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发展,创新金融体制机制,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打造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助推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发挥金融支撑作用(一)推进多种形式融资。
加强与各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争取对我省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
支持银行业机构创新产品,优化信贷结构,综合运用票据、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增加资金投放。
发挥好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开发性建设、出口贸易等方面的信贷支持作用。
拓展信托业务,吸引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筹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
加大债券融资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做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试点工作。
推动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提高整体实力。
扩大上市后备资源储备,选择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纳入后备资源库,有针对性地开展上市培育。
推进与期货交易所战略合作,积极开发农副产品、中药材等期货品种。
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规避风险等作用,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
加强与保险公司总部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拓宽保险资金在我省的投资渠道。
利用各类基金支持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
(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向县域以下延伸网点。
统筹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协同作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适合“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冀政字〔2015〕3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切实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
到2017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制在500家左右,资本金总量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300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加快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
发挥再担保机构的“稳定器”和“倍增器”作用,对市、县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带动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省级融资性再担保机构资本金2015年争取达到10亿元,2017年争取达到30亿元,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成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运作规范、服务范围广的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2.做强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设区市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建设市级核心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发挥上下连接的融通作用,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落实财税政策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
对全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增幅排前10名的县(市、区),按加计扣除新增减税额市县负担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省税务局负责)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的通知-冀财预[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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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编制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的通知(冀财预[2008]24号2008年3月28日)省直各部门: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现就编制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9年省级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2009年省级预算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中心任务和建设沿海强省的宏伟目标,按照公共财政要求,科学测算财政收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省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
根据上述预算编制指导思想,2009年省级预算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理财原则。
依法编制收支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职责、预算编制程序、收支范围和内容等要求编制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公共财政原则。
财政支出预算安排,优先保证履行公共服务和保障职能,加大对科技、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文化、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投入,突出对“三农”的支持和倾斜。
3、分级财政原则。
预算安排要遵从科学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责任要求,省级财政资金主要解决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级承担的事项。
省级对市、县的补助应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努力促进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4、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
支出预算安排要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战略部署和一定时期中心任务,权衡轻重缓急,集中财力解决事关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突出的“瓶颈”问题,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6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
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
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
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
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
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川财建[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9〕151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要求,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中专门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屠宰、物流、仓储、其他。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冀商规财字[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商规财字[2008]5号)市、扩权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外经贸企业及单位: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08]50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额度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金额度分配根据国家分配我省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额度,并结合你辖区2007年度中小企业出口的有关情况,安排你市、扩权县(市)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额度万元,工作经费万元。
请按此额度编制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并认真组织好项目实施。
二、资金使用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市、扩权县(市)在安排编制2008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时,要积极支持尚未使用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
三、重点支持方向1、继续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奶制品企业质量认证、商标注册、产品宣传项目从优安排。
2、加大服务外包产业的支持力度,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国际认证优先予以支持。
3、继续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支持力度,引导企业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我省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档次,增强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继续加大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支持力度。
优先支持农产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拓展拉美、非洲、东欧、中东和东南要等新兴市场及境外投资合作等项活动。
解读《河北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政策

解读《河北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政策一、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河北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的背景是什么当前,我国外贸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围绕强化贸易促进拓展市场、稳定和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各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
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在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3〕115号)。
二、《若干措施》有哪些主要内容《若干措施》共提出6个方面、19条措施。
主要包括:(一)强化开放平台带动作用。
打造雄安新区外贸发展高地,指导雄安新区健全完善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推动央企外贸板块二级、三级子公司落户。
加强外贸示范试点建设,推动综合保税区进位发展,落实《曹妃甸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企业开拓市场服务,持续开展RCEP燕赵行百场千企宣介活动。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优化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支持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实施“冀货出海”拓市场行动,对2023年省级确定的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畅通商务人员申办签证渠道,支持中外航空公司复航增班。
(三)巩固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
支持重点产品进口,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
推动优势产品出口,扩大电动载人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外贸“新三样”出口。
(四)加快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落实《河北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政策》,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引进平台公司、龙头企业、支付机构,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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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省级担保机构:
为推动我省中小外贸企业发展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09]103号),将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业务。
二、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对信用担保欠发达的市、县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三、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章程、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和被担保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2009年度出口情况说明、海关统计证明(需加盖被担保中小外贸企业公章);
(四)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五)申请政府出资补助的项目,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应报送的材料。
四、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要认真组织好辖区内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共同初审后,于2010年2月10日前联合将资金申请报告、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级担保机构于2010年2月10日前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来源: /fg/detail379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