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分公司管理办法
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

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公司应明确组织架构,包括总经理、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部等关键部门。
各部门职责明确,形成高效的工作流程。
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确保分公司目标与总部战略保持一致;财务部负责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与考核;市场营销部负责市场调研、产品推广与销售;客户服务部负责售后服务与客户关系维护。
二、财务管理分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流动和有效监控。
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总部的审计与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以评估经营效益和预算执行情况。
三、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是分公司运营的重要资产。
分公司需建立完善的招聘、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
招聘时要确保人才的质量与岗位的匹配度;培训要注重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团队协作能力;考核要公平、公正,激励要及时、有效。
四、市场营销策略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市场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营销策略。
包括产品定位、价格策略、促销活动和渠道建设等。
同时,要注重品牌建设,提高品牌影响力。
五、客户服务与关系管理优质的客户服务是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的关键。
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提供专业、及时的服务。
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客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六、风险管理与应对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必须建立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七、信息技术支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分公司的运营管理越来越依赖于信息系统。
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包括数据管理、网络安全、业务系统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质量。
八、持续改进与创新分公司要保持竞争力,就必须不断创新和改进。
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意见和改进建议,定期评估运营流程和管理方法,寻找优化空间,实现持续改进。
总结:。
总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

总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统一管理、加强监督、促进协作,保障公司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其下设的各分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总部对分公司的管理委托必须明确,分公司必须按照总部制定的政策、规定和指导意见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管理关系遵循一体两翼、独立负责的原则,总公司为领导核心,分公司为执行支撑。
第五条总公司及其下设分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协调各分公司之间的协作和资源调配,确保整个公司的有效运作,并对分公司的业绩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总公司负责检查和监督分公司的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公司总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传达管理方针政策和指导意见,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二章分公司组织管理第九条各分公司设立以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各部门,部门之间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确保业务的顺畅进行。
第十条各分公司设立党委或工会,负责协调员工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等,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制度、管理政策、财务状况应当向总公司报告,接受总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公司的运营目标得以实现。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推动公司的良性发展。
第三章总公司与分公司协作机制第十六条总公司与分公司应当建立相互协作的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第十七条总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管理、财务等支持,以确保分公司顺利开展业务。
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办法

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分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效率,总公司出台了本管理办法,以明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方式、要求等内容。
一、分公司管理与运营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中要求分公司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且必须对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对于分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善。
二、分公司的财务管理总公司要求分公司必须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报表、凭证管理等,并按照总公司规定的程序报送财务数据。
如果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总公司有权干预分公司的财务管理。
三、分公司的运营数据分析总公司要求分公司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数据分析方法和工具,并按照总公司规定的时间表向总公司汇报运营数据,以帮助总公司及时掌握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参数。
四、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总公司对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福利等方面,分公司需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分公司的行政管理总公司要求分公司建立完善的行政管理流程,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办公用品管理、会议管理等方面,以保证分公司的管理规范化、有序化。
六、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奖惩制度总公司制定了具体的奖惩制度,以对分公司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以激励业绩突出的分公司,同时也制衡业绩不佳的分公司。
七、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的监督总公司要求对分公司的管理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包括现场检查、数据核查、人员核查等,以确保分公司的管理工作得到充分落实和执行。
八、总公司希望分公司在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公司的更有效、更可持续的发展。
分公司管理制度(四篇)

分公司管理制度是指在一个公司内部,针对分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运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
分公司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司分支机构正常运营、提高效率和保证企业整体稳定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
下面是一个关于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草案,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约束分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运作,提高分公司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分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分公司,对于特定分公司可以进行个别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分公司负责人是分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对分公司的运作和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条分公司的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条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履行各项报告和汇报义务,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分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总公司的业务拓展和项目推进,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来确定设置的时间、地点和规模。
第七条分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资源,确保分公司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八条分公司设立后,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九条分公司负责人由总公司任命,负责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十条分公司负责人应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分公司的工作团队。
第十一条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总公司汇报工作情况,积极解决分公司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分公司的各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划分,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当按照总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分公司应确保财务合规,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审批、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十七条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的要求,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情报收集,及时提供给总公司。
第十八条分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分公司管理制度

