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45号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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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中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还在用吗现行有效,继续使用,(2012年1月30日国家百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度已经2012年问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答,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答》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取消了吗你好,是没有取消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月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简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简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5号背景
为解决中国红筹上市公司(或返程投资)的企业所得税股息优惠和重复纳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了境外中资企业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将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且将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的税收待遇等问题,但如何认定和管理该类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该文件予以了明确,并规定从9月1日开始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5号的主要内容
1、对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定义进行了微调。

2、代扣代缴义务的规定。

强调支付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时,应有代扣代缴义务。

3、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强调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随意变更。

4、居民身份认定的管理。

首先明确了两种认定方式,对认定时提供的资料,较通知第三、五、七条有微调;对非境内居民企业的退出条件进行了明确,这是新增的一个较重要的一个规定。

5、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申报征收管理。

税务局发临时税务证,可以使用发票,所得税分季预缴、年度汇算。

6、特定事项管理。

明确了对外支付、转让股权、特别纳税调整的申报义务及协定待遇问题。

三、关注82号文和4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强化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45号令,以此提升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背景和意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的发布,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

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整体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45号令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监督,强化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安全风险,确保生产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督管理总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对于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要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2.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5号令要求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责任,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科学性和效果。

3.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45号令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生产单位要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此外,还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4. 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45号令要求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和生产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数据按照规定进行报告,监督管理总局要及时汇总和分析这些数据,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1.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税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制定税务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精神,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税务规章和制定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税务规章,在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党委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的重要税务规章,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税务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税务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关于安全设计审查的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关于安全设计审查的要求

库区总平面说明:
原安评报 告
现设计内容 变化情况
基础设计总平面布置的调整均在原可研方案 的厂区边界线以内,厂区四角坐标不变。新的总 平面布置总体格局遵循原可研内容。
增加 34.62
不变
对原穿越罐区的厂外福炼公路拉直 并作为 对原穿越罐区的厂外福炼公路拉直,并作为 罐区内部消防通道。福炼公路改由成品油罐区西 侧在库区外绕行。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布置发 生变化。
核查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查不予通过: 审查不予通过 (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 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 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厂比例调整,合并部分罐组,按照《 厂比例调整,合并部分罐组,按照 《石油化工储
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关于中间原料罐设置要求,
优化储罐容积。
由于催化增加规模,与之相应渣油加氢原料
罐、催化原料罐、催化半成品罐以及气分、
MTBE、制氢原料罐等相应增大储罐容积。
(1)管廊路由变化说明 (2)部分管廊敷设方式变化说明
事 故 教 训
8
事故原因
1、第一个爆炸的液氯钢瓶(30#钢瓶)是9月3日由温州市药物化工 厂送到温州电化厂进行充装液氯的。此钢瓶由北京金属结构厂制造。 材质为16MnR充装量0.5t,皮重237kg。温州药物化工厂的液化石蜡工 段是以液体石蜡与液氯为原料生产氯化石蜡。作为使用单位不符合化 工部 工部《 《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氯化石蜡生产安全技术规程》(HGA009 HGA009-83)第三章第四条, 关于 关于“ “氯化反应釜前必须配套装设氯气缓冲器;缓冲器上要设压力计、 排液阀等装置,并定期排放缓冲器内液体物料” 排液阀等装置,并定期排放缓冲器内液体物料 ”的规定。温州药物化 工厂液化石蜡工段生产管理混乱,设备简陋,在液氯钢瓶与生产设备 的连接管路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器或其他防止倒灌装置,氯气由钢 瓶针型阀通过紫铜管直接进入氯化釜。形成液体石蜡倒灌入氯气钢瓶 的隐患。

45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

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

四是按照近几年监管实践,需要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征求8号令的修订意见,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

2011年初,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客观上要求加快《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1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45号令)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4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5 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四月十六日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八)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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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
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

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

四是按照近几年监管实践,需要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征求8号令的修订意见,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

2011年初,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客观上要求加快《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1
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

最后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及修订变化
8号令发布实施5年多来,对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45号令的出台,是在8号令的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从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门槛。

重点说明如下:
《办法》全部条文分8章,共54条。

包括总则、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总体看,《办法》在《安全生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要求下,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等不同阶段安全管理的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并且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的责任、义务。

这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关于规章名称和适用范围的变化
《办法》的名称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改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方面是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条例》相衔接,另一方面也是更加准确界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方面的安全监管职权范围。

《办法》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制度,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制度,并将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纳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关于事权划分的变化
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重新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权,并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范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权限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规定来进行界定。

《办法》中规定了必须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一是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是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明确了委托审查的范围
《办法》明确了委托审查程序,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和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审查。

(四)细化和明确了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办法》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即“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从设计源头上保障建设项目的“优生优育”。

(五)关于安全条件论证的变化
《办法》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规定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中增加产业政策与布局、区域规划、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等相关标准情况、主要技术工艺的可靠性和依托条件的可靠性等要求。

(六)关于安全设施设计的变化
《办法》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七)关于试生产(使用)的变化
《办法》中试生产(使用)独立成章,细化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内容;试生产(使用)前,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进行试生产(使用)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办法》规定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为形式审查。

首次对试生产(使用)期限进行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最低期限为三十日,最高期限为一年,延期两次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并解决问题。

(八)与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衔接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为简化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九)关于法律责任的变化
本次《办法》修订,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擅自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处罚最高金额提升至100万元。

根据《行政许可法》,增加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十)关于建设项目分步审查的变化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大型联合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分期设计、建设和投入生产,为避免延误项目进度,《办法》规定对于此类建设项目,经审查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安全审查。

具体权限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四、实施《办法》的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正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贯彻好、执行好《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合理分配监管力量,突出重点,严把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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