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路口审批指南(交委网站下载)
交通建设工程方案审批

交通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一、前言交通建设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交通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对交通建设工程方案审批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审批范围交通建设工程方案审批的范围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等各类工程。
具体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预算、环境评估、用地规划等相关内容。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三、审批程序1. 受理申请申请人应向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等内容,并按规定缴纳审批费用。
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批准立项。
2. 专家评审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方案进行评审,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环境评估等内容。
评审过程中,应注重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确保工程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公示程序通过审批的工程方案,应进行公众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方案主要内容、影响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 上报审核经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后,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方案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审核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方案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
5. 结果公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工程方案,应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布相关信息,并开始后续的实施工作。
四、审批标准在交通建设工程方案审批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安全性。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2. 施工图纸应合理、清晰、完整,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5.《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据《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路政许可审批规范》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和提交路政许可小组集体讨论意见,报请路政许可主管领导签发;
六、申请材料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设施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1份
1.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期限);
2.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等);
3.证件送达
证件送达遵循“谁制作、谁送达”的原则,由制作主体予以送达。明确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件送达方式、时限等。对于当场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的,明确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明确按照法定或者约定方式送达。
4.归档
归档档案实行分类或分户归档;档案资料应包括行政许可办理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规定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标准以及时限。
(4)不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且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则作出不予以通过决定。
(六)证件制作与送达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3)交叉处公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
(4)平面交叉处应使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二、三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5)经常有履带耕作机械通行时,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肩应进行加固,且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各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固段。
情形二、变更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二
情形三、延期
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详见附表三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可选/必选
要求
1
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
与变更申请事项内容有关的材料
1
0
必选
1、如变更声明等;
2、原件需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情形三、附表三: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可选/必选
要求
1
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2
书面延期说明
1
0
必选
原件需盖业主单位公章。
公路等级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公路功能
干线公路
集散公路
干线
公路
集散
公路
一般值
最小值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
推荐服务: 用水、用气、用电接入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占用城市绿地
指南地址:http://www.gdz /portal/guide/114 4 030000754 1969A34 4 0114 00800102
流快递
是否进驻政 是 务大厅
是否支持网 否 上支付
委托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是否告知承 否 诺制
实施主体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实施主体性 质
法定机关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市级
审批服务形 式
网上办,一次办
通办范围
无
事项状态
使用中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权力来源 业务系统
法定本级行使 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
联办机构
无
事项版本
12
类型
模板
样例
下载日期: 2 0 19 -12 -15
关联状态
1
广东政务服务网
序号 1
名称
类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 批文 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模板
样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z ip
局行政许可决定书.jpg
关联状态 已关联电子证照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000117025000
实施编码
114 4 030000754 1969A3000117025000
特殊程序 类型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
总时限 4 工作日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 无 称
村镇社区名 无 称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

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审批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公路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编号:(一)公路平交道口是指包括铁路与公路、其他城市道路与公路、路边店、加油站、工厂等在公路增设的交叉道口以及拆除公路中央分隔带等。
(二)许可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的规定。
3.公路与公路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同一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岔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5条。
(2)平面交叉的交叉角宜为直角。
斜交时,其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一般值最小值间距m 2000 1000 500 500 (4)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视距要求: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导视距(如图10.3.1所示),引导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
引导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见下表:设计速度(km/h)100 80 60 40引道视距(m)160 110 75 40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10 700 5 100 2 400 700(5)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保证通视三角区的视距。
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如图10.3.2-1所示)。
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如图10.3.2-2所示)。
情形三、附表三:。
交警审批项目审批流程

