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1)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购买货物并支付相应价款,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的合同。
买卖合同受《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效力1. 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民法典》的要求,买方与卖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合同。
2. 买卖合同生效后,买方和卖方均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约定方式买卖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达成,但书面形式是优先的形式。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涉及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条款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要素第五条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 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指出其名称、住所等信息。
2. 买卖合同的买方和卖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货物的确定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价格、交付地点等要素。
2. 如买卖合同涉及标的物需按规定取得许可证、批准证等,合同中应当约定取得许可证、批准证的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式。
第七条价款的确定和支付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要素。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
第八条货物的交付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货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等要素。
2. 货物的交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货物在交付前如有质量问题,买卖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手续、费用和税费1. 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涉及的手续、费用和税费的责任和承担方式。
2. 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支付费用和税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条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如合同未约定时,应当按照交易习惯进行履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
小到在街边买一个苹果,大到企业之间签订巨额的商品交易合同,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规范和约束。
而《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为这些交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保障。
买卖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着清晰的规定。
标的物应当是具有合法流通性和可交易性的物品或权利。
比如,违禁物品就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同时,对于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等重要要素,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民法典》也给出了相应的补充规则。
比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价格方面,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价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如果约定不明,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这为解决价格争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和合理。
交付环节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买方交付标的物。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的确定规则。
比如,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风险承担也是买卖合同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种货物或者服务转让给买方,并由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格的合同。
根据交易的不同性质和对象,买卖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商品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就某种商品的买卖达成的合同,如衣服、电器、食品等。
2. 不动产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就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的买卖达成的合同。
3. 劳务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就某种劳务(如设计服务、技术支持等)的买卖达成的合同。
4. 设备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就某种设备(如机器、仪器等)的买卖达成的合同。
5. 导购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就某种导购服务的买卖达成的合同,如导游服务、购物顾问等。
6. 知识产权买卖合同:指买卖双方就某种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买卖达成的合同。
以上是常见的买卖合同类型,不同的合同类型在签订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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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种类范围包括

购销合同种类范围包括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购销合同的种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形式购销合同:指的是普通商品买卖双方根据交易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约定签订的合同,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交货方式、价格和付款方式等。
2.国际贸易合同:指的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进行的商品买卖活动所涉及的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考虑到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各个国家的经济和政治情况。
3.大宗商品合同:指的是涉及大宗商品交易的购销合同,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等。
这类合同通常对交货地点、质量标准、价格指数及支付方式有特殊的约定。
4.农产品合同:是指农产品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包括粮食、棉花、种子、畜牧产品等。
这类合同通常与农业生产周期和季节相关,对于交货时间、品质要求、农产品质量检验等有特别的规定。
5.科技产品合同:指涉及科技产品买卖的合同,如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等。
这种合同通常对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有特别的规定。
6.工程合同:指的是买方向卖方购买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的合同。
工程合同通常对交货时间、安装方式、质量验收等有特殊规定。
7.定制产品合同:是指根据买方的特殊需求进行定制的产品买卖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买卖双方对产品设计、样品确认、交货时间等方面的特殊约定。
8.长期供货合同:指买卖双方达成长期供货协议,通过签订多年合同,保证买方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卖方的供货。
这类合同通常对价格、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等有特殊规定。
在购销合同中,除了上述常见的种类外,还可以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制定其他特殊类型的合同。
总之,购销合同是商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具体的交易规则和保障,有助于维护交易的公平、合法和规范进行。
买卖合同的类别

买卖合同的类别
买卖合同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和性质可以分为多个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商品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交易进行约定,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
2. 不动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的交易进行约定,包括不动产的面积、用途、权属、价格等。
3. 劳务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一方提供的劳务或服务进行约定,包括劳务的内容、方式、报酬等。
4. 股权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股权(如公司股份、股权投资等)的交易进行约定,包括股权的数量、价格、转让条件等。
5. 知识产权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就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交易进行约定,包括知识产权的转让条件、价格、使用范围等。
6. 进口代购合同:买卖双方就进口商品的代购进行约定,包括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交付方式等。
7. 分销合同:买卖双方就一方的产品分销进行约定,包括产品的销售区域、价格、销售方式、售后服务等。
8. 租赁合同:买卖双方就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租赁物进行约定,
包括租期、租金、使用条件、赔偿责任等。
以上仅是买卖合同的一些主要类别,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和性质有所变化。
买卖合同的考点总结