分公司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完善分公司的管理,加强对分公司业务运作的控制,提高分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分公司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达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战略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所有分公司,包括已设立的分公司和未来设立的分公司。
三、组织架构1. 总部管理部门总部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
总部管理部门属于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对分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
2. 分公司管理层分公司各设立一个独立的管理层,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带领,领导分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分公司管理层要负责执行总部制定的战略目标和工作计划,同时负责分公司内部员工的考核和绩效管理,确保分公司正常运营。
3. 职能部门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如人力资源部门、财务资产部门、销售部门等。
职能部门的职责是支持分公司的日常运营,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支持。
四、分公司设立与审核1. 分公司设立申请分公司设立需要经过总部的审批。
申请分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设立申请书、分公司预算和财务报告、分公司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方案等。
2. 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分公司设立申请提交总部管理部门,由总部管理部门进行初步评估;•若通过初步评估,总部管理部门将申请提交公司领导层审批;•公司领导层审批通过后,总部管理部门将通知分公司进行设立,并指定总部管理部门的联系人,协助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3. 分公司设立后的审计与考核分公司设立后,总部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审计和考核,以评估分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管理水平。
审计和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销售额的实际情况、员工绩效的考核等。
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考核工作,提供真实和准确的数据信息。
五、分公司经营管理1. 经营目标与计划分公司应根据总部制定的战略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本分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计划,并报总部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分公司管理办法(范文)