交警审批项目审批流程一、项目提出交通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服务单位)提出的各类交通管理项目.二、初审1、材料初审:接收部门在接受到有关单位提出的交通管理项目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核。
2、初审形式:初审形式较为多样,有的由专门的审批小组负责初审,有的由交通执法大队部门负责初审,有的由交通管理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初审。
3、初审内容:初审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合法性及相关手续的完整性等。
三、评审1、组织形式:组织评审由专门的交通管理评审委员会或专家组成员进行评审。
2、评审程序:组织形成评审委员会后,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系统性分析、检查和论证,然后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3、评审内容: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交通安全性、交通通行能力、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交通管理措施等。
四、批准1、批准程序:批准程序正式通过前述初审和评审后,形成书面审批文件。
2、批准形式:批准形式也比较多样,有的通过会议形式审批,有的通过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文件,有的通过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批准内容:批准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的通过与否、审批意见、时间、地点等。
五、监督1、监督形式:监督形式一般由交通管理部门各级各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进行实地巡查监督,以确保项目按批准文件执行。
2、监督内容: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交通管理情况、现场设施情况、交通组织情况等。
六、落实1、落实责任:责任单位对项目执法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每年对省级及县级项目改造情况进行汇报,连续三年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项目进行表彰奖励2、落实内容:落实内容以项目建设相关协议为准的有关规定。
交警审批项目审批流程的建立,可以更好地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有力地保障城市和人民的安全和舒适的交通环境。
在实践中,交警审批项目审批流程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温州市交警审批项目审批流程的建立,为城市的交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指引,有效地促进了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完整版)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路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备注版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规定 (3)5 出入口类型 (4)6 出入口位置 (6)7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 (9)8 出入口视距 (10)9 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 (11)10 其他 (14)附录A 典型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16)附录B 出入口无障碍设施设置示意图 (20)附录C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 (21)附录D 隐形消防出入口设置示意图 (22)附录E 出入口平面布局及设计要素示意图 (23)前言随着深圳城市快速发展及城市更新深入推进,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需求急剧上升。
为实现对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和统一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吸收了国内外出入口管理的先进经验,针对深圳市城市道路类型及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求特点,分类提出了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的基本规定、出入口类型、位置、宽度与转弯半径、视距、交通组织及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指引》并不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对于未包含在内的情形,出入口口开设申请人应遵照《指引》所提出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出可行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刘燚明、刘畅、刘源、周荣培、徐惠农、陈志建、苏永云、张贻生、刘筠、沙蔚等。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1 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已建成使用或规划的道路上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动车出入口。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路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备注版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基本规定 (3)5 出入口类型 (4)6 出入口位置 (6)7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 (9)8 出入口视距 (10)9 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 (11)10 其他 (14)附录A 典型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16)附录B 出入口无障碍设施设置示意图 (20)附录C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 (21)附录D 隐形消防出入口设置示意图 (22)附录E 出入口平面布局及设计要素示意图 (23)前言随着深圳城市快速发展及城市更新深入推进,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需求急剧上升。
为实现对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和统一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吸收了国内外出入口管理的先进经验,针对深圳市城市道路类型及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求特点,分类提出了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的基本规定、出入口类型、位置、宽度与转弯半径、视距、交通组织及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指引》并不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对于未包含在内的情形,出入口口开设申请人应遵照《指引》所提出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出可行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刘燚明、刘畅、刘源、周荣培、徐惠农、陈志建、苏永云、张贻生、刘筠、沙蔚等。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1 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已建成使用或规划的道路上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动车出入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步:交评报审交委在线办事网址:/xxgk/ywgz/ghjs/201401/t20140107_37414.htm事项内容对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审核事项流程图点击查看流程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
条件无。
数量及方式直接提供。
申请材料(一)交通影响评价审核的申请(原件1份);(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属企业的申请材料如下:1.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2.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加盖公章),原件待查。
3.组织机构代码。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5份,电子文档1份;(四)设计方案或详细蓝图原件1份;(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无有效期规定。
决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事项程序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注:(一)审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二)需专家论证的,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三)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手续。
救济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申请表格无相关表格。
网上受理http://61.144.253.227:8081/年审或年检无。
第二步:交评通过后报送路口设计交委在线办事网址:/xxgk/ywgz/dllz/201401/t20140107_37400.htm事项内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含省下放事项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事项流程图点击查看流程图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七)《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八)《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九)《广东省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
条件(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路口设置或者拆除分隔带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四)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五)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2.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依据:公路及城市道路有关技术标准及本实施办法。
(八)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十)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数量及方式(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2.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企业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深圳市注册的,营业执照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无需提交);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许可机关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申请人仅需提交许可证编号)。
注:申请临时施工路口的,可不要求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说明书、项目工程平面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图等。
申请非临时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申请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
(六)路口设计单位出具的路口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路口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路口设计文件包括路口设计说明书、路口平面设计图、路口竖向设计图、路口结构设计图、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道路恢复设计图、无障碍设施和盲道设计图等。
(七)路口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八)交通疏解方案(原件3份,加盖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九)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文件(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十)开设路口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资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3份,附电子文件)。
(十一)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3份,附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