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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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一、背景地震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抗震设防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没有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地震来袭时就很难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

因此,建筑工程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1 抗震设计和勘察在进行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前,建筑工程部门需要进行地震勘察,了解地震的可能发生性和强度。

同时,还需要根据地震勘察结果,制定相应的抗震设计方案。

抗震设计方案中需要详细阐述建筑物的抗震措施、施工工艺和建筑结构等,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2 材料选用在进行建筑工程时,需要慎重选择建筑材料。

一方面,需要考虑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其抗震性能。

目前,建筑结构材料中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具有优异的抗震性能,能够在地震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2.3 施工管理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管理。

施工人员需要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

如果发现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4 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

需要加强对建筑物的质量检查,保证施工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措施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修缮,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一直处于优良状态。

2.5 应急救援在地震发生后,需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建筑工程部门需要及时调度相关应急队伍和物资,进行现场救援工作。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救援工作能够按照预案有序进行。

三、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为了保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我国制定了严格的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规范》,对于不同的建筑物类型,需要制定不同的抗震设防标准。

下面我们以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为例,介绍相关标准要求:1.首层和下部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梁和柱必须采用剪力墙加强;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必须采用预应力加固;3.钢筋混凝土柱、梁必须满足相关强度、受力性能标准要求;4.钢筋混凝土梁柱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连梁柱的强度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地震波动位移必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辽住建[2014]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辽住建[2014]39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
按照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建设项目审批速度,省厅决定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超限审查”)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省超限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土木建筑学会抗震分会理事长单位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监管处主管抗震工作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安排人员担任。

省超限审查办公室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8号辽宁省建设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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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内容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内容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地震应急活动管理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执法依据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对于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金州区地震办震防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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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机构
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岗
地震设施监管岗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岗
执法
内容工程地震设防监管
地震设施监管
地震应急活动监管
执法
性质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授权执法
执法
类别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选择以下方式确定:1.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2.不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按照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三)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或者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设防区划工作的,按照区划结果确定。

前款第(一)项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省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下列区域提出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中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千米范围;(二)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以及地震危险地段。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管理制度一、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2.科学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基于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定,确保具有可行性和实用性。

3.有序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综合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建筑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协调各方面的工作。

5.可操作性:抗震设防管理制度必须具备实用性,贴近实际工作,易于操作与执行。

二、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内容1.抗震设防政策:明确国家、地方有关抗震设防政策,确定相关部门的责任,强调抗震设防的重要性,为抗震设防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

2. 抗震设防规范:规范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3. 抗震设防监督: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监督机制,对抗震设防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抗震设防应急预案:制定抗震设防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地震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抗震设防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抗震意识和能力。

6. 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建立抗震设防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动抗震设防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7. 抗震设防经费保障:确保抗震设防经费的专项支持,保障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8.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建立抗震设防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抗震设防工作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抗震设防管理制度。

三、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抗震设防管理部门,负责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推动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实施。

3.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单位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抗震设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目标二、抗震设防等级划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同,建设工程可划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等级。

抗震设防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在强震作用下应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且不破坏;二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可以在强震作用下发生部分损伤但不坍塌;三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抗震能力,但可能有较大破坏。

三、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抗震规范和地震烈度分区规定。

抗震设防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高度、地震活动性、土质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

标准内容包括地震设计加速度、地震活动性区划、土壤基本分类、基本设计地震力等。

四、抗震设计与施工要求抗震设计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核心环节。

抗震设计要求从结构布置、材料选用、结构抗震措施等方面进行,确保结构具有足够的抗震能力。

抗震设计需要经过专业设计机构或个人的审核并获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抗震施工是抗震设防的实施过程,要求排除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因素,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与设计符合要求。

抗震施工应有专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监督,并满足相关的施工验收标准。

五、抗震设备与材料要求抗震设备和材料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要求抗震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要求抗震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并进行严格监督。

六、抗震设防检测与评估要求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效果,要求进行定期的抗震设防检测和评估。

抗震设防检测和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抗震设防改建与加固要求对于既有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改建和加固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改建和加固工程应交由专业机构设计,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八、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抗震设防管理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方面,要求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管理体系,加强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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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7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2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地震基本烈度6度)以上区域的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下同),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抗震设防。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但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000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选择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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