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制度

合集下载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正文:----------------------------------------------------------------------------------------------------------------------------------------------------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业余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任何部门、学校、社会团体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动员、组织或者强迫在校学生参加艺术考级,不得将艺术考级结果与学生的升学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审定艺术考级专业、艺术考级标准和艺术考级教学大纲;(四)指导、监督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三)审批艺术考级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委托的考级承办单位;(四)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五)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的年检工作。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

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艺术考级领域的信用管理,维护行业秩序,促进社会艺术考级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信用管理主体社会艺术考级信用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艺术考级机构、考级培训机构、考级评审机构、考级考生和相关监管部门。

国家艺术考级机构:负责制定社会艺术考级政策、规章制度,组织考级活动,并对考级培训机构、考级评审机构进行评定和监管。

考级培训机构:主要承担社会艺术考级培训工作,负责考生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于考生的考级信用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级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考级评审工作,对于考级实施监督和管理。

考级考生:作为考级活动的主体,应当自觉遵守社会艺术考级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对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艺术考级市场秩序,保障考级信用管理的有效实施。

三、信用管理内容1. 考级机构信用管理(1)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对参与考级活动的培训机构、评审机构和考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业务合作的依据。

(2)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参与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损害考级信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3)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考级工作机制,确保考级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考级培训机构信用管理(1)考级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落实教学责任,提高考生综合素质和艺术技能水平。

(2)建立诚信教育制度,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自觉守信意识。

(3)对于违规行为的考级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3. 考级评审机构信用管理(1)考级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建立效能考核机制,对评审机构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评审工作的合法合规。

(3)对于评审机构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

4. 考级考生信用管理(1)考级考生应当自觉遵守社会艺术考级纪律,遵守相关规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黑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制度

黑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制度

黑龙江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教育科技处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二章第五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一)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水准和社会信誉;(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四)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专业考官,本单位考官应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有艺术考级所需的场所和设施;(六)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所需材料(一)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证明文件;(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六)自编并已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由处长主持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

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的,由厅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网址:) 拟批准的申报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批准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文化与旅游部社会艺术考级

文化与旅游部社会艺术考级

文化与旅游部社会艺术考级什么是文化与旅游部社会艺术考级文化与旅游部社会艺术考级,简称社考,是由中国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一项全国性的艺术水平考试制度。

该考级制度旨在评估个人在不同艺术领域的专业水平,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和美术等。

通过参加社考,学生可以获得相应的艺术等级证书,证明其在特定艺术领域的专业水平。

社会艺术考级的意义社会艺术考级在中国的艺术教育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它不仅可以评估个人的艺术水平,还可以激励学生在艺术学习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社考的证书具有权威性,可以作为学生进入艺术院校或从事相关职业的敲门砖。

社会艺术考级的设立也为广大艺术爱好者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平台。

通过参加社考,他们可以与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进行交流和比拼,提高自己的艺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社考的科目及级别社会艺术考级的科目涵盖了音乐、舞蹈、戏剧和美术等多个艺术领域。

每个艺术领域又分为多个级别,从初级到高级,逐渐提高难度和要求。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参加相应的科目和级别。

在音乐方面,社考包括钢琴、小提琴、声乐、管乐等多个乐器的考级。

每个乐器的考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专业级别,共计四个级别。

在舞蹈方面,社考包括古典舞、民族舞、现代舞等多个舞蹈类型的考级。

每个舞蹈类型的考级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高级和专业级别,共计五个级别。

在戏剧方面,社考包括话剧、京剧、昆曲等多个戏剧类型的考级。

每个戏剧类型的考级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高级和专业级别,共计五个级别。

在美术方面,社考包括绘画、雕塑、书法等多个艺术形式的考级。

每个艺术形式的考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专业级别,共计四个级别。

参加社会艺术考级的流程参加社会艺术考级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

首先,考生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艺术领域和级别,并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通常在每年的特定时间段内进行,考生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然后,考生需要准备相应的考试内容,包括曲目、舞蹈动作、戏剧表演或艺术作品等。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6•【文号】文教科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教科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规定,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艺术考级管理机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对文化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分别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和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艺术考级服务机构,在文化部领导下履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考级中心应在《办法》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直接开办或者承办艺术考级活动。

二、关于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一)审批机关。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文化部负责审批跨省考级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考级机构(以下简称“省内考级机构”)。

(二)审批时间。

审批机关每年2月受理设立艺术考级机构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受理之日是指审批机关收到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的日期。

