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6号)《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范围。
一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外或省内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从事进出口业务;二级批发企业可向省内生产企业或省内一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零售经营者可向二级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号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32 号《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油库、加油(气)站除外);(三)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四)跨州(市)级行政区域的;(五)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实施的。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国家、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6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不含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含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甲级检测检验资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认定。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和煤矿矿用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下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目录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5•【字号】云政办发发[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月五日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切实加强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足,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同时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
电话“12350”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云安监管发电[2009]2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
(云安监管发电〔2009〕22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精神,为扎实做好我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有关工作,现就各州、市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服电话受理的范围
主要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
1 / 1。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规定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报备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备案。
第三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批复下达后10天内由州(市)安全监管局向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四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法定时限内批复结案的,应填写《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备案表》(附件1)连同事故批复、事故报告复印件和电子文档一份上报备案。
第五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法定时限内未能批复结案或未能执行到位的,应在事故结案法定期限届满后3日内,填写《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表》(附件2)上报备案,并在事故调查最终结案后,按照本制度第四条上报备案。
第六条每半年汇总一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填写《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备案表
事故发生地
区:
填报
人:联系电话: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表
事故发生地
区:
填报人:联系电
话: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印
章):
填报
人:联系电话:。
进入云南省安监局网站申报操作要点

进入申报前对电脑进行如下了解和设置:
•1、本系统支持IE的IE7、IE8、IE9版本的兼容模式;•2、设置IE控件,添加受信任站点及开启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
•3、下载IE插件,并且安装;
•4、了解企业信息审核指南;
•5、安全生产监控与应急指挥系统入口:外网入口
内网入口
注意事项:
登录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网络填报工作时,有时间限制,控制在30分钟内,建议企业填报前将填报资料准备齐全,若填报超时将导致数据不能正常保存;绿色底色的栏目必填项目,如果不填写相应的栏目内容,将导致整个填写记录无法保存。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云安监管[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10〕32号)各州、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2008年公告第8号),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现就做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及对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2.规模中型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3.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与省安全监管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
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州、市属企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州、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和州、市属企业所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备案程序(一)申请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或修订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及时向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1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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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
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了《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五)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
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
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
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二)提升运输系统
1.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3.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4.严密防范跑车事故。
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
硐室;防跑车的阻车器和信号设施要随时保持有效;
5.斜井提升和放矿车时,井底车场严禁作业或有人员停留;井筒内不得有人员行走;
6.提升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三)顶板管理
1.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建立重点采掘工作面和采空区的顶板边帮管理制度;
2.爆破面及其周边顶板边帮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3.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做好地压管理和监测;
4.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及时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顶板破碎的要做好支护;
5.加强采空区管理。
制定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和处理方案。
(四)露天矿山
1.有开采设计,并按设计要求开采;
2.强制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高陡边坡、一面坡和伞檐违规开采;
3.除生产型材和规模很小、台阶不高的露天矿山外,强制推广使用中深孔控制爆破。
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
4.推广液压锤二次破碎、机械化铲装作业,严禁高陡边坡
和浮石下冒险作业;
5.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爆炸物品管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爆破工作;
6.加强边坡稳定性监测,对有变形和滑动迹象的,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每次爆破后,必须认真清理浮石方能组织生产;
7.加强排土场管理。
排土场的排土工艺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建立完善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安全。
四、整治方法
(一)安排部署。
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改与监管部门督查相结合方式,各州、市安监局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明确目标和重点,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做出安排部署。
督促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
请各州、市安监局于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二)企业开展自查。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逐条进行全面彻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县(市、区)安监局。
对查出的问题,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期限和责任人。
企业自查报告上报
截止时间为5月29日。
(三)县(市、区)安监局检查。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专项整治各项重点工作进行逐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监督企业整治。
(四)检查验收。
州、市和县级安监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督查,11月,各县安监局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州、市安监部门对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省安监局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12月,对州、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是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各级安监部门和矿山企业要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统一到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
各州(市)安监局要明确任务,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富有实效。
各州(市)安监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将整治目标分解到县(市、区)和非煤矿山企业。
州(市)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安全生产环境整治,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有明确的对策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针对本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突出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要对关键工艺环节、重点部位和要害岗位的隐患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的高陡边坡和违规爆破。
凡上述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市、区)安监局要一律下达整改指令,到期不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原则上,整改指令应于6月31日前下达完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的企业名单应于8月31日前上报相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
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
凡在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督办,隐患没有消除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布。
重大隐患和重点企业,由州、市安监局挂牌督办。
一般隐患和其他问题,由县(市、区)安监局挂牌督办。
(五)加强协调,强化执法。
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
种问题,用法治手段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六)舆论监督,信息反馈。
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群众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省安监局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流于形式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向省安监局推荐典型经验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