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
十七大以来中国税收大事记(2011年~2012年)介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十七大以来中国税收大事记(2011年~2012年)【标 签】中国税收大事记【业务主题】其他税费【来 源】 编者按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本报记者编写了《十七大以来中国税收大事记》。
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大事记集中反映了5年来中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
2011年 1月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1月8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税收内容。
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1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1月27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上海市、重庆市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自次日起实施。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月28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作出了有关税收的规定。
据此,5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10月13日、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1•【文号】财税字[2000]40号•【施行日期】2000.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2000年3月21日财税字〔2000〕40号)海关总署、农业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
经核准,现将农业部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农业部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附件:农业部2000年度免税进口计划┌────┬─────────────┬───────┬───────┐│序号│货品简化名称│规格│进口量│├────┼─────────────┼───────┼───────┤│一、│种子(苗)│││├────┼─────────────┼───────┼───────┤│1│无根插枝及接穗││10万条│├────┼─────────────┼───────┼───────┤│2│果苗类││5吨│├────┼─────────────┼───────┼───────┤│2│果苗类││80万株│├────┼─────────────┼───────┼───────┤│3│菌种││5吨│├────┼─────────────┼───────┼───────┤│9│薯类││20吨│├────┼─────────────┼───────┼───────┤│10│豆类││10吨│├────┼─────────────┼───────┼───────┤│11│瓜类││100吨│├────┼─────────────┼───────┼───────┤│16│麦类││50吨│├────┼─────────────┼───────┼───────┤│17│玉米││50吨│├────┼─────────────┼───────┼───────┤│19│其他谷物种子││5吨│├────┼─────────────┼───────┼───────┤│21│麻类││200吨│├────┼─────────────┼───────┼───────┤│24│棉种││10吨│├────┼─────────────┼───────┼───────┤│20,22,23│油料类││200吨││,28,29││││├────┼─────────────┼───────┼───────┤│ 30、50 │糖科类││200吨│├────┼─────────────┼───────┼───────┤│31│紫目宿子││1000吨│├────┼─────────────┼───────┼───────┤│32│三叶草子││800吨│├────┼─────────────┼───────┼───────┤│33│羊茅子││3000吨│├────┼─────────────┼───────┼───────┤│34│草地早熟禾子││2500吨│├────┼─────────────┼───────┼───────┤│35│黑麦草子││1800吨│├────┼─────────────┼───────┼───────┤│36│牧草类││1500吨│├────┼─────────────┼───────┼───────┤│43│草坪种子││1000吨│├────┼─────────────┼───────┼───────┤│45│花卉类││200吨│├────┼─────────────┼───────┼───────┤│45│花卉类││100万株│├────┼─────────────┼───────┼───────┤│25,26,27│花卉类││700万头│├────┼─────────────┼───────┼───────┤│46│蔬菜类││3000吨│├────┼─────────────┼───────┼───────┤│47│其他种子、果实、孢子││10吨│├────┼─────────────┼───────┼───────┤│47│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400吨│││子│││├────┼─────────────┼───────┼───────┤│48│其他根茎苗等繁殖材料││10万株│├────┼─────────────┼───────┼───────┤│二、│种畜(禽)│││├────┼─────────────┼───────┼───────┤│53│改良种用的马││700匹│├────┼─────────────┼───────┼───────┤│55│改良种用的牛││2600头│├────┼─────────────┼───────┼───────┤│56│改良种用的猪││10400头│├────┼─────────────┼───────┼───────┤│57│改良种用的绵羊││2600只│├────┼─────────────┼───────┼───────┤│58│改良种用的山羊││10000只│├────┼─────────────┼───────┼───────┤│59│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149.5万只│├────┼─────────────┼───────┼───────┤│60│改良种用火鸡││1.3万只│├────┼─────────────┼───────┼───────┤│61│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26万只│││家禽│││├────┼─────────────┼───────┼───────┤│64│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3.9万只│││禽│││├────┼─────────────┼───────┼───────┤│65│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食用││1.3万只│││的除外)│││├────┼─────────────┼───────┼───────┤│66│种用禽蛋││13万枚│├────┼─────────────┼───────┼───────┤│67│牛的精液││13万份│├────┼─────────────┼───────┼