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T 270-2005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近年来,随着能源需求的增加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受到广泛重视。
然而,核能的安全性与辐射防护问题仍然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核电厂的运营安全和辐射防护,必须制定严格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本文将就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进行探讨。
一、辐射防护原理和基本要求辐射防护是指通过降低辐射剂量和控制辐射源释放的措施,以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核电厂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如下:1. 最大可行措施原则: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最大可能的措施来减少辐射剂量。
2. ALARA原则:尽量减少辐射剂量,使其低于法定标准和国际卫生组织的推荐水平。
ALARA是“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的缩写,即“尽量低到合理水平”。
3. 单位工作人员和公众剂量限值: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应该低于确定的限值,以确保其安全和健康。
二、核电厂辐射防护措施为了保护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辐射危害,制定了以下辐射防护措施:1.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系统,对厂区内、周边环境以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并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辐射源管理:核电厂应对辐射源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辐射源的标识、记录和存储,确保辐射源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 个人防护措施:核电厂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护眼镜和适当的呼吸器等,以减少接受辐射的风险。
4. 辐射区域划分:核电厂应根据辐射剂量和放射性危险程度划分不同的辐射区域,并制定相应的进入限制和防护措施。
5.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警、紧急疏散和辐射剂量监测等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三、核电厂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核电厂工作人员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核电厂应开展辐射防护培训和监督工作:1. 培训课程:核电厂应提供全面的辐射防护培训课程,包括辐射安全知识、防护设备使用和辐射监测方法等,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核电厂辐射防护讲解

2012.10.23
放射性危害 核电厂放射性危险来源 辐射防护措施
放射性危害
放射性:原子核自发的发射出各种粒子的现象。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放射性无处不在。
宇宙射线0.3mSv∕年
北京-欧洲飞机往返0.04mSv/次
砖房0.75mSv∕年
土壤辐射0.15mSv∕年
水、蔬菜、空气0.25mSv∕年
辐射防护措施
源强防护 通过降低辐射源的强度,从而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员防护的目的。
对某些管道、设备采 取氧化、冲洗等措施
对有严重松散污染 设备采取去污操作
辐射防护措施
内照射的防护方法
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途径有:食入、吸入、从裸露伤口进入、 通过皮肤渗入等,防护的关键在于切断造成内污染的各种途径。
防护形式
肺部透视 0.02mSv/次
放射性危害
放射性的来源 分为两种,天然放射源 和人工放射源。
放射性来源 宇宙射线 天然放 射性 地壳中放射性物质 人体内放射性物质 医疗照射 人均剂量
300μSv/年
说明 海拔越高,剂量率越大 地壳产生的外照射
40K,14C
1500μSv/年 200μSv/年 400μSv/年
辐射防护措施
运行阶段和事故阶段
为了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在电厂的设计中考虑了多重 屏障和包容体,对放射性物质进行有效包容。
安全壳
一回路压力 边界
燃料包壳
燃料芯块
辐射防护措施
为了使公众所受照射低于管理限 值和设计目标值,需要严格控制 放射性物质的排放量。
放射性废物排放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处理和监
环境
社会公众
辐射防护措施
EJ_270_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

F70EJ 270-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1985-03-27发布1985-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工业部批准附加说明:本标准由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组织的“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编制小组编制。
编制小组组成:组长:潘自强付组长:姜希文、陈竹舟、邢馥吏、周富兰成员:宋绍仪、刘书田、万兆均、汪佳明、李传琛、李正德、黄永愚、任伦董伯年、李玉成1 引言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放射防护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或规定,参照国际辐射防护有关标准,结合我国核电站发展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的目的是,在发展我国核能专业中,保障核电站职业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1.3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反应堆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站。
1.4 核电站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核电站的扩建、改建或运行工况的改变,必须遵守本规定。
1.5 辐射防护的目的和原则1.5.1 辐射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达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5.2 核电站所有导致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并应保护核电站职业性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
1.5.3 辐射防护工作应实行最优化。
即考虑了社会的和经济的因素之后,使核电站对职业性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所造成的辐射照射,合理地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1.5.4 对可能受到核电站辐射照射的个人,实行剂量当量限值制度。
1.6 核电站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7 在申请核电站定址,建造,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前,核电站建造运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安全分析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8核电站的“安全分析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实行专业技术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制度。
核电厂辐射防护

放射性辐射的健康(包括致死癌症、非致死 癌症和遗传疾病)风险为7.3×10-2/Sv
4.核电厂的辐射防护措施
1)分区管理
按照GB18871-2002规定,核电厂对辐射工 作区实行分区管理。二区划分:监督区; 控制区;
非辐射工作区--厂区内从事的工作与放射 性(辐射)无关(如办公室、门卫、汽车 库等);
