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简介
本手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升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重点内容
1. 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全面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评估、信用记录、信用监管等。
应明确信用管理的方针、目标、职责、流程和要求,并建立健全的信用档案。
2. 推进信息共享
企业应积极参加东莞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企业的信用信息及时上
传至平台,并实现与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对接,推进信息共享与交互。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内部信息管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 强化诚信宣传教育
企业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员工开展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素质。
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树立企业社会形象和品牌形象,推动建筑行业的诚信文化建设。
4. 加强信用评价和监管
东莞市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和监管力度,针对信用评分不
足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戒。
同时,应对优秀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对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
高行业整体的信用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手册制定的要求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还能为建设诚信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东建市[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管理和年度复查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09〕17号)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监管平台和加强事项审批后的监督检查,规范已领《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经营行为,杜绝企业在莞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现结合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企业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在莞信用档案管理,从2009年4月1日起,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资料确认制度和承诺制度。
(一)企业资料确认制度。
对企业提交的在莞分支机构负责人(施工企业为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监理企业为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企业确认。
(二)企业承诺制度。
原由企业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时需出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改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寄回企业,经企业确认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寄回建设局。
从建设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有效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对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将结合企业手册年度复查结论分别作出处理。
二、实行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签收制度。
从2009年4月1日起,市外企业在莞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书面申报资料和机构管理人员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在收到企业寄回的《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后,由建设局以挂号信形式将《信用管理手册》(在实行企业IC卡后为企业IC卡)寄回企业签收,在建设局收到企业寄回的“收到凭证”后正式启用。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负责管理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的部门,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和标准,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2.业绩评价:评价企业近三年的项目业绩、履约情况、工程质量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业绩质量。
3.技术实力评价:评价企业的人员组成、技术水平、技术设备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4.诚信记录评价:评价企业的履约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信用记录等指标,以评估企业的诚信度和法律意识。
二、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1.信用评价分为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依据不同指标进行评分,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2.信用评价由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结果由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3.建设工程企业可以自愿参加信用评价,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强制评价;4.信用评价周期为三年,评价结果根据评分大小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不良级;5.信用评价结果应当通过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动态管理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的表现进行监管和管理;2.建设工程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要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包括财务状况、业绩情况、技术实力等;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监测,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4.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资金支持等奖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限制、处罚等惩戒措施。
通过上述办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将为建设工程企业提供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评价和管理机制,推动建设工程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东莞市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施工图审查机构;(三)从事工程施工、工程拆除的企业;(四)基坑监测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五)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机构;(七)其他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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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1(1)
2 资质管理 技术科
SJ-00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第八、二十一条,《建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 例》第八、二十一条,《建 务的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 八条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业务的(伪造、买卖、出 租、以其他形式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资质证书和设计出图专 用章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第九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 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六条 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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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质管理 技术科
SJ-013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管理条例》第九条,《东莞市 《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 所得一倍至两倍罚款;可以责令停业 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 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六条、第十八条 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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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资质管理 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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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质管理 技术科
SJ-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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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质管理 技术科
S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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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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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东建[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发布《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通知(东建〔2007〕17号)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有关单位: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市决定实行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制度,现将《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东莞市建设局二○○七年六月二十日附件: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办法一、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三、市建设局负责在莞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使用和具体实施。
四、《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简称《信用手册》)由市建设局对在莞建筑业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及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记录。
五、本市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有关资料,领取《信用手册》。
市外建筑业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市外建筑业企业进莞备案指南,按照该事项要求,申报进莞备案,领取《信用手册》。
六、企业领取《信用手册》时,应如实提供《信用手册》所要求的企业基本信息,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建筑业企业承诺书,企业基本信息由建设局在《信用手册》上记录。
企业承接业务签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持合同和《信用手册》到市建设局进行经营业绩记录。
七、《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书面版本由各企业自行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
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东企业类型行为类别执法科室不良行为代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6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7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09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0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5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6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7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8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19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0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KC-023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24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5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6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7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8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29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0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1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2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KC-033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34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35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6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7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8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KC-039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0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1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2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3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4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5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7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8工程勘察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KC-049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安监站,技术科KC-050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1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2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3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4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5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6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7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技术科KC-058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59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0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2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3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4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5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KC-066工程勘察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KC-067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技术科KC-068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09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0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7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8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19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2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2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技术科SJ-023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SJ-024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5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6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交易中心,招投标办SJ-027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8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29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0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1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2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33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34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35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办公室SJ-036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招投标办SJ-037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J-038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J-039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SJ-040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1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2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3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4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5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6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7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8工程设计企业业务管理技术科SJ-04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监站SJ-050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监站SJ-05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4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5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监站SJ-056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7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8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5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0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质监站SJ-064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5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6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7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8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6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0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质安科SJ-07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4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5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6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7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科SJ-078工程设