控制、竣工验收、使用维护以及鉴定加固、扩建改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工程管理资料应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真实写照,它记录了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过程,反映了工程质量,特别是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此外,工程资料还是工程质量责任追查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工程资料具有各类繁多、内容复杂、数目太多、来源广泛,以及部分资料由多方形成,每个地方资料表格不统一等特点,使工程管理人员在资料收集、管理、编制方面有很大困难。 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规模的扩大和企业流动性增加,许多跨省、跨地区工程和施工单位对统一工程资料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虽然部分省市制订了工程资料管理规定,但是各地多以当地习惯为主,分类、格式、编制、管理等各项要求不一致,给施工、监理单位和城建档案馆管理带来不少困难,已使一部分资料员觉的无从下手,为此特别编写本教材,以适合信阳地区建筑工程和资料员培训学习使用。

编制人:谈国顺 第一章:工程资料简介 1.1、建筑工程资料主要分为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技术资料由施工资料和实验资料、竣工图及竣工文件组成,安全资料主要由安全管理十六盒、安全备案、文明工地审报资料组成。 1.2、工程资料管理的意义 建设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工作,统称为工程资料管理。 工程资料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具有综合性、系统化、多元化的特征。它需要相关单位或各部门通力协作和彼此约束,它体现项目管理模式和综合管理水平。 1.3、工程资料管理的作用 随着建筑行业发展的日瑧完善成熟,工程资料管理以其鲜明的特点和重要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工程资料是工程实体质量的真实写照,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及时形成是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作用。 2、工程资料是工程验收和工程评优的必备条件,工程资料以于工程质量具有否决权。 3、体现了项目对于法律、法规、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执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

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 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2-12-30 【生效日期】199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12月29日建设部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 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的主编部门下达。 第六条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第七条制订、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进行。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其中,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订的行业标准,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并由其 主编部门负责编号。 第十条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 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第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 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 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 XX****--**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建设工程档案指导手册(全套)

档案编号:清城档指导第()——()建设工程档案指导手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联系人:: 施工单位联系人::资料员:: 建筑面积:结构类型: 层数:地下地上 项目档案指导联系人:联系:3862777 报指导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档案手册使用说明 1、本档案指导手册存放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保管。 2、本档案指导手册为指导履行指导任务作指导记录。 3、本档案指导手册在竣工验收后交回城建档案馆归档。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须知》 (试行)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水平,规建设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指南》。 一、法律法规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 (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四)《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七)《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建办档[2008]39号 二、基本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围,应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及报送工作,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工程档案工作签订协议,明确各单位工程档案归集责任围,确定档案编制的套数、容及整理规,

规定奖罚条款。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3、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4、建设单位应对工程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对照工程档案的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5、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档案(含电子档案)。 6、接收和保管其它未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围的档案。 (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职责 1、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围。 4、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并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城建档案馆职责 1、城建档案馆参与建设工程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 3、审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已经归档的工程竣工档案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建档案移交书。 4、对已经归档的工程竣工档案,向符合条件的建设或代建等有关单位出具档案原件存档证明(档案部门确认的复印件与原件同等效力)。 三、纸质档案质量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 2006年03月18日【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5号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履行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计划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下达,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与两个以上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行业标准,其主编部门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或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其计划由被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工程名称:111111 2.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各子项材料做法、装修做法汇总统一编写; 3.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4.所有门窗统一制作门窗表,进行编号并注明选料,特殊门窗应绘制大样图. 二.住宅设计统一技术要求 1.结构形式:详结构专业 2.工程做法: 2.1外墙 外墙1: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涂料外墙 做法:参L06J113B体系-24-25(L06J002外墙20)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涂料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外墙2: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面砖外墙 做法:参L06J002外墙25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面砖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2.2内墙 内墙1:名称:面砖防水内墙 做法:内墙28、29 适用范围:用于厨房、卫生间 备注:内墙面砖贴至顶棚 内墙2:名称:混合砂浆抹面内墙 做法:内墙5 适用范围:其余内墙 备注:面层为普通乳胶漆。 内墙3: 名称: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保温