10µSv/h(1.0mrem/h)≤dose< 2mSv/h(200mrem/h)
≤10
管理进入
限制进入
2mSv/h(200mrem/h)≤dose<0.1Sv/h(10rem/h)
通常禁止进入
dose≥0.1Sv/h(10rem/h)
4.核电厂的辐射防护措施
• 美国的分区剂量率水平(50mSv/a)
2.核电厂辐射源
1)堆本体 a) 燃料元件中裂变产物(包括氚)、超铀元素、结
构材料中放射性活化产物; b) 中子、γ、β;(堆芯积存量ORIGEN) 2)冷却剂系统 少量裂变产物、腐蚀产物的活化(60、58Co、110mAg、
124Sb)、冷却剂的活化产物(3H、16N、14C、 24Na、38Cl 、42K、65Zn)、空气活化产物41Ar; 计算程序:美国PWR-GALE;法 PROFIP-裂变 产物,法 PACTOLE-腐蚀产物。 腐蚀产物的活化放射性造成90%以上的剂量贡献
Ⅵ正常为限制,事故后有限进入区≤10rem/h (100mSv/h)
Ⅶ正常严格限制,事故后限制进入区≤100rem/h (1 Sv/h)
Ⅷ正常禁止进入区,事故后严格限制进入区≤500rem/h (5 Sv/h
监督区--在此区域内,因为辐射水平很低 ,从事工作的人员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 或安全措施;经常评估职业照射条件。
核电厂辐射防护教材

放射性物质主要通过吸入、 食入和破损的皮肤或伤口等途 径进入人体 。
辐射防护措施
核电厂在生产电力的同时会产生大量的放射性。辐射防护的 目的是使人类受其照射的必要活动建立和维持适当的安全条 件,避免发生非随机效应,并使随机效应的发生率减至实际 可能的最低水平。
辐射防护针对 对象
核电厂 工作人员
环境
社会公众
辐射防护措施
核电厂从业人员所受的辐照剂量与多种因素有关,美国核管局1981年发表
的统计资料表明 ,每个堆的平均额定功率在逐年增加,平均工作人员数及 平均集体剂量也在逐年增加,但是随着辐射防护技术的不断改进,每个工 作人员的平均剂量却在下降。
厂内辐射水平 工种 所做操作
外照射 内照射
集体
个人
辐射防护措施
集体防护 集体防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辐射防护措施
个人防护 个人防护主要是针对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措 施有:
正确佩戴个人呼吸用品
严禁在控制区域进食、吸烟
不带裸露伤口进 控制区域工作
辐射防护措施
核电厂对环境和社会公众的辐射危害主要是由于向水体和 大气中排放放射性物质造成的。
正常 运行 核事 故
气/液/固态废物 放射性活化产物
排出前经过严格 处理且量非常少 对环境和公众无 影响
裂变产物 大量释放
严重的核事故会 对公众和环境造 成严重威胁
环境实体
用于降低公众和环境照射的措施有很多,在电厂设计阶段、运 行阶段以及出现事故阶段都有措施来保证公众和环境受到的影 响最小。这些措施涉及废物处理、安全措施和应急防护行动等 各个方面。
核电厂 工作人员
辐射防护措施
外照射防护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核电厂对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及其防治

本文主要调查研究了世界范围内和我国正在运行的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向环境的排放及 其对公众的照射, 历史上发生的核电厂严重事故及环境后果, 核电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对策; 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和小结, 提出了对我国核电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若干建议。
图 1 给出了世界范围内 1970 年至 1989 年所有核反应堆按 5a 平均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施仲齐等: 核电厂对环境的放射性污染及其防治
·24 3·
图 1 世界范围内所有反应堆按 5a 期平均的放射性核素的归一化释放量[ 4] F ig . 1 A v erag e nor malized r eleases of r adionuclides for each 5 y ears fr om r eactor s in the wo rld[4]
体废物的一部分来源。 1. 5 核电厂乏燃料
未经处理的核电厂乏燃料可以看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核电厂乏燃料的后处理可回收可 供使用的铀与钚, 同时产生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这些废物含有多种超铀元素和一些放射性很 强、发热和长寿命的裂变产物, 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环境污染源。
1. 3 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 1. 3. 1 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分类
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主要是由核电厂运行和维修中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 它们通常可分为以下 4 类:
( 1) 浓缩液。主要来自废液处理系统的蒸发装置产生的蒸发浓缩液, 少量来自放射性废物 回收系统。
( 2) 废树脂。包括不同类型的废离子交换树脂, 属湿的固体废物。
关键词 核电厂 放射性 环境污染 环境管理 秦山核电厂 广东大亚湾核电站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GB 6249-86 (1986年4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1986年12月1日实施)1 总则1.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规,为发展我国核能事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有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订的。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原则上也适用于核热电厂)。
1.3 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扩建、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均必须符合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要求。
1.4 辐射防护原则1.4.1 核电厂所有领导人员辐射照射实践活动要有正当的理由,保护公众免受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
1.4.2 辐射防护最优化,即考虑了社会的和积极的因素之后,使核电厂对公众所造成的辐射照射,应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
1.4.3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对可能受到核电厂辐射照射的公众个人和群体,实行计量当量限度制度。
1.4.4 在应用这些原则是,应考虑现在的实践在未来的岁月理所造成的计量负担。
1.5 核电厂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设施,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采用最优方案,并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6 核电厂的营运毒物,必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7 核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专业技术审核,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制度。
1.8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形式对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权、遇有违反本标准,并使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时,有权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罚。
2 选址要求2.1 在评价厂址是否适宜核电厂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工业企业、土地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社会经济方面的合理性等因素;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电厂自身安全的影响;必须考虑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特别是事故工况下的流出物)对环境、生态和公众的影响;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转问题。