───────┤│68│动物精液(牛精液除外)││13万份│├────┼─────────────┼───────┼───────┤│69│种用动物胚胎││1.3万枚│├────┼─────────────┼───────┼───────┤│70│其他遗传物质││0.65万枚(份)│├────┼─────────────┼───────┼───────┤│三、│鱼种(苗)│││├────┼─────────────┼───────┼───────┤│72│鳗鲡│3-6千尾/公斤│200吨│├────┼─────────────┼───────┼───────┤│74│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发眼卵│││├────┼─────────────┼───────┼───────┤││鳟鱼│鱼卵及苗│600万尾(万粒) │├────┼─────────────┼───────┼───────┤││罗非鱼│亲体及鱼苗│1000万尾│├────┼─────────────┼───────┼───────┤││尖吻鲈│2-8cm/尾│2500万尾│├────┼─────────────┼───────┼───────┤││丝足鲈│2-7cm/尾│270万尾│├────┼─────────────┼───────┼───────┤││条纹鲈│苗及卵│500万尾(万粒) │├────┼─────────────┼───────┼───────┤││其他鲈│苗、卵│500万尾(万粒) │├────┼─────────────┼───────┼───────┤││鲟鱼│苗及卵│1000万尾(万粒)│├────┼─────────────┼───────┼───────┤││石斑鱼│2-10cm/尾│1000万尾│├────┼─────────────┼───────┼───────┤││黄立仓鱼│2-7cm/尾│1000万尾│├────┼─────────────┼───────┼───────┤││红鱿│2-7cm/尾│500万尾│├────┼─────────────┼───────┼───────┤││鲷鱼│3-6cm/尾│400万尾│├────┼─────────────┼───────┼───────┤││红大麻哈│3-8cm/尾│1500万尾│├────┼─────────────┼───────┼───────┤││鲑鱼│卵│800万粒│├────┼─────────────┼───────┼───────┤││海鲡鱼│5-10cm/尾│200万尾│├────┼─────────────┼───────┼───────┤││打铁婆鱼│2-7cm/尾│800万尾│├────┼─────────────┼───────┼───────┤││红鱼│2-7cm/尾│800万尾│├────┼─────────────┼───────┼───────┤││红鼓鱼│2-7cm/尾│800万尾│├────┼─────────────┼───────┼───────┤││红鳍东方豚│受精卵│1500万粒│├────┼─────────────┼───────┼───────┤││巴丁鱼│1-3cm/尾│400万尾│├────┼─────────────┼───────┼───────┤││老鼠斑鱼│2-5cm/尾│500万尾│├────┼─────────────┼───────┼───────┤││湖鲱│受精卵│200万粒│├────┼─────────────┼───────┼───────┤││军曹鱼│5-10cm/尾│300万尾│├────┼─────────────┼───────┼───────┤││大菱鲆│4-6cm/尾│15万尾│├────┼─────────────┼───────┼───────┤││淡水黄花鱼│2cm/尾│15万尾│├────┼─────────────┼───────┼───────┤││黄鱼│3cm/尾│200万尾│├────┼─────────────┼───────┼───────┤││乌头鱼│2-6cm/尾│700万尾│├────┼─────────────┼───────┼───────┤││东洋刀鱼│3-7cm/尾│150万尾│├────┼─────────────┼───────┼───────┤││笋壳鱼│1.5-2.5cm/尾│1600万尾│├────┼─────────────┼───────┼───────┤││其他鱼类│苗种亲本及卵│2000万尾(万粒)│├────┼─────────────┼───────┼───────┤││鳄龟│种龟和苗│6000只│├────┼─────────────┼───────┼───────┤││美国青蛙│种及苗│10万只│├────┼─────────────┼───────┼───────┤││其他爬行类│苗亲、本│150万只│├────┼─────────────┼───────┼───────┤│ 76│螯虾│1-2cm/尾│500万尾│├────┼─────────────┼───────┼───────┤│ 77│小虾、对虾种苗│││├────┼─────────────┼───────┼───────┤││斑节对虾│亲虾│23万尾│├────┼─────────────┼───────┼───────┤││日本对虾│亲虾│5万尾│├────┼─────────────┼───────┼───────┤│ 79│其他甲壳动物种苗或休眼卵│││├────┼─────────────┼───────┼───────┤││罗氏沼虾│1cm/尾│700万尾│├────┼─────────────┼───────┼───────┤││其他甲壳类│苗及亲本│500万尾│├────┼─────────────┼───────┼───────┤│ 85│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泥蚶│200粒/公斤│5000吨│├────┼─────────────┼───────┼───────┤││鲍鱼│亲贝及苗│1000万头│├────┼─────────────┼───────┼───────┤││其他贝类│亲贝及苗种│1000万头│├────┼─────────────┼───────┼───────┤│ 86│经济藻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海带│苗│10万株│├────┼─────────────┼───────┼───────┤││紫菜│苗网│100片│├────┼─────────────┼───────┼───────┤││其他藻类│苗和亲本│50万株│└────┴─────────────┴───────┴───────┘注:序号指财税字〔1998〕66号文规定的免税货物清单序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0•【文号】农办外[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外〔2009〕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强化进口审批管理,促进良种引进推广,加强现代农业建设,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范围及管理职责我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产品范围和用途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确定。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负责农业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年度计划、执行等有关事宜的汇总和协调工作。
农业部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和渔业局等行业司(局)负责本部门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的年度计划制定、企业资质审核、进口免税审批及完成情况总结等工作。