申请单位对审批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三)审批考级机构数量。

各省考级机构的数量(不含跨省考级机构)限制同类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1家,在艺术教育发达、艺术考级考生人数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多不得超过2家;已达到规定数量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考级机构。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10.13•【文号】艺考办[2003]003号•【施行日期】2003.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通知(艺考办[2003]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关于“艺术考级证书由文化部统一规格,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监制”的规定,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文化部批准成立的跨省考级机构及经文化部复核通过的省内考级机构,须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中使用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印制胶片及样本的发放、印制等组织指导工作。

四、为保证印刷质量,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核发统一制作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样本)及印刷胶片,要求使用157克无光铜版纸印刷。

相关考级机构须于2003年10月25日前将制版费2000元(为两套软片和一张证书样本的费用总和)汇入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中国艺术研究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地安门分理处账号:0200003209008800535五、证书可由各考级机构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印制。

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北里甲1号邮编:100029联系电话:(010)64813423 64813451传真:(010)64813423联系人:杨克非XXX各考级机构应向已通过2003年暑期考级的学生发放统一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发放原考级证书的机构要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

中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中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我国舞蹈家协会是我国领先的舞蹈行业组织,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对我国舞蹈艺术水平的一种评定制度和认证体系,致力于推动我国舞蹈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舞蹈艺术水平,培养优秀的舞蹈人才,促进我国舞蹈艺术与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一、考级内容及要求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包括多个舞蹈类别,如古典舞、民间舞、现代舞、芭蕾舞等。

考级内容涵盖舞蹈基本功底、技艺、表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要求考生在舞蹈表演、技术挑战、理论知识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水平。

二、考级分级制度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设置了分级制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级等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考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级别报名参加考核。

三、考级流程1. 报名: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国舞蹈家协会提交考级报名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舞蹈作品演出视瓶、参加培训和比赛情况等相关资料。

2. 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表演考核两部分,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舞蹈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实际表演考核则是通过舞蹈作品的实际演出来评判考生的舞蹈技艺和表演能力。

3. 评定:我国舞蹈家协会组织专业评委对考生的表现进行评定,并确定考生的考核结果及等级。

4. 颁发证书:考核合格的考生将获得我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证书内容载明考生的尊称、级别、考核成绩等信息。

四、考级意义及作用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不仅是对舞蹈爱好者进行技艺水平的一种认定和鉴定,更是一种对舞蹈人才选拔和培养的一种重要途径。

它可以激励和鼓励广大舞蹈爱好者不断提高自身舞蹈艺术水平,更好地为我国舞蹈事业作出贡献。

五、考级的社会意义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的推出,有助于促进我国舞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舞蹈爱好者的艺术修养,引导和规范我国舞蹈市场,提升整个舞蹈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我国舞蹈家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是我国舞蹈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检验和肯定舞蹈爱好者的舞蹈水平,更可以促进我国舞蹈事业的发展,培养和选拔出更多的优秀舞蹈人才,为我国舞蹈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中国社会艺术协会

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艺术考级,培养更多专业的艺术人才,引导社会艺术定点考级机构正确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简称“考级机构”)由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负责组建(简称“考级委员会”),面向全国各专业院校、青少年儿童,以培养社会艺术专业人才为主要目的,提供专业技能测评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考级委员会与定点考级机构为协议合作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协商确定。

本管理办法约定部分为协议组成内容之一。

第四条考级委员会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管理中国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工作;2、负责制定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3、组织制定中国社会艺术协会艺术水平考级教材、大纲;4、指导和监督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开展工作;5、开展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工作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定点考级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本区域内的招生和安排考级计划;2、提供考级场地、办公用房及考场设备;3、遵规守法并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组织本区域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生考试工作;5、接受考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考级委员会将收取申请者或申请单位人民币十万元整,做为押金。

合作协议解除后,该定点考级机构考级学员人数达标,且无私刻公章、电脑套用公章等违规行为,将返还十万元押金。

如有以上违反规定的现象,押金不予返还。

同时,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章申办条件第七条定点考级机构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具有熟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具有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相适应的考级场所和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具有固定的生源。

第十一条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者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保证机构正常运转。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十四条提交《申办中国社会艺术水平定点考级机构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教育科技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备案行使依据
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备案: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的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设施、设备等物质条件;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所需材料
艺术考级活动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艺术考级备案申请书;
(二)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协议书;
(三)艺术考级活动时间、地点;
(四)艺术考级专业、考官资格证书;
(五)艺术考级活动简章。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加盖公章。

决定不予备案的时限为当日或3个工作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备案意见,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核,由处长主持处务会议讨论,形成意见后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

处长无法签批,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的,由厅长指定其他副厅长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拟批准的备案申报和备案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备案时限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时限为3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文化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备案流程图??
??
??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