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讼 证 据 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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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自己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程度或者证明要求,是证据法中的核心和灵魂。

是诉讼中担任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只有达到证明标准,该诉讼主体才能卸去其承担的提供证据责任,法院也必须根据证明标准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还是诉讼当事人,证明标准都是一个重要而又现实的问题。

简而言之,证明标准就是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所应达到的最低证据要求。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含义证明标准的抽象性以及具体案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证明标准在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被认为是负有承担证明和提供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或量。

在其诉讼法上,证明标准是以多元论为基本特征的。

不同的诉讼法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甚至在同一个诉讼法内部也可能因为案件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适用相异的证明标准。

所以英美法上的证明标准显得比较复杂。

第二种观点:德国科隆大学著名证据学家汉斯·普维庭认为“证明尺度也是一把尺子,衡量什么时候证明成功了;证明尺度也决定对某个具体内容的法官心证,它决定着法官必须凭什么才算得到心证”第三种观点:墨非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到的范围和程度。

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成的确定性或盖然性的程度,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标准。

从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测试仪。

”第四种观点认为,证明标准是证据份量的对比。

如卞建林等认为:“证明标准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的份量相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份量来说,应当超过多少。

”证明标准不可能仅仅只是用言语做出精彩明晰的描述,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证明标准做出不同的理解,总体来看,证明标准包含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证明标准负有证明责任人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要求,如果证明不能达到证明标准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从法官角度来讲,法官通过自由心证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说是证明标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界限;三是从证明标准自身的性质来讲,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尺度。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目录(参考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目录(参考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证据目录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借款协议或借条。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材料。

(3)借贷双方合理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材料。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材料。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工商登记档案,社团法人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4、如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还应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等)。

5、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

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1、最好制作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应载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原件or 复印件、页码,方便案件审理;2、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3、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3、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4、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

5. 有抵押的,应提供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手续及相关权利凭证;三、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提供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载明起算日及截止日期及利息计算标准等,以免法官发问时手忙脚乱答不出来。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2) 乙于该日21点左右到过甲家附近。 (3)砸车人忙中丢下的铁棒是乙家的。 乙提供的证据:(1)甲为人刻薄,与甲有过节的人甚多。 (2) 丙也扬言要报复甲。 (3)乙当晚是去甲的邻居家借充电器。
(4)乙家的铁棒在汽车被砸前已经丢失。
?台湾地区首例性骚扰案
甲证据
1、自己在“巴塞隆纳KTV”松山店遭到乙性骚扰 当天的日记(甲有多年写日记的习惯)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 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 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案例:王家狗 咬张
张起诉王:
1、王提供的自己家狗照片(身体娇小无攻击性), 证明张受伤不是自己家的狗咬的。
2、王提供的李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是自己跌倒 摔伤的。
例题:(08司考第98题)
在案件的一审过程中,关于本案的证据,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
A.因旷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B.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 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C.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 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出来,这就是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 其次,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
观实际情况,这就是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
成分。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 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 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 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根据。

民商事诉讼案件递交纸质材料清单

民商事诉讼案件递交纸质材料清单
民商事诉讼案件递交纸质材料
格式清单
材料
格式
起诉状
1、按(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数提交,原件
2、原告是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名捺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私章。
原告的的身份信息材料。
3、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需提交有效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原告的授权委托资料
(若有委托代理人)
1、授权委托书提交1份,原件,原告为自然人的,需原告签名振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的,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私章。
2、委托律师的,需提交所函;
委托公民的,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推荐书,或员工证明材料(员工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清单,或工作证等)
3、受托人的有效身份信息材料,或执业证等
被告的主体资料
1、提交1份
2、自然人需提交有效的身份信息材料
3、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需提交有效登记资料
4、个体户需提交有效登记资料,并提交经营者的有效身份信息材料
证据材料
1、按(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数提交,复印件
2、涉及主体适格、管辖的证据材料立案时必须提交
3、需复印清晰、完整,每套证据材料内容需一致
地址确认书
1、各提交1份
2、原告提供自己地址的确认书,若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同时填写当事人本人及代理人的地址
3、原告提供被告地址的确认书
提交材料清单
1、按(对方当事人人数+1)份数提交
2、列明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份数、页数、原件/复印件)
3、需提交人签名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5.13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4)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规则:
①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②补强证据规则 ③最佳证据规则 ④优势证据规则
–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 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 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 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 作出裁判。”
一定的联系。
3.合法性 ①含义: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
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②内容 第一,证据主体合法; 第二,证据形式合法; 第三,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第四,证据程序合法
(三)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证据能力 (1)概: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
案例
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 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 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 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 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 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 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
第十三章 民事证据
主讲人:熊云辉
一、民事证据概述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1.区分说:将民事证据与民事证据材料区别
开来 ①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
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 据。 ②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 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 各种材料。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 民事再审申诉状怎么写?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民事再审申诉状范本1 申诉⼈:(⼀审原告,⼆审上诉⼈、再审申诉⼈)宋步林,男,汉族。

