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合集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健全安全⽣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作制度的通知⽂号:安监总厅[2014]96号颁布⽇期:2014-09-24执⾏⽇期:2014-09-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转变作风开展安全⽣产暗查抽查⼯作制度》(安监总办〔2013〕111号)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泛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以下简称暗查暗访)活动,深查问题、深挖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步反“四风”、转作风,创新⽅式、推动⼯作,抓预防、重治本,抓落实、求实效,现就建⽴健全暗查暗访⼯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作对象暗访暗查的⼯作对象为下级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地区安全监管⾏业领域的各类⽣产经营单位(含⼈员密集场所)。

⼆、⽅式⽅法暗查暗访采取“四不两直”的⽅式,主要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式进⾏。

特殊情况下,可在不告知具体事宜的情况下,临时通知相关部门陪同。

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产⼯作的重⼤决策、⼯作部署情况;(⼆)⽣产经营单位遵守和执⾏安全⽣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从事⽣产经营建设活动情况;(三)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开展⾏政执法、推动依法治理情况;(四)⽣产作业现场⽤⼯组织、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存在的重⼤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六)⾏政执法指令、重⼤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七)事故调查处理和吸取教训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各单位可根据⼯作实际,明确暗查暗访具体内容。

四、⼯作程序(⼀)制定⽅案。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暗查暗访前要制定严密细致的⼯作⽅案,确定暗查⽬标,突出检查重点,明确任务分⼯,保证暗查暗访⼯作的严肃性、实效性。

⽅案实施前,必须严格保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炭⾏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安全⽣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和修改劳动防护⽤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和⼯作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附后),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式样适⽤于危险物品的⽣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全⽣产管理⼈员,依法接受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后,予以颁发的证书。

⼆、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统⼀样式⾃⾏印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资格证书新式样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6〕37号)同时废⽌。

附件:安全⽣产知识和管理能⼒考核合格证式样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18⽇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20•【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力度,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因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认识2006年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和各中央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发〔2006〕10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积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同时,也存在着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和单位对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培训质量不高、培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和薄弱环节,制约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据统计,“十一五”时期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167起,上述事故初期遇险人员为263人,由于施救不当共造成657人死亡,暴露出一些企业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缺失,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等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09〕119号)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8月24日印发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安监总厅调度〔2007〕136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日安全监管总局机关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处置办法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的精神,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做好生产安全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范围(一)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21•【文号】安监总厅〔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厅〔2016〕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音像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12月21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音像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2014)、《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文件由能够反映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工作的数码照片、数码录音、数码录像文件组成,是指使用数字设备拍摄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静态图像文件、数字音频文件和数字视频文件,包括经数字化转换的纸质照片、模拟声音信号(如录音带)、模拟影像信号(如录像带)所形成的电子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音像电子档案是指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并归档保存的音像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

第四条音像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20号)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安监管〔2013〕65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汽车甲醇(甲醇汽油)、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均未列入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正在组织制定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拟将甲醇汽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列入目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甲醇汽油的单位依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依法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二、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醇基混合燃料(主要成分为甲醇)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
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并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_.docx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现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方法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

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要素评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云安监管〔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云安监管〔2017〕13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重点工作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6〕97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函〔2016〕85号)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全省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专项检查“回头看”、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专项检查以及持续深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6年,全省共有工贸行业企业3578户,其中1476户企业涉及有限空间,1410户企业签订了《2016年度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诺书》,共辨识出有限空间数15834处,1097户企业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全省共出动3418执法人次,检查了1288户企业,查出问题和隐患4478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24项,下达了966份执法文书,对11户企业实施行政处罚16.1万元;对78户造纸企业、120户酱腌菜生产企业“回头看”检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到位;督促涉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的363户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的7个方面开展了自查自改,312户开展了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343户企业进行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312户企业建立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330户企业设置了警示标志、221户配置了通风检测仪器装备、238户开展了应急演练、215户企业对外委作业签署了安全协议并现场监督,全省共对351户涉及工贸企业附属污水处理系统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安监管办[2009]1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0.14
【实施日期】200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
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安监管办〔2009〕11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企业制氧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09〕1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