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某诈骗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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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建议尊敬的法院和尊敬的各位审判官:本案涉及的诈骗罪案件中,我作为被告人代表提供独立自主的辩护意见和建议。

本次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一、双方基本信息被告人:XXX原告人: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1. 被告人的身份:XXX,年龄XX岁,系某房地产公司企业家,拥有多年从事企业投资和管理的经验。

2. 原告人的身份:XXX,年龄XX岁,系某企业家。

3. 双方权利与义务:被告人和原告人在某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签订了一份项目投资协议。

根据该协议,被告人承担向该项目提供资金,资金用于项目开发。

项目完成后,被告人获得相应的收益。

原告人负责项目开发和管理,并承担向人员提供人力物质和技术支持等项责任。

4. 履行方式:根据协议,被告人向项目方提供资金的总额为XXX元。

原告人负责开发该项目,并在项目收益期内向被告人回报收益。

同时,原告人需要在办理相应的文件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此项收益。

5. 期限:该项目的投资期限为XXX。

投资结束后,原告人需要在XXX之内将收益回报给被告人。

6. 违约责任:如果被告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资金,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原告人未能及时完成项目开发或未能满足相关要求,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被告人和原告人都是经商人士。

在签署投资协议的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企业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并在合同的签署方面遵守相关程序。

此外,在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方面,双方也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各方权力和义务在本案中,被告人和原告人在投资开发项目的过程中承担了不同的分工和职责。

在根据搜寻资金期限必须遵恪守的规定时,被告人需要向项目方提供资金的同时,也要确保资金的用途和效果的合理性。

涉嫌诈骗犯罪律师意见

涉嫌诈骗犯罪律师意见

律师意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在涉嫌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被批准逮捕后,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妻子的委托,委派崔增平、张小明律师做为周某辩护律师。

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对其人生经历的了解,本律师特向贵机关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机关在办案时参考。

一、犯罪嫌疑人周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结果上未侵害犯罪客体,不构成犯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依法批准逮捕,根据《刑法》有关诈骗犯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上需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意识对财产作出处分,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作为一名从事个体运输的货车司机,通过自己购买的一辆货运汽车拉货,需要自己踏踏实实地付出劳动、交纳管理费、承担燃油费等运输成本,然后赚取差额部分的运费。

通过周某自己的讲述,可见其本次事件中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所做的是任何一个尽职尽责的货运司机均会做出的正常运输行为,即临时受雇于他人,在指定地点装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收取相应的运费。

没有获得任何不义之财,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因此,犯罪嫌疑人周某在客观上并未实施诈骗行为、在结果上未侵害犯公私财物的财产所有权,不应当构成犯罪。

二、本案亦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一般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与本次雇用他的雇主范某素不相识,临时接受雇用,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周某收取收货人支付的800运费,该运费数额符合运输市场行情,合理合法。

周某与范某事前无同谋,使中无策划,事后无联系,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意思联络。

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我在此提交一份辩护意见。

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客户是无辜的,并且在涉及诈骗罪的指控中没有犯下任何罪行。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诈骗罪是一项严重的指控,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

在本案中,控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对我的客户的指控。

证人证词和相关证据都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无法证明被告有罪。

其次,我的客户对于涉及诈骗的行为并不具有故意和恶意。

在涉及的交易中,我的客户并没有故意欺骗或误导对方,而是在诚信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交易。

因此,即使存在一些误解或不满意的情况,也并不能说是诈骗行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客户已经展现出了对其行为的悔过和改变。

无论是通过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还是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我的客户都在尽力弥补过去的错误,并且在未来将会遵守法律和诚实守信地进行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因此,在这里我向法庭和陪审团呼吁,让我们以公正和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这起案件,并确保对我的客户的审判是公平、合理和合法的。

谢谢。

周某涉嫌诈骗案出庭意见书

周某涉嫌诈骗案出庭意见书

周某涉嫌诈骗案出庭意见书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0期姚彩蔚,1977年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河南省优秀公诉人,荣立一等功一次。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自2009年起到河南省鄢陵县做园林绿化,期间认识了襄城县居民徐某和许昌市魏都区居民周某强。

后周某于2014年4月向徐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用于偿还其以前欠周某强的60万元债务;同月下旬,周某又向周某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同年5月、8月,周某又先后向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2014年年底,周某更换了手机号,前往云南西双版纳暂居,徐某和周某强找不到周某,遂报案。

周某在借款时,对徐某和周某谎称自己在山东承包的有绿化工程,借钱是为了生意周转,所借的230万元全部用来偿还债务、买车、日常消费。

[庭审焦点]周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如何认定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意见]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注意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本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的证据能力不持异议,只是对证明方向有异议。

为进一步澄清认识,证明被告人周某犯有诈骗罪,公诉人现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首先强调一点,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就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一样,构成诈骗犯罪的,肯定有欺诈行为。

换言之,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

凡是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在认定行为成立诈骗罪后,不必再回头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

即,不能因为某个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就否认诈骗罪的成立,也不能因为客观上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否认诈骗罪的成立。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

那我们来看一下周某的行为是如何构成诈骗罪的。

首先,周某实施了欺骗行为。

诈骗罪的起诉意见书怎么写

诈骗罪的起诉意见书怎么写

诈骗罪的起诉意见书怎么写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作为公诉人,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某某提起诈骗罪的起诉。