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在各地区业务的顺利开展,促进分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分公司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
公司下属办事处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对分公司管理模式分为:经营型、承包型。
经营型是指对分公司实行“委托管理、绩效考核、成本控制”的管理模式。
承包型是指对分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自负盈亏、风险担保、上缴利润”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分公司应按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的监督检查。
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分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分公司设立第五条分公司设立坚持下列原则:(一)设立必要性原则。
已对市场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从区域本身的规划上确有必要以分公司运作。
(二)严格审批原则。
分公司设立必须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立。
(三)成本区别对待的原则。
经营型分公司设立费用,由公司给予负担与扶持;承包型分公司设立费用,由承包型分公司承包人自担。
第六条分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分公司设立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行政部负责分公司设立的具体工作。
除董事长或总裁直接决定设立外,分公司设立均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申请部门负责人牵头与行政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拟定“分公司设立方案”,方案中应当至少含有《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中“基本信息”、“拟设分支机构信息”栏中信息。
(二)申请部门负责人依据前述方案准确规范填写《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方案附申请表后),经分管行政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行政负责人报交总裁审批。
第七条经营型分公司配置1、经营型分公司办公配置,应本着实用简约的原则,由其经营负责人按本条规定拟出方案,报公司行政部批准后实施。
2、经营型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根据业务规模及发展需求实际确定。
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分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分公司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整体运营的顺利进行,提高分公司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是公司的下属组织,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进行管理,负责执行总公司的各项决策,并负责分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三条分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开展业务、管理人员、协调内外部资源、完成指定任务。
第四条领导机构:分公司设立一个办事处,由公司总部派驻经理负责领导工作。
第五条公司总部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业务模式、人员编制和规模进行统筹和调整。
第六条分公司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负盈亏。
第七条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八条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员设置由公司总部负责具体规定。
第九条分公司必须遵循公司总部的经营理念和战略规划,履行总公司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分公司的管理原则:统一性、规范性、协同性、高效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分公司设立办事处,由总部派驻经理负责领导。
第十二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拟定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招聘方案、领导和督导分公司业务工作的开展、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处理分公司的日常事务、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分公司设立不同职能的部门,由总部制定具体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工作流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
第十五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内外部沟通和协调,与总公司、其他分公司以及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需求。
第十六条分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安全。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由总公司统一规定,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分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完成业绩目标。
第十九条分公司应当加强市场开拓和业务推广,积极寻找合作伙伴,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分公司管理,规范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保障分公司的正常运营,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公司,是指由公司设立,具有独立经营地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分公司的管理活动,包括分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分公司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分公司稳定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第五条分公司设经理一名,负责分公司的整体运营管理。
分公司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报公司总部备案。
第六条分公司设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营销部门、生产运营部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设相应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第七条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分公司经理提名,报公司总部审批。
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向分公司经理汇报。
第八条分公司应当设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分公司经营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九条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报公司总部审批。
招聘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十条分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员工培训计划由分公司制定,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十一条分公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薪酬、晋升、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二条分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福利待遇,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报分公司经理审批。
财务预算包括收入、支出、成本、利润等方面。
第十五条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分公司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向分公司经理报告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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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城市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城市分公司的发展潜力和竞争
活力,充分发挥城市分公司的辐射、影响和带动作用,根据
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收保费规模在全系统排名前
150位以内,承保利润等指标符合有关条件的地市级分支机
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县级分支机构,也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重点城市分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认定原则。根据实收保费规模等因素,将重
点城市分公司分为A1、A2、B1、B2四类,分别设定条件进
行核批。
(二)突出效益原则。重点城市分公司承保须有盈利,
且能够保持稳定的盈利水平。
(三)差别激励原则。对四类重点城市分公司及相关人
员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有效激励城市分公司加快发
展。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按年度对重
点城市分公司进行审查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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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条件与认定
第一节 条件
第四条 重点城市分公司的实收保费在公司全系统(包
括省级分公司在内)排名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A1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1类分公司”)
须排名全系统前30位(含);
(二)A2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2类分公司”)
须排名全系统前31-50位(含);
(三)B1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B1类分公司”)
须排名全系统前51-100位(含);
(四)B2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B2类分公司”)
须排名全系统前101-150位(含)。
第五条 重点城市分公司承保利润率须高于全系统平均
水平。其中,B2类分公司须完成省级分公司下达的年度利润
计划。
第六条 B1、B2类分公司人均实收保费和人均利润须
高于全系统的平均水平。
第二节 认定
第七条 总公司在每年6月30日前,依照上一年度经
营成果及实收保费排位情况,对全系统城市分公司进行审
核。符合A1、A2类分公司条件的,由总公司直接行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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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B1、B2类分公司实行年度申报认定制度。拟
申报成为B1、B2类分公司的,所在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4
月30日前,向总公司报送有关材料,由总公司审查并行文
认定。
第九条 正常年景下出现承保亏损的分支机构,不得认
定为重点城市分公司。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重点城市分公司的总经理任现职满1年,由总
公司行文明确其享受以下待遇:
(一)薪酬标准比照所在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掌握,根
据业绩考核情况兑现。
经上级机构核定的重点城市分公司总经理的薪酬高于
所在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参加总公司组织的省级分公司领导干部境内、外
培训。
(三)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发展潜力大的,
经总公司考察,可以作为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重点
培养。
(四)享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待遇六年以上,在退休
前退出现职岗位的,可以参照公司有关非领导职务管理规
定,任省级分公司副巡视员。
(五)享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待遇六年以上,且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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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期间退休的,比照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退休后的待遇标准
执行。
(六)总公司党委认为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享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待遇满2年的A1
类分公司总经理,经总公司、省分公司联合考察,其薪酬标
准可以比照相应类别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掌握,根据业绩考核
情况兑现。
A1类分公司总经理由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的,不
再进行联合考察,自任该职务之日起,即可享受前款规定的
待遇。
第十二条 享受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待遇六年以上,在任
职期间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现职岗位的,可以任省
级分公司巡视员。在任职期间退休的,比照省级分公司总经
理退休后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A1、A2类分公司的班子副职任现职满1年
以上,其薪酬标准可以比照所在省级分公司系统除重点城市
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类地市级分支机构总经理掌握,根据业
绩考核情况兑现。
第十四条 A1、A2类分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
适当上浮。具体范围及上浮幅度由各省级分公司结合实际情
况决定。
第四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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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重点城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参加年初和
半年的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议,以及总公司认为需要参加的
其他会议。
第十六条 重点城市分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部
门管理岗位职数、用工总量等依据业务规模大小实行差异化
管理,原则上按同等规模分支机构的上限掌握,具体由所在
省级分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A1类分公司的经营指标及薪酬、费用等资
源配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分公司下达。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仍由所在省级分公司负责。
第十八条 总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前,对重点城市分
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继续
保留重点城市分公司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由总公司进行相
应调整,或者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A1、A2类分公司经初次认定后,出现经营
亏损的,公司类别不作调整。但在正常年景下由于经营管理
不善而导致亏损的,将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严格问责。必要
时,总公司直接对其总经理进行调整。
A1、A2类分公司连续两年完不成利润计划的,将视具
体情况,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二十条 A1类分公司实收保费排名跌出前30位的,
降格为A2类分公司。
A2类分公司实收保费排名跌出前50位的,降格为B1
类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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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A2类分公司资格被降格调整的,相关人员的待遇
相应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B1、B2类分公司在年度审核中达不到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重点城市分公司资格。有关人员据
此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完善辖内重点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指标条件均为
精算口径数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查认定的重点城市分公司,适用本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