1951年5⽉10⽇出⽣。

教师,住重庆市垫江县⾼安镇桥东路175号(联系电话) 被申诉⼈:(⼀审被告,⼆审被上诉⼈,再审被申诉⼈)重庆市垫江县⼈民医院。

(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北外街89号) 法定代表⼈:马明炎(该院院长) 我对重庆市⾼级⼈民法院20xx年8⽉19⽇(民申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重庆市⾼级⼈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法民事申字第384号。

(以下简称:民申字第384号) 2.恢复错误切除的胆囊。

承担20xx年11⽉住院的各项费⽤6000元,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免费清除遗留的肝内结⽯。

3.由被申诉⼈承担,⼀、⼆、再审的诉讼费及相关费⽤4000元。

事实和理由: ⼀、“民申字第384号”认定事实错误 1.民申字第384号审理查明“20xx年11⽉18⽇。

宋步林因胆管长有结⽯”不是事实。

事实是:“……肝内胆管多发性结⽯。

胆总管多发性结⽯,胆管炎。

(见20xx年11⽉8⽇垫江县⼈民医院超声报告单,以交法院)。

2.“在该院再次施⾏‘胆肠吻合术’取结⽯“。

这⼀审理查明是违背医疗常规的。

事实是先取肝内胆管及胆总管结⽯后,如⼿术中有结⽯未取完,采取胆肠吻合⼿术补救措施引流,⽽这⼀补救措施失败。

(见垫江县⼈民医院20xx年11⽉11⽇关于⼿术预定书及关于两次⼿术情况回复,以交法院)。

3.本院认为“宋步林在⼀、⼆审中曾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均未申请重新鉴定,该⾏为是对⾃⼰的诉讼权利的处置,应予认可。

宋步林现⼜翻悔,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于法⽆据。

本院不予⽀持。

”这⼀认定,不是事实。

⼀审开庭时(没有提前三天告知),我不知道《鉴定书》详细内容,但是,我还是对《鉴定书》书⾯提出异议交给法院。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 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 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 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力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 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材料和证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 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 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 合法性: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首先, 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二)种类 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②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 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不同。


(三)条件





1、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 系有关, 2、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者以后难 以取得的可能性; 3、待保全的证据还没有提交到法院,或当事人无 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4、证据保全主要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也可以主动 采取保全措施; 5、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 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 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 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 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 笔录。

民事起诉状通用15篇

民事起诉状通用15篇

民事起诉状通用15篇民事起诉状通用15篇民事起诉状1原告:,男,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住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电话:某某被告:,男,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

住址:身份证号码:某某电话:某某诉讼请求:1、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某元。

2、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持有的网络微店(日用百货)全部转让给被告经营使用,店铺内的客户及库存货物均一同转让给被告,合同总价转让价格为某元,合同签订当天支付某元,后续尾款在店铺转让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付清。

被告接手原告店铺后,店铺所有债权、债务及日常经营产生的一切行为等均有被告单方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的规定,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已于20某某年9月17日成立并生效,原告及被告一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店铺租约改立及办理转让交接相关程序。

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某元,因为原、被告双方是朋友关系,所有原告没有急着催被告付款。

20某某年10月日原告向被告追款时候发现,被告已经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合同剩余的尾款某元还未支付,而且还得知被告私自提取了多名客户货款。

原、被告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应将协议约定将剩余转让费用某元支付给原告,事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的保护。

另外在《店铺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在店铺接手手债务及经营风险均有被告承担,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支付原告店铺转让剩余尾款某元及自行赔偿店铺客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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