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文档

2020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事故应急(以下简称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等环境辐射防护工作。
第三条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和事故应急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和完善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和核应急工作协调机制,提高辐射环境监管和核事故应对能力,保障公众和环境安全。
第六条核电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核电厂辐射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可能造成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核电厂建设、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环境保护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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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20F 72备案号:15824-2005 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EJ/T 270-2005代替EJ 270-1984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Rules for operational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nuclear power plants2005-04-11发布 2005-07-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EJ/T 270-2005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辐射防护组织和责任 (2)6 最优化实施 (3)7 辐射工作管理 (5)8 辐射工作许可证 (6)9 源项控制 (6)10 工作人员分类和个人剂量控制 (7)11 工作场所的分区和管理 (7)12 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9)13 防护衣具和设备管理 (11)14 停堆大修和电厂改造中的辐射防护最优化 (11)15 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职业照射控制 (12)16 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 (13)17 职业健康管理 (13)18 记录 (14)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控制区子区划分的实例 (16)附录B(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的实例 (16)I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EJ/T 270-2005II前言本标准代替EJ 270-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是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参考相关的核安全导则和IAEA安全标准,并结合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的特点编写的。
本标准与EJ 270-1984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a) 适用范围为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及检查、试验、维修、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生产活动以及核事故应急响应中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b) 以职业照射控制为基本内容,不包括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c) 标准名称改为《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德淦、杨茂春、晏仲民、顾景智、刘成夫、张东果、问清华、姚一正、夏彤。
本标准于1985年3月首次发布。
EJ/T 270-2005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运行期间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水冷反应堆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及检查、试验、维修、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生产活动及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
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退役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 18871-2002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营运单位 operating organization持有国家核安全部门许可证(执照)负责经营和运行核电厂的单位。
3.2承包商 contractor以合同方式为核电厂提供服务的单位。
3.3质量保证 quality assurance为使物项或服务与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合,并提供足够的置信度所必需的一系列有计划的系统化的活动。
所谓“物项”是材料、零件、部件、设备、系统、构造物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的通称。
3.4工作管理 work management一种多专业、全过程的管理方式,它强调团队工作方式和全过程的管理,包括策划、设计、计划、准备、执行以及跟踪等各个阶段,保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3.5辐射工作许可证 radiation work permit核电厂为审核和批准任何需要特殊辐射防护措施的运行、维修、检查、试验等活动的书面文件。
3.6热点 hot point辐射水平远远高于周围环境的很小的部位或局部区域,热点常常由辐射水平极高的热粒子形成,这些热粒子一般是反应堆冷却剂中的粒径很小、活性很强的微小粒子。
3.7适任评价 fitness assessment1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EJ/T 270-20052由具有规定资格的职业医师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就工作人员对于预期或正在从事的工作的适任或持续适任程度作出的评价。
4 总则4.1 为保证核电厂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止和避免有害的辐射影响,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
4.2 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及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运行、维修、检查、试验、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一切生产活动应遵循 GB 18871-2002关于实践的辐射防护要求,即实践的正当性、剂量限制和最优化;在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尽可能努力防止发生确定性健康效应,并遵循干预的正当性和最优化的要求。
4.3 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应以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相关标准为基础,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安全政策,确定辐射防护的方针、目标和相关方的责任,规定控制职业照射并使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具体要求。
