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199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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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留学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

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发[84]185号)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

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准入政策的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准入政策的发展
定》 的规定 , 期学 习班学 生 的一 切费 用 自理 , 短 可 以看 出 , 在上述 两个时 间段 的 留学生 中 , 了享 受 除
中 国各类 奖 学金 的外 国 留学生 人数 增 加 以外 , 自
结合我 国对外政策及具体的经济 、 文化 、 教育发展
水 平 的不 同情 况 等综合 考 虑 。 1 . 准人 管理方 面 。为 了保 证 留学 生学位 .3 2
的不断提高 ,今后将进一步扩大接受外国留学生 1 《 . 办法》 1 出台前教育准人政策 的发展 111 人 员 准人方 面 。 国后 , 国接受 外 国 .. 建 我 留学生的类型都是以公费为主 ,并以国际援助为 主要任务取向。17 年 , 99 国务院批准《 关于接受 自 的人数 ,进而对准人规模提 出了要求 ;9 5 5 18 年 月 ,中共 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 指出, 在 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 坚决实行简政放权 , 扩大学 校的办学 自主权 ,表明在扩 大我国高等学校 自主
年, 教育部《 关于外 国留学生人中国高等院校学习 的规定 》 明确规 定高 等 院校 可 以接受 自费 生 , 政 从
策 上 拓 宽 了 留学 生 的准 人 类 别 ; 9 1年 1 , 18 月 我
制 定一系列 法律 、 法规 对教 育准 人进 行 规范 、 管理 和限制 , 这些法律 、 规 即通称为 教育 准人政 策 。 法
及 18 年 公布 的《 94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接受 外 国 留学 生高 等 院 校 、 专业 表 》对 举 办 留学生 教 育 的院校 ,
准人 、 专业 准人及学 习形 式 准人 作 出 了明确规 定 ;
准人 的行政法 规 ,其 中有 两部 比较 全 面地体 现 了 国家在 宏 观方 面 的教 育 准 人政 策 —— 18 95年 1 0 月 国务 院转批 国家 教育 委 员会 等部 门 的 《 国 留 外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为提升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的规范性,明确政府和学校在经费使用上的责任与权利,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下为具体规定:本规定所指留学生经费,系指依据我国国家相关规定,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划拨的专项资金。

留学生经费的运作原则包括: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以及超支不补。

中国政府提供的奖学金涵盖生活费、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留学生生活费的管理遵循以下规定:全额奖学金生的生活费由所在学校按月发放,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费由国家教育部根据奖学金生人数和类别标准进行核拨。

对于在华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学生,第一个月将增发一定时期的生活费作为安置和冬装补助;不满一学年的则增发半个月。

生活费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计算,具体发放时间根据注册日期和毕业日期确定。

对于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学生,已领取的生活费不予退还。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内离校休假,生活费正常发放;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放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若奖学金生携带配偶和子女,其相关费用由派遣方或学生本人承担。

学杂费、住宿费、医疗费以及其他费用的管理,均依照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学杂费的核拨和使用、住宿费的管理、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及标准,以及其他费用的使用规定。

对于享受中国政府部分奖学金的留学生,其待遇和开支办法按照协议规定执行。

若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有特殊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

自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特定日起实施,取代之前发布的任何与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相关的规定。

如有冲突,应以本规定为准。

2024年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二)为提升对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的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学校间经费往来关系,特颁布本管理方法。

本管理方法所涉留学生经费,系指依据我国国家相关规定,为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置的专用资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提升大中专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大中专学校学费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明确我省大中专学费政策。

(一)明确专业学费标准我省大中专院校学费按办学层级分类,包括:公办本科高校(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名单见附件1)、独立学院、公办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

专业学费类别包括六大类,即: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医药、公安类。

具体学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部分边缘专业、新增专业的分类与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二)优化学费结构1、公办本科高校:一、二类公办本科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

三类公办本科高校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其他热门专业可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高于二类公办本科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且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学费如需制定或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高等函授教育、夜大学、电视大学)学费,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除第一条之外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费,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包括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教育成本由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组成。

4.其他。

示范性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含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选读专业学费标准。

实施教学资源共享的学校对教学计划内学分互认的跨校选修课程,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费。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的通知-外发[1997]1号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的通知-外发[1997]1号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的通知正文:----------------------------------------------------------------------------------------------------------------------------------------------------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的通知(1997年1月29日外发[1997]1号)各驻外使、领馆、团、处:1994年7月,我对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使馆人员工资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绝大多数使领馆已实行伙食自理,客观上为馆员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允许部分驻外使领馆(含驻港澳外交机构)馆员的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

驻在国发生战乱等情况的使领馆暂不安排子女自费探亲。

尚未实行伙食自理的使领馆馆员子女自费探亲问题,由使领馆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内审批。

现发去《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暂行办法附件: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自费出国探亲暂行办法一、范围及期限驻外使领馆馆员未成年子女在其父母任期内,如驻外使领馆条件具备,可自费去馆探亲,每年一次,每次时间两个月。

二、探亲申办办法1.馆员向所在使领馆提出子女自费探亲申请,由使领馆签署意见并报国内派出部门;2.由国内派出部门为探亲子女出具《驻外使领馆馆员子女自费出国探望父母证明》;3.探亲子女所在学校、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接此《证明》后,如实填写《子女自费出国探亲审查表》;4.由国内派出部门出具护照、签证通知单;5.外交部领事司凭派出部门出具的护照、签证通知单为未成年子女办理护照(持与其父母身份相同种类护照)、签证手续并收取一定规费。

6.小学六年级以前儿童可由其监护人直接到派出部门开具护照、签证通知单,到领事司办理出国手续。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理工农医体育外语类
每生每学年
13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文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11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1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3)电大业余中专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
2、业余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3000元
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
(四)计算机软件学院学费(示范性软件学院)
1、高中起点的全日制本科
每生每学年
12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14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2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4)函授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理工农医体育外语类
每生每学年
14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期
鲁价费发〔2001〕311号
(1)职业高中
每生每学期
70元(普通宿舍)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价费发〔2001〕311号
(2)职业中专
每生每学期
70元(普通宿舍)
鲁政办发[2000]69号、鲁价费发〔2001〕311号
2、市及市以下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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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来华留学收费标准
(1997年修订)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学员可交纳人民币或外币,交纳外
币时,按收取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外币计价收费,具体标准(单位:元/人)如下:
一、 报名费(含必要的入学考核费用):400 - 800
二、 学费:
1.文科类专业:

本科大学生:每学年14000-26000;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000-30000;
博士研究生:每学年22000-34000;
短期生:学习时间约为一个月的,3000-4800;学习时间约为三个月的,8,000 - 10000。

专科生和普通进修生比照本科生标准收费;高级进修生比照硕士研究生标准收费;研究学
者比照博士研究生标准收费。

2.理科和工科类专业: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10%-30%
3.医学、艺术、体育类专业:
比照文科相应类别学费标准上浮50%-100%
三、住宿费:
不带单独卫生盥洗设备和电话、电视的双人间留学生宿舍,每个床位每天住宿费标准为
12-32元人民币。单独住一间宿舍时,按两个床位标准收费。增加房间设备和改善住宿条件时,
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普通留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2.5倍。

四、其它费用:
伙食费、校内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等费用, 按实
际成本计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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