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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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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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择优选择,如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需经娄底市财金办批准同意。

第七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我市境内。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整理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整理版)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202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82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腹有诗书气自华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腹有诗书气自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腹有诗书气自华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文化范本11. 诚信(Integrity)、专业(Professional)、创新(Innovation)2.管理的第一个功课,就是先管好自己.3. 小企业做事,大企业做人4. 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5. 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6. 资源是会枯竭的,文化是生生不息的7. 专业进取,尊爱至诚,锲而不舍8. 坚持诚信,注重业绩,渴望变革9. 沟通从心开始10. 不学习的人,实际上是在先择落后11. 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12. 以人为本,心德为先13. 海纳百川,厚积薄发14. 没有最好,只有更好15. 要有好的灌溉,才有好的成果16. 和传统的昨天告别,向规范的未来迈进17. 为自己养成一个好习惯,给别人留下一个好印象18.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19. 塑造人的品质,建立管理根基20. 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收获21. 您的自觉贡献,才有公司的辉煌22. 团结一条心,石头变成金23. 多点沟通,少点抱怨;多点理解,少点争执24. 不要小看自己,人有无限可能25. 因为有我,所以回更好26. 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27. 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承担更大的责任28. 自我提升,良性竞争;相互欣赏,相互支持29. 强化竞争意识,营造团队精神30. 追求客户满意,是你我的责任31. 只有不完美的产品,没有挑剔的客户32. 培育礼仪员工,创造团队精神33. 每天进一步,踏上成功路34. 宁可因高目标而脖子硬,也不要为低目标而驼背35. 转变观念转变作风,让企业文化生生不息36. 没有执着力,就没有竞争力37. 杜绝不良思想,发扬优质精神38. 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这样的会议是属最浪费的行动39. 找方法才能成功,找借口只有失败40. 行动是成功的开始,等待是失败的源头41. 停下休息的时候,别忘了他人还在前行。

42 只有一种失败,那就是半途而废。

43 没有人会拒绝你的微笑。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第一节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动中国x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x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业务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x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

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准入标准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四)企业须满足《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五)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x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不符合x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贷款金额经营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抵押物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物业,应具备产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x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类型1、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配套车位)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宅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应不属于产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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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
员资格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
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
府令〔2011〕149号)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粤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中从事具体
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
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本市注册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
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市直有关
部门或市属企业依法出资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本市注册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

(三)监管部门认为其从业人员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
业证书的其他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地方金融从业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机构中除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外的实际参与经
营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机构中从事公司业务拓展、联系的所有业务人员;
(三)机构中从事风控、财务、行政等相关部门的从业
人员;
(四)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
他人员。
第五条 委托市担保信用协会、小额贷款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
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并接受市、区监管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
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被机构聘
用。
第七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定期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
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八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
3

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
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在机构现任职;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核查后,未有被客户投诉涉嫌违规行为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并向市、区监管部门
备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
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
相关业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
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
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
4

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
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
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
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
员执业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
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担任出现重大风险问题或因违法行为被责
令退出市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其离职之日起未逾3年的,其他机构不得聘用。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行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包括:向客户说明清楚机
构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得私自收取客户红包、误导客户
参与高息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若从业人员在执业过
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或收到客户对从业
人员投诉、举报的,该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
核实情况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市、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
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
质。
第十八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
5

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
则等,并报市金融局核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
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
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
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管部门对
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监管评级扣分或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
展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评级扣分;
情节严重的,直接予以降低监管评级或通报。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违反行业的相关规定,或收到
客户对从业人员的投诉等,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监管部门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监管评级扣分;情
节严重的,由市金融局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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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
考试并在金融行业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
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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