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西宁市城中区仓门街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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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青人社厅发〔2017〕136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及医用耗材目录,强化基金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377号)。

据此,省人社厅组织医疗、医保专家对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医用耗材进行了评审、论证,确定了医保支付类别,编制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目录》适用于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诊疗项目目录》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标准、医用耗材目录两个部分,为我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临床诊疗服务费用的标准。

三、《诊疗项目目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

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按规定报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按规定报付;使用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医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均不予报付。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地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及省市医改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5月30日附件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发展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2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基层就医、适度保障,因病施治”的原则,建立统一的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满足适度保障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就医需求,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参加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三、实施办法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实行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签约人头逐级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后,取消原新农合家庭账户制度,历年家庭账户结余继续使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传染病防控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的公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全力避免人员聚集及交叉感染风险,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即日起暂停省本级人社服务窗口线下业务,改为线上办理。

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附件1.docx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件2.docx关于认真贯彻全省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开展非必要见面办理业务进行线上办理的通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1.青海省就业服务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就业服务局:为全面贯彻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32次会议精神,落实省人社厅疫情防控工作专题会议安排,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暂停开展线下服务。

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复杂,各级就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将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劳动者以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暂时取消各类线下现场招聘、职业指导活动,待疫情趋缓后,在当地疫情指挥部安排部署下,适时恢复相关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二、加强线上业务办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我们全面组织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公平、公正、规范。

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一、评审对象范围
今年的职称评审对象为青海省范围内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评审程序与要求
1. 符合条件人员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按时参加面试或答辩环节。

2. 评审工作将分为初评、复评两个环节,通过专家评审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量个人的业绩和综合素质。

3. 评审要求严格,评委将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确保每位申请者的权益。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员需提前了解相关评审规定,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2. 对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疑虑,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咨询和申诉。

3. 评审结果将按照规定及时通知,并公示于部门官网上,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查看。

四、终审与公示
最终评审结果将在公示期届满后正式发布,获得职称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关证书和聘书,未获得者可根据评审反馈做出相应调整。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本着为广大职称申请者提供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为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宗旨,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积极组织职称评审工作,为推动各行各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壮大贡献力量。

愿广大申请者珍惜此次机会,认真准备,为提高自身素质和职称水平而努力奋斗。

祝愿大家评审顺利,早日实现职称的梦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的公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0号)精神,经全省各级人社部门逐级审核推荐、人社部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初审等程序,10月18日厅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西宁市人社局等3个集体作为全国人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含1个备选对象)、格尔木市就业局局长周华等3名个人作为全国人社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含1名备选对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现将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月19日至10月25日。

公示期间,如对推荐对象有异议,请以来电或书面形式反映。

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监督电话:************8258266177****6267153****7197传真:8258260来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330办公室附件:1.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名单2.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主要事迹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8日附件1、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名单(一)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黄南藏族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3.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选推荐对象)(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1.周华,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就业服务局局长2.王海峰,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队管理七级职员3.吕刚(备选推荐对象),男,回族,中共党员,现任海东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伤失业部部长2、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主要事迹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要事迹材料西宁市是青藏高原的东方门户,常住人口246.8万人,就业人口133.2万人,分别占全省总量的42%、41%,是青海省人口最多也是就业需求、就业规模最大、民生保障任务最重的城市。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省级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医改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6〕751号)精神,经专家评审、论证,调整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乙类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二、诊疗项目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三、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

层流洁净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60元,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其他床位费最高限额标准为3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四、医用耗材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用耗材实行最高限额标准管理,最高限额标准为6万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报付,高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费。

五、血制品和吸氧费血制品(不含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吸氧费个人先自付50%后按政策规定报付。

六、有关要求(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重要性。

调整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是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各相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政策。

医保经办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不得擅自增减项目或调整个人自付比例,应由生育保险支付的项目不得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管理方式(一)参保范围。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

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

(二)参保方式。

全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除青海省农村家庭的学生外,其余大中专、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以及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缴费;其他居民以个人名义到居住地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到居住地参保缴费。

(三)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年参保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

二、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省、市(州)级财政补助按8:2比例承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具体筹资标准由省政府于上年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统一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待遇(一)统一新生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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