计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SJ-079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技术科SJ-080工程设计企业承揽业务技术科SJ-081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技术科,质监站SJ-082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技术科,质监站SJ-083工程设计企业质量监督技术科,质监站SJ-08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0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1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市场科JL-024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25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26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27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28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29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30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31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2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3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4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5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6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7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8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39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0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1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2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43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4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5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6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47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48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招投标办JL-049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50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质监站,安监站JL-051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招投标办JL-052工程监理企业业务管理市场科JL-053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4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5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6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57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监站JL-059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60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监站JL-061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市场科,质监站JL-062工程监理企业质量监督质安科,质监站JL-06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6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6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6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安科,安监站JL-068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质安科,安监站JL-069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安科,安监站JL-070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质监站JL-071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市场科,安监站JL-072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7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8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79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0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1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2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7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8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89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0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1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2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3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5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6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7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监督安监站JL-098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质安科,安监站,质监站JL-099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质安科,安监站,质监站JL-100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质安科,安监站,质监站JL-101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办公室JL-102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理市场科JL-103工程监理企业综合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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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2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4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5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6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7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8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09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0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1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2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4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5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6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7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8 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技术科ST-019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0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1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2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3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4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5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6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7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8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29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0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1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2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3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4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5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6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7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8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39 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管理技术科ST-040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1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2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3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管理技术科ST-044 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管理办公室ST-045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质监站,技术科ST-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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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的经营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行业活动的以下单位:(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三)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第三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设工程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
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
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四条信用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市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企业自行申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行为记录、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等内容。
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履约情况、现场作业行为及其他相关行为,对照行为记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在此基础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值、信用等级、信用状态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分为综合和专业两项,专业类按工程性质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三类。
基于工程产生的分值对应归集到相应类别,其他分值归入综合类。
其他企业的信用分值分类、归集按照市住建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对应招标工程专业类别,以投标企业的综合类分值、专业类分值、基础分值之和作为投标信用分值,实行信用分值投标差异化措施。
对于未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按原始分值100分计算。
第九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平台的建设、监督与管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条市住建局采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标准,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建设系统信息互联和共享,并通过“东莞建设网”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质量安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逐步实现与工商、金融、税务、工程担保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的形式。
勘察设计、施工(含预拌混凝土)、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后可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一并登记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人员证件及有效期信息等),用以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应先建立信用档案,再在莞承接工程。
招标代理信用信息档案中的企业和人员基本信息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数据为准,信用分值和限制承接业务状态以我局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设“正常登记”和“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两种状态。
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不得办理新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手续:(一)存在强行违法施工行为的;(二)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逾期未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按要求进行整改、停止施工的;(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情况,未督促其落实整改,或未向有关机构报告的;(四)在莞承接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五)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六)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合同或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七)企业被认定有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八)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九)在投标会现场,投标单位存在起哄、大声喧哗或者辱骂工作人员等无视会场纪律行为,影响投标会正常进行的;(十)无正当理由拒绝行政执法检查或经两次以上书面催告,不配合、不协助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十一)在日常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检查中,提供虚假或伪造的材料、数据,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手段的;(十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信息档案”设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状态,期限为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三)企业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企业被认为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五)企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的或违法分包的;(六)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七)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八)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的;(九)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十)其他应当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情形。
“信用信息档案”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期限根据上述情形的情节,由市住建局决定,具体期限以市住建局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书为准。
限制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的,经企业申请可恢复“正常登记”状态。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分A、B、C和不定级四个级别。
“信用信息档案”的初始分值为100分。
企业信用分值总分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为A级,90-100分的为B级,80-90分(不含90分)的为C级,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定级。
第十七条根据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对不定级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或不定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企业承接业务、完成业绩、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信息,依据量化标准对应记分。
第十九条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建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予以加分,仅限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或东莞市援建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
良好行为信息录入,由企业凭据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到市住建局办理。
第二十条企业不良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的情况,对照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给予信用扣分惩戒的行为。
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予以“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的,应当同时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给予信用记分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企业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之一才能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通报等;(四)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由市住建局结合国家住建部、广东省住建厅相关规定和本市建设行业管理实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制定并公布。
市住建局结合法律法规调整和工作实际,可以修改、删除或增加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标准,并在修订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行为记分标准,不得作为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制度。
公布内容应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信息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市住建局应当及时整理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扣分文书、通报文件等,形成企业信用行为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通过东莞建设网等平台对外公布。
建设工程企业需及时关注“东莞建设网”、“东莞建设工程监督网”等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对本市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本市企业取得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第二十五条市住建局对在莞开展业务的企业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向省住建厅抄报核查、查处结果。
核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生过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围标、串标、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三)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的;(四)企业注册管理人员变更频繁;(五)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资质到期未申请延续与变更的。
对核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相关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
对省外企业,将按有关规定通报企业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将本级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通报信息、经核实的欠薪投诉及企业不诚信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建设信息网“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诚信信息库,对各种不良行为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