二、免税进口计划申请和审批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每年 10月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征求下一年度的进口需求;根据上报的计划及行业实际需要科学制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报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当年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13年度改良种用绵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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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13年度改良种
用绵羊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标 签】改良种用绵羊免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关税﹝2013﹞73号
【发文日期】2013-11-01
【实施时间】2013-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对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同意增加农业部2013年度3600只“改良种用的绵羊”免税进口计划,请按《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农业部2013年度改良种用绵羊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6.15•【文号】财税字[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副产品购销,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5]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6.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的通知
(财关税[2005]25号2005年6月8日)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
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
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子(苗)计划附件2:
国家林业局2005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
4中央:关税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一】国家为了对有发展前途的产业或者与国民经济有紧密关系而需要扶持的产业进行鼓励,在进口环节往往会制定一些鼓励政策;对于其他行业的进口设备,国家也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进行调节。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从事进口设备,可能就会遇到利用不同的政策而筹划进口环节的各项税费的可能。
振昌科技实业公司是一家技术创新型企业,与国际上多家公司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为了满足从事国际贸易的需要,2011年3月12日,从德国进口宝马新760Li型小轿车1部自用,报关进口时,海关审定的计税价为1250000元(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50000元)。
依照现行关税的有关规定,进口小轿车整车的税率相对较高,而进口零部件的税率则较低。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相关协议,从2006年1月1日起进口汽车整车的关税税率为28%(后来的关税税率会随着需要而不断调整,这里为了分析简便起见,仍然按28%来分析),进口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为10%。
结合具体业务,我们可利用含随同报关的车辆零部件进行筹划,即,这里存在两个操作可能:其一,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自用车辆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报;其二,将轿车的零部件50000元与整车分开单独报关进口。
根据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制定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有三条标准:其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其二,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包括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其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凡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计征关税。
CASE1,振昌科技实业公司将车辆和零部件打包按海关审定的计税价1250000元申请报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财关税[2006]第25号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已审核确定(见附件1、2)。
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数量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三月三十日1/1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免税进口数量序号进口种苗名称种子(吨)苗木(万株)球茎(万粒)1无根插枝及接穗lOO2水果、干果种子苗10104松、杉、柏类种子20105桉、相思类种子58棕榈、漆、槭类种子1025郁金香种球2002000 26百合种球5003000 27唐菖蒲种球100300 32三叶草种子100033羊茅种子300034早熟禾种子100035黑麦草种子150038狗牙根种子30040剪股颖种子3043草坪种子80045花卉种子800500400 47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50060 48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300附件2: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序号种类数量(单位:只、匹、头)兽类87有袋类120 88灵长类6000 89鲸类5090大型蝠类l091熊类2092浣熊类1093鼬类20000 94犬狐类5800 95灵猫类5096狮虎豹类200 97猫类2098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100 99海牛类10 100鹿类140 101野牛类16 102羚羊类76 103野羊类70 104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40 105象类36 106斑马类40 107貘类10 108犀牛类20 109大型啮齿类80 110野马20 111河马20鸟类112鸵鸟类2000 113鹈鹕类30 114企鹅类260 115鹳鹤类160 116火烈鸟类800 117雁鸭类480 118鹰隼类70 119猫头鹰类10 120雉鸡类75 121欧类20 122鸽鸠类20 123鹦鹉类70 124犀鸟类60 125雀类100爬行类126龟鳖类500 