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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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十三条 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
除应当提供第十条(三)至(十)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
请材料:
(一) 债券登记申请;
(二) 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债券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 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
(四)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国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建立证券持有人名册。国债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
的分销结果,办理国债登记。
第十五条 本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证券登记申请材料审核
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
(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
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由于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误导致初始登记
不实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
任;证券发行人申请对证券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本公司依据生
效的司法裁决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二) 有权机构关于权证发行的核准文件;
(三)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募集登记,除应当提供第十
条(三)至(十)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及建立证券账户关联关系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更好服务资本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便投资者账户管理,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修订的《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构建了以投资者为核心的多层次证券账户体系,在现有沪深A、B股等证券账户基础上,为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作为记录投资者身份信息以及证券资产的总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投资者用于投资交易的子账户,并在一码通账户与子账户之间建立关联关系。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结算为每个投资者开设一码通账户,现有证券账户作为子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场所或用于投资特定证券品种的证券持有及变动的具体情况。

投资者仍使用现有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买卖,投资交易习惯不受影响。

二、同一投资者不同证券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建立之后,实现了投资者信息的集中存储与管理,降低了开户成本,证券账户业务办理更加便捷,有利于投资者管理其持有的所有证券资产,便于办理不同证券账户之间因为退市、转板等原因引起的证券划转等业务。

三、对于新开户投资者,在其首次开户时,中国结算依据其提交的一码通及相应证券账户开户申请,一并为其开立一码通账户和相应的证券账户,建立并确认关联关系。

四、对于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未书面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的投资者),中国结算将根据账户实名制原则,经托管证券公司确认,为身份信息三要素(投资者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相同的投资者设立一码通账户,并建立与各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清算交收账户第三章清算交收第四章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结算风险管理第六章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维持证券市场结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设立并管理电子化证券资金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结算系统),向结算参与人或者其他经本公司同意直接参与结算系统的机构提供证券和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针对不同的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以下简称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

有关逐笔全额结算或者其他结算方式的具体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本公司只负责办理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委托本公司代为划拨证券。

结算参与人对其负责结算的全部自营和客户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

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清算交收业务与其客户签订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条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本公司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第六条本公司依据净额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结算参与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结算参与人应当于集中交收完成当日,与其客户完成最终、不可撤销的证券和资金交收处理。

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及最终交收时点,由本公司结算业务细则予以规定。

第七条本规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由本公司提供多边净额结算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证券类金融产品(不含人民币特种股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开户代理机构:为规范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特殊法人机构开立证券账户须直接到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自营账户的,不得超过按照证券公司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标准计算的证券账户数量。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自营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证券公司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全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受证券公司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的书面文件等材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在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证券公司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根据法律形式,可以将有证券投资基金分为()。

A.增长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B.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C.主动型基金和被动型基金D.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答案】 B2、对基金产品的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属于()。

A.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行为B.基金管理公司可自主决策的事项C.法规许可的行为D.需要事先向监管部门申请的事项【答案】 A3、基金管理人的中台部门的目标是()。

A.利润最大化B.消费者剩余最大化C.客户满意度最大化D.保障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持续性【答案】 D4、风险管理中的主要环节包括()。

A.Ⅰ、Ⅱ、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ⅢD.Ⅰ、Ⅲ、Ⅳ【答案】 A5、(2017年)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不包括()。

A.完善的内部控制B.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C.有效的投资研究团队D.健全的治理结构【答案】 C6、QDII基金不能()。

A.Ⅰ、Ⅱ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7、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安排()分管合规管理部的工作。

A.督察长C.基金经理D.独立董事【答案】 A8、关于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股票基金是应对通货膨胀的有效手段B.与其它类型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C.股票基金可供投资者用来满足现金管理的需要D.股票基金以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为目标【答案】 C9、(2016年真题)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可以由()提议召集。

A.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B.基金托管人C.基金审计机构D.基金管理人【答案】 C10、下列不属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效性原则B.独立性原则C.成本效益原则D.考察性原则11、投资者于交易日投资5万元申购某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申购费率为1.2%,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78元,确认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81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巩固账户规范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账户规范日常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97号),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挂失补办、销户等账户业务时,应当识别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核查投资者身份证的真实性。

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对身份证真伪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户籍证明或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二、证券公司应完善账户业务流程,防止新增不合格账户。

(一)在账户业务流程管理上,实行录入、复核双岗管理,建立强制复核制度,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二)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同一资金账户下挂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不一致的证券账户。

对于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为保持与银行端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一致而产生的与登记结算系统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等特殊情形,不视为同一资金账户下挂不一致证券账户,但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档案资料中加以说明、在柜面系统中备注。

三、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比对机制。

(一)对于已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新开资金账户办理交易手续时,证券公司应先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查验证券账户状态并核对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

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一致,且不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休眠账户或该证券公司申报的不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方可为投资者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

证券公司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概述证券公司是我国证监会监管的专业机构,其业务范围涉及证券交易、证券承销与保荐、资产管理、证券投资沟通等领域。

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帮助投资者深入了解相关规定,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账户管理规范、透明、安全、稳定。

二、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基本内容1. 客户身份认证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对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责任进行登记、管理和保存。

客户应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唯一识别信息件应完整、真实、有效。

2. 客户资金账户开立要求:证券公司应依法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提供相应的风险警示和投资建议。

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如实填写相关申请书和协议,签署相应的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3. 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包括客户的资金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确保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范、安全、透明。

4. 客户资金交易行为规范:客户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规章制度,严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 客户资金账户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客户资金账户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6. 客户资金账户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定期披露客户资金账户的交易清单、持仓明细、资金流水等信息,并向客户提供相关的投资风险提示和投资建议。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重要意义1. 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有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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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第五章证券账户卡挂失与补办第六章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1.3 本规则所称开户代理机构,是指本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1.4 本规则所称证券账户,是指由本公司为申请人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

1.5 本规则所称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1.6 本规则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1.7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申请开户时注册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必须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机关事业法人成立批文等。

境外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是指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

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开户代理机构2.1 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 股结算会员;代理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资格;(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 已经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2.4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开户代理申请书;(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代理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代理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业务。

2.6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

2.7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代理开户业务。

开户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开户代理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账,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对不再具备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代理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2.10 开户代理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

其他因故失去开户代理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第三章证券账户开立3.1 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3.2 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按证券账户的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3.3 A股账户仅限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允许买卖A股的境内投资者开立。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

3.4 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3.5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本公司受理。

3.6 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

但是,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一个自然人、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7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8 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9 开户代理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开户注册资料,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注册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 开户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

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 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

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

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代理机构。

3.12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

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

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

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

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

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4.1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代理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 2 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3 法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或发证机关出具的注明注册号的遗失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4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本公司实时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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