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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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李莉、周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李莉、周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李莉、周
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1〕208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李莉、周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1〕208号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省联社关于李莉、周乐文2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黔农信呈〔2021〕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周乐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风险总监的任职资格。

二、你联社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联社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
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上述核准任职人员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报送贵州银保监局。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自动失效,由贵州银保监局注销行政许可。

贵州银保监局
2021年8月24日。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怡丰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怡丰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怡丰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0〕315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怡丰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0〕315号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对黄怡丰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贵行报〔2020〕29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黄怡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任职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任职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上述任职人员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报送贵州银保监局。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自动失效,由贵州银保监局注销行政许可。

特此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系统地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年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公司意见,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一)健全组织结构。

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

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银保监局及辖内各银保监分局(以下统称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举报人,包括贵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在贵州境内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贵州银保监局辖内各银保监分局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贵州银保监局确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浙保监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35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筹),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营业性机构,包括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意见所称机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高管人员以及支公司和营业部副经理,营销服务部经理、副经理。

第三条公司开设新机构(含机构升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营业场所应选择当地主要街道的临街商业用房,尽可能选择当地政府机构、金融网点集中区,周围无低俗营业活动场所。

应确保营业场所相对稳定,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3年。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刘丽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刘丽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刘丽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19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0〕276号
•【施行日期】202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刘丽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0〕276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对刘丽萍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太平寿〔2020〕326号)收悉。

经审查,刘丽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贵州银保监局2020年10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冀保监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冀保监发[2006]32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河北保监局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所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中的“保险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本操作流程中的“公告”是指在中国保监会及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上公告的原件。

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有《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有《河北经济日报》。

第二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第六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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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黔保监发[2008]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保监发〔2008〕51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八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贵州省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支公司(含)以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含)以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核准制的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的情形如下:(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年限可放宽到3年(含)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条件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1、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5年内,个人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受到总、分公司表彰;个人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或市(州、地)级(含)以上政府表彰;
2、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时,个人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第十二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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