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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共10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66-01(A))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要求的确定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审批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事项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1.设计基础:-严格按照地震区划划定范围进行设计,并根据不同的地震烈度区域确定相应的地震作用参数;-对于高层建筑、大跨度建筑和特殊地质条件下的建筑,应进行地震动力设计和非线性分析。
2.地震力计算和结构选择:-根据建筑用途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地震力计算方法,如等效静力法、离散点模型法和连续系统动力分析法等;-根据地震力计算结果,选择适当的结构形式和材料,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结构或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等;-对于重要的公共建筑和特殊建筑,应增加冗余性和紧急避险措施。
3.结构设计和构件详情:-根据设计要求,合理确定结构的荷载分配和刚度分布,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和抗震性能;-注意构件连接的刚度和硬度,确保在地震作用下构件之间有适当的变形缝隙;-对于高层建筑和特殊结构,应进行双向抗震设计和考虑二次效应。
4.施工和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结构构件的尺寸、位置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定期对施工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构件进行力学性能测试,确保抗震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5.监督检验和验收:-建设单位应组织抗震专家对建筑工程进行技术审查和验收,确保抗震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抗震审查和监管机制,对履职不力或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整改。
以上是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的一般性内容,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建筑用途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此外,还应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抗震设计规范,对建筑抗震设计进行详细的要求和限制,以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筑物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震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施工及验收,旨在规范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确保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抗震性能。
第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工作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保存。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遵守抗震设防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抗震设防工作,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二章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建筑物抗震设防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形式、地震烈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抗震设计要求,并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全面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采用适当的抗震措施和材料,确保建筑物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
第七条建筑物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八条建筑物竣工后应当进行抗震验收,确保建筑物符合抗震设计要求,达到预期的抗震性能。
第三章抗震设防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抗震设防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设计人员,并与相关设计单位签订抗震设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确保抗震设计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抗震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抗震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第四章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地震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抗震设防档案,及时核查和评估相关资料,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抗震设防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处理,确保抗震设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目标二、抗震设防等级划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同,建设工程可划分为不同的抗震设防等级。
抗震设防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在强震作用下应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且不破坏;二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可以在强震作用下发生部分损伤但不坍塌;三级抗震设防等级的建筑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抗震能力,但可能有较大破坏。
三、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抗震规范和地震烈度分区规定。
抗震设防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高度、地震活动性、土质条件等因素进行确定。
标准内容包括地震设计加速度、地震活动性区划、土壤基本分类、基本设计地震力等。
四、抗震设计与施工要求抗震设计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核心环节。
抗震设计要求从结构布置、材料选用、结构抗震措施等方面进行,确保结构具有足够的抗震能力。
抗震设计需要经过专业设计机构或个人的审核并获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抗震施工是抗震设防的实施过程,要求排除影响建筑物抗震性能的因素,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与设计符合要求。
抗震施工应有专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监督,并满足相关的施工验收标准。
五、抗震设备与材料要求抗震设备和材料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要求抗震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要求抗震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并进行严格监督。
六、抗震设防检测与评估要求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效果,要求进行定期的抗震设防检测和评估。
抗震设防检测和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七、抗震设防改建与加固要求对于既有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改建和加固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
改建和加固工程应交由专业机构设计,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八、抗震设防管理与监督抗震设防管理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方面,要求建立健全抗震设防管理体系,加强抗震设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建筑设计防震规范2023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震规范2023修订版
2023年修订版的建筑设计防震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具备足够的抗震能力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介绍该规范修订版的主要
内容和要点。
重要修改
设计负荷要求
- 新修订版规范对于建筑物所需的设计负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时需要考虑地震区域、土质条件和建
筑物类型等因素,确保设计负荷符合规范要求。
结构设计与加固
- 修订版规范对建筑物的结构设计和加固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
结构设计应考虑地震作用下的变形能力和抗震性能,加固应采用符
合规范的材料和方法,以增强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技术标准与检测方法
- 修订版规范对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包括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力计算方法的改进以及结构性能的测
试等。
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照规范中的要求执行。
实施与过渡期
- 该修订版规范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
在实施前,建设单位需
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和人员配备,以适应新的规范要求。
在过渡
期内,已经在建或计划中的建筑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尽可能符合新规范的要求。
结论
建筑设计防震规范2023修订版的发布,对于提升建筑物在地
震中的抗震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时
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
同时,相
关机构和专家也应密切关注规范的实施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
的意见。
新抗规01、02

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ronary 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doc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宋瑞祥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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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xxxx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xxxx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
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xxxx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xxxx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实施主体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地震局负责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五、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1.申报条件: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2.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批文(或相关部门意见)复印件(一份);
(2)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复印件一份)
(4)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
需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书》(一份);
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表》(一式三份);
4、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
填报《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一式两份)。
六、缴费标准
1.属于“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 ]267号
中的具体技术性工作项目确定,由承担地震安评工作的有资质单位
收取;
2.属于“一般建设工程”的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照桂价费字[ ]267号中的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费收取,按工程投资总额的0.7‰收取,最
高不超过2600元。
七、办理方式及期限
1. 办理方式:联合办结。
2. 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3.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