127鳄类(包括苗)25000 128蜥蜴类1600 129蛇类10000两栖类130蛙蟾类260 131鲵螈类20鱼类132观赏鱼类2000 133鲟类700 134鳗类200 135鲨类60昆虫类136蝴蝶类260137观赏昆虫类700138贝类700139珊瑚类140植物类140兰花类(万株含瓶苗)500万株141参类(千克)800142苏铁类20万株,40千克143仙人掌类(万株)120万株144仙客来类(万株,包括瓶苗)400万株145樟类5万株,40千克146木棉类5万株,40千克147红豆杉类(万株)60万株148大戟类(万株,含瓶苗)300万株149蚌壳蕨类5万株,40千克150骨碎补类(万株)80万株151菊类(万株)80万株152杨柳类(万株)60万株153棕榈类(万株)80万株154百合类(万株)980万株155山茶类(万株)10万株156槭树类(万株)60万株157桑类(万株)30万株158石松类(万株)20万株159壳斗类(万株)10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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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种用野生动植物,种子,鱼种,种畜禽
【颁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关税﹝2009﹞50号
【发文日期】2009-08-10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现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
请遵照执行。
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种源进口免税政策及目标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
种源进口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
二、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种源进口单位应适时向种源进口免税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提出种源进口免税申请。
不同种类种源的进口免税审批单位由种源进口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主管部门”)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负责指定。
三、种源进口免税条件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
2.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
进口单位应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3.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
以科研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应说明具体科研项目并适时提供科研项目成果。
以育种或繁殖为目的免税进口种源,进口数量应以确保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繁衍的合理需要为限。
四、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核定及审批
审批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本年度进口计划。
年度进口计划应包括进口种源种类、申请单位、计划免税进口数量、进口用途等内容,并对其中计划免税进口数量大幅超过上一年度核定免税进口数量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后,由审批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审批,并出具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证明或种用野生动植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审批证明(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证明”)。
审批单位应审核、确认种源进口单位的资质、进口种源最终用途以及免税进口申请数量合理性等事项,确保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免税条件。
免税审批证明应标明审批单位、审批时间、种源进口单位,以及进口种源名称、种类、税则号列、数量、用途等内容。
经核定的种源免税进口年度计划以及审批单位出具的免税审批证明在公历年度内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
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进口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种源进口免税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工作一般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
在此之前,提出免税进口申请并已受理的种源进口单位凭审批单位证明,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进口货物放行手续。
种源进口单位取得免税审批证明后,凭免税审批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未取得免税审批证明或报关进口数量超过免税审批证明批准数量的种源进口单位,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监管及处罚
审批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总结本部门各审批单位上半年审批情况,报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总结上一年度免税进口执行情况,报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应分项说明审批单位,审批种源类别,审批数量,税则号列,报关进口单位、数量、金额、免税金额,以及进口种源最终用途等内容;并针对报关进口数量与核定免税进口数量有较大差异的品种详细说明原因。
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审批主管部门对免税进口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对超过核定计划数量审批的审批单位,由审批主管部门对有关审批单位及有关审批人员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在有关审批单位未完成整改前,审批主管部门应暂停其免税审批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暂停核定有关品种的免税进口年度计划,并在核定下一年度免税进口计划时扣减超批数量。
免税进口种源用途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种源进口免税条件”的规定,未经合理种植、培育(试种)、养殖或饲养不得转让。
对违反规定的种源进口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
暂停其1年免税进口资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种源进口单位,暂停其2年免税进口资格。
七、实施细则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