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其他安装或者集成空间位置传感器的智能设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行为属于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数据要素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应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编制说明

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编制说明1. 规范编制背景2017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整理和共享使用的内容以及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
为了充分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迫切需要将不同来源、不同格式、不同部门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与融合,实现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与社会化服务。
针对我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与融合的实际需求,亟需制定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
本规范从我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与更新出发,对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地理国情普查矢量数据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获取的专题地理信息矢量数据的融合技术进行一体化设计,充分考虑了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多源、异构、不一致性的现状及特点,明确多源地理空间数据数据融合的基本流程与技术要求,为建设现势性强、精度高、属性丰富的湖南省地理空间交换共享数据库奠定基础。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多源矢量空间数据融合属于地球空间数据融合的范畴。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地理信息系统的出现和应用,多源矢量空间数据融合得到了广泛关注,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何特征融合处理与属性特征融合两方面[1]。
2.1 多源矢量空间数据几何特征处理几何特征融合是多源矢量空间数据集成融合的核心内容,旨在解决同名地物在不同数据库中地理位置不一致性问题,通常包括同名实体匹配和不一致性处理两个过程。
同名实体匹配利用相同地理实体在几何特征、拓扑关系和语义信息等方面的相似性,识别不同数据库中的同一地物,主要方法包括:基于几何特征的方法[2]、基于拓扑特征的方法[3]、以及基于属性特征的方法[4]。
不一致性处理是对匹配后多源数据进行选取、化简、更新、关系协调等操作,使空间数据内容和质量准确可靠,主要方法包括:基于同名点三角剖分的地物调整方法[5]、基于拓扑关系的合并变换算法[6]、基于平差原理的地物调整方法[7]以及基于多评价因素的调整变换算法[8]。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1]1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4.11【实施日期】2011.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1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我省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厅机关各处室在组织安排国土资源重大项目时,必须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数据库做为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与项目成果一并验收,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实现国土资源数据及时汇集、更新及数据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保证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统起来、用起来、活起来”,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投入,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职能等过程中需要使用或生产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的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1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1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15日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主要指以下四类项目:(一)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1.基础图件更新。
测制和更新1:10000、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2.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维护管理系统运行;3.数字湖南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更新升级与维护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政务版和公众版)、省级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等;4.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5.测绘基准建设与维护。
建立、复测与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6.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更新、维护;7.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二)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1.全省公益性地图、地图集的编制与更新;2.测制、更新和管理水下地形、城市三维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3.应急测绘。
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

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修订稿)修订记录引言2017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整理和共享使用的内容以及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多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与融合,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多源、异构、不一致性的现状及特点。
本标准的实施将规范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与融合,明确多源地理空间数据数据融合的基本流程与技术要求,有助于形成统一权威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为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与共享提供基础。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湖南省地理空间矢量数据融合的内容、规则与技术流程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地理空间矢量数据融合。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4911-2008 测绘基本术语GB/T 16820-2009 地图学术语GB/T 17694-2009 地理信息术语GB/T 33462-2016 基础地理信息1:10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17798-2007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20258.1-200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 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示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示GB/T 20257.2-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示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示GB/T 17941-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278-2009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9006-2010 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更新规范GDPJ 03-2013 地理国情普查数据规定与采集要求CH/Z 9010-2011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3术语3.1地理要素(geographic feature)表示地球上地点相关的现实世界现象,一般分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地理要素。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湘财建〔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测绘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29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做好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国家地理国情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90号)及《湖南省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标准(试行)》(湘财建〔2013〕54号),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13日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国家地理国情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90号)及《湖南省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标准(试行)》(湘财建〔2013〕54号),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主要包括:(一)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二)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三)测绘能力建设(含测绘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四)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项目法管理。
按项目法管理要求进行立项论证、设计与预算编审、竣工决(结)算。
(二)专款专用。
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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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
2017年3月3日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汇集整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使用,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统一标准、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使用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建设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生产、更新和管理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享有无偿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地理空间数据汇集处理和集成、交换共享平台运行和维护、共
享服务提供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章采集和生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保证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速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
第七条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中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系统,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由法定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生产或者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第三章汇集和整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数据更新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并且适时修订《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于每年
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者数据库等)进行数据汇集。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汇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服务机构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提交的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