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整理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效果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效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 .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 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欺诈( )胁迫( )重大误解( )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 )性质:形成权( )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 )行使:诉讼方式( )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发生在合同订立中)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 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 条)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 )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行使方式:( )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 )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 条)(一)代位权的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须合法有效存在( )须已届清偿期( )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起诉方式✌、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 )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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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档案管理规定

合同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1.1为加强合同档案的管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档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合同档案的收集与整理2.1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原件送交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
2.2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合同档案进行整理,按照合同的类型、签订时间、履行期限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条合同档案的保管与保密3.1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合同档案的安全、保密,防止档案的遗失、损坏或泄露。
3.2合同档案的借阅、复制、销毁等操作,必须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严格遵循相关规定。
第四条合同档案的利用与销毁4.1合同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2合同履行完毕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对合同档案进行鉴定,对无需继续保管的档案进行销毁,销毁前应当进行登记、审批。
第五条合同档案的电子化管理5.1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逐步推进合同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5.2电子合同档案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六条合同档案的监督检查6.1公司应当定期对合同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档案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合同档案管理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法律责任7.1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2因违反本规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附则8.1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特此规定。
一、五种特殊的应用场合及注意事项1.场景一:合同借阅当需要借阅合同档案时,得先跟档案管理部门打声招呼,填写申请表,经过审批后才能拿到合同档案。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12月21日)

《合同法》课程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文本整理(说明:本文档是根据中央电大王晓珉老师2010年12月21日期末复习答疑活动整理而得的文本,但根据本人自己校对后,发现内容不够详细,请同学们还是得根据相关复习资料全面复习,本文档只能作复习参考之用。
另:王晓珉老师提到《合同法》网络课程中的题目可以作为复习参考,我在这里附上该课程的地址,请同学们上这个地址,里面有较多的文本内容,也可以适当完成自测题和模拟题。
/modules/netcourse/htf/index.html)采用网上考试形式进行终结性考试(期末考试)的题型及分值单选题和多选题各20道题,案例题1道(20分)。
可以到合同法网络课程中寻找选择题进行练习。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能够写出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能够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列习题供大家练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A.平等、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合法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的有()。
A.竞争法B.商标法C.专利法D.合同法E.继承法下列义务属诚信义务的是()。
A.通知义务B.协助义务C.保密义务D.履行义务E.及时义务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加工合同D.借用合同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下面各项中,不属于书面合同的是()。
A.表格合同B.合同确认书C.定式合同D.保险单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
A.出版合同B.股票质押合同C.动产质押合同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E.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能够写出要约的撤回、拍定、附合缔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能够运用本章知识分析案例。
可以做以下练习熟悉本章的基本知识。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细则整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整理)合同法部分练习题.

《合同法》部分联系题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彩电,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则()A.应由乙公司先交付彩电,甲公司再付款B.应由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再交付彩电C.乙公司可在交付彩电前要求甲公司付款D.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供货,货到后10天付款。
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难以支付该笔货款,遂中止履行合同并拒绝乙的履行要求。
甲行使的这种抗辩权属于()A.同时履行抗辩权B.不安抗辩权C.先履行抗辩权D.后履行抗辩权3、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履行地就为()A.供货方所在地B.需货方所在地C.供货方或需货方所在地D.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的中间地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是()A.丙B.乙C.乙和丙D.乙或丙6、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A.同时履行抗辩权B.合同撤销权C.先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7、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
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依法()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B.交付货币应在乙市,交付货物应在甲市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8、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B公司,先付款后发货;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C公司,货到后付款。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但口头合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
同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3.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保护、休假等条款。
4.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一方提前通知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二、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1.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种类和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加班和休息:加班工资应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加班,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者有权享受休假,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1.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作设备、工作用品等。
同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剥夺、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薪金、社会保险、休假、妇女权益等。
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1.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自动终止,可以以书面形式续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方提前通知对方后终止。
2.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等原因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或经济补偿。
3.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等。
五、争议解决1.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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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三、合同法的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
包括:1、合同自由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2、合同正义原则(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与地位如何)3、鼓励交易原则(促进市场发展、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有利于维护合同自由)四、合同法律关系:1、构成: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相对的,债权人只能对特定债务人要求履行合同)。
客体—-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
内容—合同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更多指债务人的行为)。
2、合同关系相对性:主题特定性—合同关系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
内容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责任相对性—合同责任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其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2、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与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3、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与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4、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与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7、主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与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8、束己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和违约责任的合同)与涉他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9、实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与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六、合同成立的要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
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七、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特定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生效:采取到达主义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消灭: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原因: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邀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6、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相对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八、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生效: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生效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达到要约人。
九、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人协商的条款。
法律特征:1、一方为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2、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3、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要约承诺地位固定,只能同意,不能修改4、相对人在订约中的附属地位无效情形: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情形)和第五十三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十、免责条款: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法律性质:1. 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2.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3. 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
无效的情形: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十一、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以及形成权、抗辩权乃至监管权等权利,合同债权处于重要的地位。
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有平等性,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立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合同债权效力的排除。
即合同债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2、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合同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性给付义务,是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通知、协助、保密、其他)十三:合同有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例外: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可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合同签订处分自由财产的合同其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2、意思表示真实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而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果。
原因:1、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十五、合同的撤销: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称可撤销的合同。
特征:1、从撤销的对象看,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撤销权不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告诉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2、胁迫—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为一定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与其极为不和的合同4、重大误解—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5、显失公平—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撤销权: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
行使方式通过诉讼或仲裁。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变更,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十六、效力待定的合同: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理)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十七、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赔偿范围:1、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2、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十八、合同的履行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履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履行标的: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代物清偿: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履行期限:按约定,约定不明的,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予合理的准备时间履行费用:固有费用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增加的费用有增加费用的一方承担十九、双务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构成要件: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债券让与、债务承担、连带之债等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须双方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一方有先履行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当时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极大可能二十、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行使: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2、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二十一、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