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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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艺术考级领域的信用管理,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社会艺术考级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管理主体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艺术考级机构、考级培训机构、考级评审机构、考级考生和相关监管部门。

国家艺术考级机构:负责制定社会艺术考级政策、规章制度,组织考级活动,并对考级培训机构、考级评审机构进行评定和监管。

考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社会艺术考级培训工作,负责考生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于考生的考级信用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级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考级评审工作,对于考级实施监督和管理。

考级考生:作为考级活动的主体,应当自觉遵守社会艺术考级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艺术考级市场秩序,保障考级信用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信用管理内容1. 考级机构信用管理(1)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对参与考级活动的培训机构、评审机构和考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业务合作的依据。

(2)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参与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损害考级信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考级工作机制,确保考级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考级培训机构信用管理(1)考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落实教学责任,提高考生综合素质和艺术技能水平。

(2)建立诚信教育制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自觉守信意识。

(3)对于违规行为的考级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3. 考级评审机构信用管理(1)考级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建立效能考核机制,对评审机构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评审工作的合法合规。

(3)对于评审机构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4. 考级考生信用管理(1)考级考生应当自觉遵守社会艺术考级纪律,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 印 发 ( 2 0 1 8
5 月 28 日

D R S P — 201 8 — 0 22 0 003
山 东 省 文 化 厅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
社 会 艺 术水 平 考 级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鲁 教 文
号 〔 2 0 1 8 〕 7
各市 文广新局 、
文化 市场综合执法局 ,
单 位 各 考 级

山东 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 2 0 1 8
第 15 期
3 4
省 政府 部 " 文 件
根据 《 社会艺 术水平考 级 管 理办 法 》 ( 文 化部令第 3 1 号 ) 、 《 山 东省 人 民 政府关 于 印
发 山东 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内 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 规定 的通 知 》
省 政 府 部 门 文 件 一
D R S P — 201 8 — 0 160006
山 东 省住房 和 城 乡 建设厅 关 于 印 发 《 山 东 省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程
见证取 样 和 送检 管 理规 定 》 的 通 知
鲁 建 质 安 字 〔 2 0 1 8 〕 8 号
鲁 农机 科 字 〔 2 0 1 8 〕 4 号
各 市农 机局 办 (
) :
为 实 施好 《 拖拉机驾 驶培训 管理办 法 》 (农 业部 令第 4 1 号 ) , 进一 步加 强 拖 拉机 驾
驶培 训 许可 管 理 , 规范 驾 驶培训 行为 , 省 农机 局 制 定 了 《 山 东省 〈 拖拉机驾 驶培训 管理
你们 ,
请遵 行 照 执


附 件 : 1. 山 东 省 房 屋建 筑 和 市政工程见 证取样和 送检管 理规定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艺考办[2003]003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艺考办[2003]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账号:0200003209008800535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邮编:100029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传真:(010)64813423联系人:杨克非XXX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发放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发放原考级证书的机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

中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中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我国舞蹈家协会是我国领先的舞蹈行业组织,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对我国舞蹈艺术水平的一种评定制度和认证体系,致力于推动我国舞蹈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舞蹈艺术水平,培养优秀的舞蹈人才,促进我国舞蹈艺术与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一、考级内容及要求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包括多个舞蹈类别,如古典舞、民间舞、现代舞、芭蕾舞等。

考级内容涵盖舞蹈基本功底、技艺、表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要求考生在舞蹈表演、技术挑战、理论知识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

二、考级分级制度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设置了分级制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级等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考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级别报名参加考核。

三、考级流程1. 报名: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国舞蹈家协会提交考级报名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舞蹈作品演出视瓶、参加培训和比赛情况等相关资料。

2. 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表演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舞蹈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实际表演考核则是通过舞蹈作品的实际演出来评判考生的舞蹈技艺和表演能力。

3. 评定:我国舞蹈家协会组织专业评委对考生的表现进行评定,并确定考生的考核结果及等级。

4. 颁发证书:考核合格的考生将获得我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证书内容载明考生的尊称、级别、考核成绩等信息。

四、考级意义及作用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不仅是对舞蹈爱好者进行技艺水平的一种认定和鉴定,更是一种对舞蹈人才选拔和培养的一种重要途径。

它可以激励和鼓励广大舞蹈爱好者不断提高自身舞蹈艺术水平,更好地为我国舞蹈事业作出贡献。

五、考级的社会意义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推出,有助于促进我国舞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舞蹈爱好者的艺术修养,引导和规范我国舞蹈市场,提升整个舞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我国舞蹈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检验和肯定舞蹈爱好者的舞蹈水平,更可以促进我国舞蹈事业的发展,培养和选拔出更多的优秀舞蹈人才,为我国舞蹈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艺术考级,培养更多专业的艺术人才,引导社会艺术定点考级机构正确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简称“考级机构”)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负责组建(简称“考级委员会”),面向全国各专业院校、青少年儿童,以培养社会艺术专业人才为主要目的,提供专业技能测评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考级委员会与定点考级机构为协议合作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协商确定。

本管理办法约定部分为协议组成内容之一。

第四条考级委员会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中国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工作;2、负责制定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3、组织制定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艺术水平考级教材、大纲;4、指导和监督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开展工作;5、开展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定点考级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的招生和安排考级计划;2、提供考级场地、办公用房及考场设备;3、遵规守法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组织本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生考试工作;5、接受考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考级委员会将收取申请者或申请单位人民币十万元整,做为押金。

合作协议解除后,该定点考级机构考级学员人数达标,且无私刻公章、电脑套用公章等违规行为,将返还十万元押金。

如有以上违反规定的现象,押金不予返还。

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申办条件第七条定点考级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具有熟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具有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相适应的考级场所和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具有固定的生源。

第十一条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者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十四条提交《申办中国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报告》。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一、什么是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 艺术考级是指依照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并开始实施的第31号令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取得资格的艺术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二、艺术考级的宗旨和应遵循的原则。

??? 艺术考级的宗旨是"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它的原则是"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三、参加艺术考级对学习艺术人员有什么作用????? 一是检测自己学习艺术的成果,即我们通常说的看自己达到什么水平。

二是通过考试得到老师的指导,使自己今后的学习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是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特别是较高级别的证书后,就证明自己具备了艺术的特长,在升学、就业时,能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此外,对于不懂艺术、但热爱艺术的家长,可以掌握自己的子女学习艺术的情况,以便督促他们更好的学习。

四、目前我国有哪些考级机构???? 考级机构有两类:一是跨省的全国性考级机构:二是只能在一个省内开展考级的省级考级机构。

目前跨省的考级机构有: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民族管弦乐学会、中国音乐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美术学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中国艺术科研所、中国中等教育学会、上海音乐学院。

各省的考级机构还有60多家。

跨省机构一般在全国各地都设有承办单位。

五、考级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文化部第31号令第9条规定: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机构活动的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独立的法人资格: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关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6、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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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七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第八条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六)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报文化部审批;申请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核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机关做出决定前,应当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

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四条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审批机关收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停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不交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第十五条艺术考级考官必须取得《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艺术考级机构向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申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一)10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四章考级管理?第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

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考级简章发布前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文化部及承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辖区内的,报当地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艺术考级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三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

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

?第二十四条执考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场实行回避制度。

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

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七条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八条文化部对艺术考级机构实行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 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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