买卖合同的考点总结汉语拼音整理【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的不要式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一般动产买卖和房屋买卖,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除外。
【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交付标的物。
3、瑕疵担保义务(法定义务):(1)、权利担保义务:A、权利暇疵指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B、视为有权利暇疵的情况: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主张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租赁权等他物权,或者侵害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C、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暇疵的,出卖人免责。
D、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权利暇疵的,可以中止制服价金,除非出卖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E、第三人基于相邻关系主张相邻权,不构成权利暇疵。
F、出卖人的暇疵担保责任: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2)、品质(质量)担保义务:A、质量暇疵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在指令上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法定质量要求。
B、质量暇疵分为表面暇疵和隐蔽暇疵(实质验货业务(要化验)减肥药不减肥肯定是隐敝暇疵。
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可以主张索赔。
如果约定保质期约定超过两年的,依照保质期的约定。
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
C、不符合质量要求指标的物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
D、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E、买受人对标的物在风险转移时是否符存在暇疵负证明责任。
F、出卖人的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a、一般质量暇疵,出卖人负减价、修理、更换并承担费用的责任;b、有“三包"约定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出卖人应更换或退货;c、因暇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d、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有暇疵的,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于30日内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未做表示的,丧失解除权。
精解2024版买卖合同:每周一法实例分析

精解2024版买卖合同:每周一法实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买卖合同的定义1.2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2.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1 出卖人的基本信息2.2 买受人的基本信息3. 合同标的及数量3.1 合同标的3.2 数量4. 质量及标准4.1 质量4.2 标准5. 价款及支付方式5.1 价款5.2 支付方式6. 交付及验收6.1 交付6.2 验收7. 售后服务及保修7.1 售后服务7.2 保修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1 变更8.2 解除9. 违约责任9.1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9.2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10. 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11.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1.1 生效11.2 终止11.3 解除12. 其他条款12.1 保密条款12.2 法律适用条款12.3 争议解决条款12.4 强制性法律规定13. 附件13.1 合同附件列表13.2 附件内容14. 签署14.1 出卖人签署14.2 买受人签署14.3 见证人(如有)签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买卖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出卖人同意将某项商品或服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同意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
1.2 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出卖人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所有情况。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2.1 出卖人的基本信息出卖人的全称是X公司,注册地址是市区路号,法人代表是X,联系电话是。
2.2 买受人的基本信息买受人的全称是X公司,注册地址是市区路号,法人代表是X,联系电话是。
第三条合同标的及数量3.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X商品,详细规格、型号、数量等见附件一。
3.2 数量出卖人应按照附件一中的数量提供商品。
第四条质量及标准4.1 质量出卖人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和规定。
4.2 标准商品的质量标准以附件二中的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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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
加以规定。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
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
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
于货物买卖。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
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
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
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
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
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
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
卖标的物的界定甚至将不动产也排除出来。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用排除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
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
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由此,
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之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卖
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
归为特殊买卖。 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
标的不只限于货物的所有权,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例如,日本民
法典第555条的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移转某财产权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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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相对人对之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典”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
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者也在着述中表明,
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 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
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我国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狭义观
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
品,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
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广义观点认
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
知识产权。 因此,在这里必须明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这一章对这个
问题采取的是什么态度。主张广义买卖合同观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在
现代社会中,像不动产买卖以及大量的多种形式的权利买卖已经是社
会商品交易的重要环节,积极发挥这些商品的巨大价值,对于促进经
济的繁荣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这样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然而,正
是由于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诸如股
票、债券、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这些特殊商品的转让或者说买卖,
不但发展迅速,而且逐渐形成一系列特殊的规则。有关货物买卖或者
说一般买卖的规定能够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权利的转让或者买卖的,只
能是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具体地,则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制定一些
更有操作性的规则。
可以这样来看这个问题,关键的不是一定要明确权利交易、无体
物的交易以及不动产的交易是否属于买卖,着眼点应当是我们要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