4.4 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照射的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应了解并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规定和要求。
5 辐射防护组织和责任5.1 为控制职业照射并使辐射防护最优化,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建立为实施辐射防护大纲所需要的辐射防护组织体系。
辐射防护部门应独立于负责运行、维修等生产活动的部门。
5.2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a)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和相关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核电厂各级和各单位人员控制职业照射和实施最优化计划的责任和相关要求;b) 提供足够而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实施辐射防护大纲的知识和技能;c) 为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包括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提供所需要的辐射防护培训;d) 提供与预期的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设施、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的服务;e) 提供足够的辐射监测装置和手段,进行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f)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g)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文化素养和辐射防护意识,并建立有效机制,包括行政管理措施,促使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人员自觉遵守核电厂防护与安全的规定、规则和程序。
5.3 在核电厂工作、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承包商单位应当:a)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按照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制定本单位控制职业照射的管理规定或程序;b) 建立本单位的辐射防护组织,任命辐射防护管理人员,保持与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的合作与联系;c) 保证本单位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受到足够的辐射防护培训,自觉遵守核电厂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d) 按规定为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5.4 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应当:EJ/T 270-2005a) 根据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编制相关的实施程序,规范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管理;b) 对核电厂所有人员,尤其是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使他们具有足够的安全文化素养和辐射防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c) 对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员在工作策划、准备、实施和工作总结的过程中提供支持;d) 对辐射水平、污染水平及个人剂量进行监测,对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的执行情况和核电厂辐射防护水平及趋势进行评估;e) 对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有关的异常事件和事故以及违反辐射防护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分析和经验反馈;f) 保证监测设备和装置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按规定正确校准;g) 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器具,并对其正确使用进行监督和支持;h) 按规定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并保持职业照射记录。
5.5 核电厂辐射防护人员应当:a) 遵守和执行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规则和程序,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辐射防护责任;b) 对运行、维修(包括停堆大修)、检查、试验、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生产活动中的辐射防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监督;c) 积极参加培训和再培训,提高安全文化素养和辐射防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d) 正确实施辐射监测和辐射评价,积极提供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建议;e) 及时报告与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有关的异常事件和事故以及违反辐射防护规定的行为,根据要求进行事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
5.6 核电厂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应当:a) 遵守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规则和程序;b) 与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和辐射防护人员合作,接受他们的指导和监督;c) 接受辐射防护培训,履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责任和义务;d) 按规定进行辐射水平、污染水平及个人剂量的监测,正确使用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e) 及时报告任何有关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异常事件和事故。
6 最优化实施6.1 为控制职业照射和减少剂量,核电厂应根据本单位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最优化计划,该计划应具体规定最优化的任务和目标、推进组织和职责、分析方法和技术、相关工作程序、监测和评估的方法和手段以及改进行动的要求。
6.2 核电厂应定期进行职业照射总体状况的评估,或针对某项具体任务进行评估,以确定最优化的需要和改进的目标。
6.2.1 总体状况的评估包括核电厂总的集体剂量的现状和趋势、个人剂量的大小和分布、某些类型的活动(例如大修)和某些类别的工作人员的剂量、与国际和国内的剂量水平的对比以及与集体剂量目标和个人剂量约束值的比较,以识别可能存在的偏差和缺陷,确定新的剂量目标值和需要采取的改进行动。
6.2.2 具体任务的评估包括与该项任务直接相关的集体剂量和个人剂量的初步评估和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初步评估的目的在于识别并具体描述与剂量相关的所有因素和照射的条件,并与本单位确定的集体剂量或个人剂量的参考值进行比较,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如果初步评估的集体剂量或个人剂量超过参考值,则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减少剂量的防护措施。
6.2.3 参考值可能因单位而异。
参考值可以是个人剂量约束值或集体剂量目标,也可以是过去的或管理良好的类似任务已实现的指标,附录B是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和审核要求的一个实例。
3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EJ/T 270-20056.3 在评估的基础上核电厂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实现减少剂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