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199号文

合集下载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应急管理部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深化煤矿 安全生产大检查“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 理办法(暂行)》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 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一季度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1-9月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工矿商贸行业领域较 大事故及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上半年工矿商贸行业 领域较大事故查处结案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评估情况 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国务院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煤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工 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4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通报2015年一季 度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通 报2015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事故情况的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 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瑞兴化 工有限公司“5•16”中毒事故情况的通报
24
厅函〔2015〕266号
25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7号
26
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110号

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安全管理)

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安全管理)

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类。

生产过程——劳动者在生产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1.人的因素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物的因素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耐腐蚀性差、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其他缺陷)。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杂散电流、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丫射线、a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矿安〔2021〕199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矿安〔2021〕19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就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监察内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

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落实“两个根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根据《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明年部分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依据《条例》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时,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安全评价报告;(五)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苏安监[2006]199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06〕199号)各市安监局: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方案》,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1江苏省颁(换)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局《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把烟花爆竹经营准入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换)发工作。

为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下基础,确保全省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平稳发展。

二、目标1、今年春节前完成全部批发企业的颁(换)发许可证工作,完成50%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2、2007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零售单位颁(换)发许可证工作。

三、实施程序1、由省安监局委托各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换)发管理工作。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琼安监管三(2009)199号各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洋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和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2012年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一、《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其最后一个要素为开放要素,我局结合本省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要求,将有关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的要求纳入其中,对要素进行了补充。

二、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制定本市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方案,不得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收取费用,全力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列为今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全监管人员要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各项要素要求和评审方法,提高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水平,确保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深刻认识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掌握《评审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巩固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2012年底前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输液泵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199号)

输液泵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第199号)

附件4输液泵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输液泵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输液泵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输液辅助装置中的输液泵,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技术审查要点(一)产品名称要求产品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要求,如:输液泵。

—1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该产品主要由控制系统、电机驱动单元、蠕动挤压机构、检测装置、报警装置、输入及显示装置、壳体及其支撑结构、软件组件组成。

产品结构组成中不包含输注管路,但生产企业应在产品研究资料及说明书等相关注册申报资料中详细说明配套输液管路的具体要求。

控制系统:是对输液泵进行智能控制和管理的核心单元,其对检测信号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下达指令,以保证输液泵的安全有效运行。

电机驱动单元:接受控制系统的转速和位置等指令,驱动电机按照指定的转速及转向工作。

蠕动挤压结构:将电机的转动转化成泵片的直线往复运动,多个泵片依序的往复运动以推动输液管路中的液体定向流动。

检测装置:其作用是将检测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后传输至控制系统。

其中,滴数传感器(如有)负责对液体流速和流量的检测;压力传感器负责堵塞及漏液的检测;气泡传感器负责对气泡的检测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11.04【实施日期】2010.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以下简称四部门)将于11月份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区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地区四部门联合督查组对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南、广东等八个省进行督查。

其他地区由省级有关部门自行组织督查。

二、督查内容1.各地区按照《通知》和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具体包括工作方案的制定、专项行动的宣传动员部署,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组织发动情况。

按照《通知》列出的十四项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以及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对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

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
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

同时要规范排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

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

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

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
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

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

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