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南价检[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南价检[2006]10号)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精神,推进全市“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将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全市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的试点工作单位,试点工作从2006年9月开始至2007年5月结束。
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南宁市物价局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是价格主管部门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拓展工作领域,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措施。
试点单位应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医院领导要支持和过问试点工作,具体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好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
通过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共同努力,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二、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单位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医院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负责试点工作,保持与南宁市物价局专项工作组的联系,及时开展试点活动工作。
三、制定试点活动工作方案,按时完成试点活动工作。
“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以服务为手段,以规范为目的,以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为宗旨。
因此,试点活动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南宁市物价局“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专项工作组将按照试点活动的安排,加强与试点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共同研究制定试点活动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南宁市物价局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共同努力,全面完成试点活动工作,以便推动全市“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的深入开展。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南卫药采〔2010〕3号关于印发《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通知》(桂药招办〔2009〕49号)要求,经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为确保我市2010年2月28日前全部实施到位,现将《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宁市2009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2、《广西国家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目录》以上附表请登录南宁市卫生信息网(http\\)公文下载区自行下载。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方案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南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2月24日印发(共印100份)南宁市2010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方案》(桂药招办〔2009〕49号)要求,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一)工作目标在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
基本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及措施

基本药物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制度及措施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从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医师、护师、药师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培训。
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医保、农合补助药品的实际应用方法。
三、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平台采购,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
四、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利润售价格。
五、鼓励临床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有效保障。
七、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基本药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医院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的监测与评价,定期(至少每半月一次)抽调处方和医嘱对基本药物的应用进行点评。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严重者进行50-200元的经济处罚。
八、我院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农合报销,及时结算。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甚至开除工作的处分。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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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
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2003]5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9.25
【实施日期】2003.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
(南价[2003]53号)
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本局各科、所、队、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兴起新一轮解
放思想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确保首府南宁在
全区率先实现新跨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结合我市价格管理工作实际,实施深化价
格和收费管理改革的工作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取消部分价格和收费审批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改革
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放开民办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
格,公办医疗机构特需门诊、康体保健、民间特色医疗服务价格,非强制性的短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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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收费,咨询、职业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市协和医院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通知-南价检[200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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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市协和医院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在市协和医院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通知(南价检〔2009〕09号)南宁市协和医院: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今年开展的“服务企业年”工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价格服务意识,化解医患收费矛盾,维护患者和医院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的开展,现决定将你单位作为试点单位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组织方式为持续有效地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领导,试点单位配合实施:1、成立南宁市“价格服务进医院”专项工作组,由我局和试点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2、成立试点单位价格义务监督站,由医院院长、物价员,并聘请我市新闻媒体记者为试点单位价格义务监督员(名单附后)。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一)宣传动员阶段1、制定试点单位《价格服务进医院工作的落实意见》。
2、开展价格、收费咨询服务活动,制作一期宣传版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等政策。
(二)深入开展试点工作阶段1、督促医院建立健全价格内部管理和公示、查询服务网络。
在医院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簿,将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利用医院电脑网络为患者提供费用查询服务,并向患者提供住院一日收费清单;在各科室设置常规医疗收费公示牌。
2、协助医院设立价格承诺公示牌、价格咨询台、价格监督意见箱,公布价格监督电话,了解、掌握和监督医院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桂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国家基本医药制度可以改善目前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
简介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2009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正式实施。
除《实施意见》外,9部委还同时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根据规定,基本药物是适应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目录管理办法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南价费[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8]14号)市属医疗机构: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2月1日起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表)。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1、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严禁将越权设立的收费、超标准的收费、自立项目的收费等列入公示栏。
设立的价格公示牌等设施,应长期固定设置,方便群众查阅。
凡是价格公示中没有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2、各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对医疗机构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3、附表内为三级医院价格。
三级乙等医院按不超过三级医院价格的95%执行,三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二级医院(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三家医院除外)按三级医院价格的90%执行;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执行;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院等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5%执行;华侨投资区医院的医技诊疗、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3%执行,综合医疗类按三级医院价格85%执行;二级医院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社区服务中心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5%执行;一级医院按三级医院价格的80%执行;一级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按三级医院价格的7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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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
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格[2010]2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3.18
【实施日期】2010.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价格〔2010〕21号)
市直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中有关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价格〔2010〕66号)要求,为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确保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更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应增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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