现将有关情况如下: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为xxxxxx。

他在xx年至xx 年间,在xxxx地区从事金融业务,并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交易、捏造账目等手段,多次实施金融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共计xxxxx元人民币。

二、证据及事实认定1. 证据一:xxx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调查报告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明确查证到被告人某某在一段时间内,利用其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交易、捏造账目等手段,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信息并引导其进行投资,以获取不法利益。

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人某某通过伪造凭证、虚构利润等手段进行诈骗的事实。

2. 证据二:xxx被告人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审讯中,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的诈骗罪行,并提供了一部分涉案资料作为配合证据。

他承认在xxxx年至xxxx年期间,以个人利益为驱动,利用其金融业务的便利条件,通过捏造交易、虚构账目等手段,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

3. 证据三:xxx被害人证人提供了与被告人某某的交易记录以及交流信息等证据。

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某某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进行投资,并在后续的交流中不断控制被害人的思想,从而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基于上述证据与事实的认定,我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适用被告人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起诉意见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某某的行为既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构成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我作为公诉人,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某某提起诈骗罪的刑事起诉,并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某某,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法律代理人XXX律师,我在此提交我对被告人XXX被指控的诈骗罪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XXX因涉嫌实施诈骗罪而受到指控。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分析,我不得不承认被告人XXX在涉嫌诈骗罪方面有一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欺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与原告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欺骗对方财物的方式进行了行为,这符合了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认为在此案中应该考虑被告人XXX的情节和动机。

被告人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的行为也是出于一时的困难和不得已。

他的诈骗金额在刑法中并不属于巨大数额范围内,而且他也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之心,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考虑到以上情节,我建议法庭在判决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可以考虑对被告人XXX降低量刑,以减少其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恢复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给予被告人XXX改造的机会,帮助他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尽管我承认被告人XXX涉嫌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但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情节和动机,并采取适当的判决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阐述的关注,我期待法庭的决定。

此致XXX律师。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特此就涉及到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建议和意见。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地相信事实,从而使他人处分财产或者以财产为目的,多次实施欺骗行为,情节较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

在涉及诈骗罪的情况下,我建议您采取以下行动:1. 与您的律师联系:首先,您应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与其联系,并详细向其讲述您的情况。

刑事辩护律师将能够给出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2. 收集证据:在与律师沟通之后,您应尽力协助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相关合同或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3. 保持沉默权:在接受执法机关的调查时,您应谨慎行事并保持沉默权。

您有权利不作任何陈述,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您的律师将能够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辩护。

4. 合作调查:尽管您有权保持沉默,但是配合调查也是有益的。

与执法机关合作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可能会对您有利。

您的律师将能够帮助您在与执法机关的沟通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5. 调查针对您的指控:您的律师将会帮助您调查指控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包括审查调查的程序、证据和目击证词等方面。

如果有必要,律师还可以为您提供辩护证人或专家证人作为辩护的一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建议和意见,具体行动还应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律师的专业意见进行调整。

请您注意,本意见书仅为法律咨询性质,不作为法律建议,具体情况需要以具体法律条文和实践判断为准。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维护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您的律师咨询。

祝您早日解决问题,愿意为您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援助。

谨上您真诚的,XXXX(您的姓名)法律顾问。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担任被告某某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以下的辩护意见书。

首先,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指控被告犯有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构成之一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未使用任何欺骗手段。

据了解,被告某某在被指控案件中的行为是向他人借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还清,但因借款人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导致案件的发展转为诈骗罪的指控。

然而,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伪装的手段,只是单纯的通过口头约定向借款人借款,并按期还款。

这种行为无法构成欺骗,更谈不上诈骗罪。

其次,被告某某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借款是社会交往中常见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常的财务往来。

被告没有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以违法手段胁迫他人借款,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

被告向借款人借款,并且按期还款,充分体现了他对待财务问题的负责态度和良好的信用。

第三,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欺骗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享受证据推定的原则,即证据不足时,应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虽然指控被告犯有欺骗意图,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某某并未犯下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合法的借款行为,无任何欺骗故意。

因此,在此呼吁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并根据法律应当享受的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某某日期: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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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市人民检察院: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辩护人查阅相关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后,现针对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提出几点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依据**市公安局出具宜公(刑)诉字[2019] 号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就职于“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组长,拨打诈骗电话,为获取受害人信任冒充北京骨病康复治疗中心等地的医学主任、专家推销药品,拨打2613个诈骗电话,个人诈骗金额495532元。

现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做如下事实与法律的分析。

一、**为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
**仅为“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职员,未作为主犯实施犯罪行为。

起诉意见书中将**认定为话务员组长存在问题,**在任职期间确实曾代理两个月的话务员组长,但并非一直担任组长职务;虽然该诈骗案主犯团伙打算将**升为即将建立的四组组长,但这一计划并未实施,就是说**并没有以话务员正式组长的身份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的身份依旧是话务员,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予以从轻处罚。

二、**主动承认犯罪事实,认错态度良好
自**于2017年3月14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来,一直在积极配合公安以及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

从犯罪后的态度看,**在案发后悔认错态度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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