保温构造见L06J130 H体系构造(二)第98页○1.○2 适用范围:不采暖楼梯间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隔墙 内墙4:名称:住宅分户墙 保温构造见L06J113H体系构造(二)第98页,每侧胶粉聚苯颗粒厚15,具体见L06J113第48 2.3楼面 楼面1: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参楼18 适用范围:住宅卫生间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350; 2.卫生间楼面以1%坡度坡向地漏 3.第3条改为高分子防水涂料,第7条60厚改为320 4.其中7和8条之间增加:a.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压光b. 粘贴高分子复合卷材四周上翻(门洞口除外) 5.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 楼面2: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楼18 适用范围:厨房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130 ,2、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楼面3: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阳台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 2.2、3条之间增加刷1.5厚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两道 楼面4: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机房、空调板及放空调处的面层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预留30装修做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指南

(建筑工程管理)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指南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指南 2009-04-14 15:31:36 石家庄市城建档案馆 二零零九年四月 前言 根据国务院2001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90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冀建法规(2000)2号《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冀建法规(2008)759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第123号令《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及《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需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缴纳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纸质成品卷、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现就其主要内容摘录成册,以便操作。不尽之处,请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城建档案馆 二零零九年四月 一、工程档案纸制成品卷要求

(一)、工程档案装具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案卷装具采用卷盒,卷盒的外表尺寸为长310㎜×宽220㎜,厚度分别为20、30、40、50㎜。卷盒采用美国进口无酸纸制作。卷盒封底有“石家庄市城建档案馆监制”为佳。其颜色参见石家庄市城建档案馆样本颜色。 卷盒封面式样见附图1 卷盒脊背式样见附图2 (二)、工程文件的质量要求: 1.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2.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3.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归档的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5.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统一为A4幅面,小于A4的应用A4纸衬托,不得擅自用复印纸或有字的其他纸张裱贴。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7.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8.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竣工图章样式如下:

(完整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4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二十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1)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总则》部分共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及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以及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国家增大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但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工业、民用、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遍布城乡。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我国经济提供了发展基础和蓬勃的活力。特别是1998年以来,面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作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决策,增发国债,集中用于农林水利、交通通讯、城乡电网、经济适用房和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极为关心,多次强调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要抓好工程质量,决不能搞“豆腐渣工程”。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特别是发生重大垮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巨大,影响恶劣,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 从总体上看,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的质量是好的。一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稳步提高,建成了一批高难度、高质量的工程项目,如上海杨浦大桥、金茂大厦、深圳地王大厦、江阴长江公路大桥、黄河小浪底枢纽工程、京郑铁路电气化工程等,有的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般的民用工程的质量合格率也在逐年提高,还建成了一批示范小区。但是,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是,工程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二是,一些民用建筑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影响使用功能质量通病比较普遍,已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三是,不仅在建工程存在着质量问题,更令人担忧的是前几年已建成并在使用的一些工程也有质量问题,甚至有的还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已成为全社会的要求和呼声。 199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正式施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筑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建筑法》对建筑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主要方面做出原则规定,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发挥了积

建设工程档案指导手册全套

建设工程档案指导手册 全套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档案编号:清城档指导第()——()建设工程档案指导手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施工单位联系人:电话: 资料员:电话: 建筑面积:结构类型: 层数:地下地上 项目档案指导联系人:联系电话:3862777 报指导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清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档案手册使用说明 1、本档案指导手册存放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保管。 2、本档案指导手册为指导履行指导任务作指导记录。 3、本档案指导手册在竣工验收后交回城建档案馆归档。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须知》 (试行) 为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形成、收集、整理、验收、移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清远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指南》。一、法律法规 (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二)《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 (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四)《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七)《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建办档[2008]39号 二、基本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安排专人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及报送工作,对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2、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工程档案工作签订协议,明确各单位工程档案归集责任范围,确定档案编制的套数、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20081007)《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第二章标准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二节前引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第三节正文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第四节补充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一节层次划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二节层次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三节附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四章格式编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第五章引用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六章编写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一节一般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二节典型用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三节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第四节公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五节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第六节数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第七节量、单位的名称及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八节标点符号和简化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九节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第七章条文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第八章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根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需要,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载体。本办法无特别说明的,标准设计与标准图集同义。 第五条标准设计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发布、复审、推广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标准设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设计和行业标准设计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和实施监督; (五)负责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加强队伍建设。 第七条标准设计图集按其应用广泛程度和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 第八条标准设计编制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逐步建立财政资金为主导的投入机制。使用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设计项目,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四川省工程建设需要的,可以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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