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
最新企业会计规则(完整版)

最新企业会计规则(完整版)1. 背景随着企业环境的不断变化,为了保持企业会计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最新的企业会计规则。
本文档将介绍这些规则的详细内容。
2. 会计原则2.1. 公允性原则: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收益确认和损失计提过程中保持公允价值的准确性。
2.2. 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根据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来确定会计处理方法。
2.3. 全面匹配原则:企业应将与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相配对,以反映其真实的经济效果。
3. 会计记录和报告3.1. 会计记录:企业应进行准确、完整和清晰的会计记录,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的详细信息。
3.2. 财务报表: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 会计估计和变更4.1. 会计估计:企业应根据可靠的和合理的信息,对无法准确确定的事项进行会计估计,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关披露。
4.2. 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在会计政策变更时进行适当的披露,并按照新的会计政策进行财务报表编制。
5. 会计核算和审计5.1. 会计核算: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2. 审计: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并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6. 会计准则解释和咨询6.1. 解释准则:企业可以向相关会计机构提出会计准则解释的请求,以确保对规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
6.2. 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寻求专业会计咨询机构的帮助,以提供关于特定会计问题的意见和指导。
以上是最新的企业会计规则的完整内容。
企业应确保遵守这些规则,以保持会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如有任何问题或疑虑,请随时咨询相关会计专业人士。
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38项具体准则1.账务处理准则:规定了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和程序,包括账簿设立、会计账户的划分和命名等。
2.成本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成本的确定方法和核算程序,包括原材料、劳动力、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的核算要求。
3.资本公积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资本公积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股本公积、盈余公积等项目的处理要求。
4.盈余分配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盈余分配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等项目的处理要求。
5.投资收益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项目的核算要求。
6.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股权投资的获取成本、减值准备等方面的要求。
7.固定资产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固定资产的入账、折旧、资产减值等要求。
8.无形资产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无形资产的获取成本、摊销、减值等方面的要求。
9.商誉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商誉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商誉的获取成本、减值等方面的要求。
10.债务重组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债务重组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债务重组的确认、债务减记等要求。
11.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准则:规定了企业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和计量要求,包括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摊余成本等计量方式。
12.金融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了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计提范围,包括减值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程序。
13.存货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存货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存货成本的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等要求。
14.债务减记准则:规定了企业债务减记的方法和程序,包括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的减记要求。
15.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了企业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计提范围,包括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计提要求。
16.利润表项目核算准则:规定了企业利润表项目的核算方法和程序,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等项目的处理要求。
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则和方法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分类、计量和汇总的制度。
它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工具,可以帮助企业进行经济分析和决策。
下面将介绍会计核算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作用。
一、会计核算制度的基本内容1.会计核算主体。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企业会计核算的主体范围,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
2.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包括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实体、会计增量和会计期间等,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3.会计核算科目。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企业应当设置哪些会计科目,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可以适当调整和补充会计科目。
4.会计核算档案。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核算记录等。
这些档案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5.会计核算报告。
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企业应当编制和报送哪些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报表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反映,也是利益相关方评价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会计核算制度的作用1.提供信息支持。
会计核算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帮助企业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企业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经济分析和决策,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经营管理。
2.保护利益相关方利益。
会计核算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财务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会计核算制度要求企业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同。
3.评估经营绩效。
会计核算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评估自身的经营绩效,通过比较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指标,分析经营成果和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和调整策略,实现可持续经营。
4.合规经营管理。
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包括原始凭证的保存、会计账簿的记载和报表的编制等。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核算流程、职责和权限,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四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对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会计核算流程第五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凭证管理制度,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明确账务处理流程和权限,确保账务处理的及时、准确。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进行会计期末结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报表编制和审查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会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期限进行归档,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的查阅和销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会计档案的信息不被泄露、损毁。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审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责任与考核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责任制度,明确会计核算各环节的责任人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一、综述公司会计核算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自身会计核算活动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编制和审查程序等方面内容。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科学有效的财务决策依据,保证公司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
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1.货币计量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必须采用货币计量单位和货币计量原则,即把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资源和财务要素都按照货币单位计价,然后进行相关核算。
2.确认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确认原则,即企业需在经济活动发生时确认相应的财务收入、支出、利润等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减值和计提工作,确保财务信息及时、准确和真实。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根据经济实质和业务实际进行核算处理,而不仅是根据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4.持续经营原则公司会计核算应遵循持续经营原则,即企业在除非存在特殊原因,企业应当被视为能够并愿意持续开展业务活动及继续经营下去的状态。
三、会计核算科目公司会计核算科目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设定的一组科目体系及其相关规则。
科目体系的设置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特点、财务管理需要、账务处理方便等因素进行设计和制定。
四、会计核算方法1.现金会计核算方法现金会计核算方法,即企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仅对现金交收事宜进行核算处理。
2.对冲会计核算方法对冲会计核算方法,是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同时安排一组相反的资产、负债、权益或成本、收入、费用等业务,通过相互抵消影响,从而达到基础核算数据的修正和完善。
3.实际成本核算方法实际成本核算方法,是指采用实际成本原理,对各种资产或负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内容进行确切核算的方法,确保企业经营成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报表编制公司会计报表编制是公司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信息等方面。
公司报表编制应严格遵循相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和要求,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指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分类、核算和报告,以形成真实可信的财务信息的过程。
它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之一。
以下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合规性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应符合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合规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合法性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如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会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规范性要求指企业需要依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完整性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经济业务的核算,确保财务信息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准确性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应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具体要求包括:准确计量,即企业应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精确计量,如货币、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计量;准确记录,即企业应按照会计科目进行准确记录,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准确处理,即企业应根据会计处理原则和政策,按照规定的方法处理各项经济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三、及时性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应具备及时性。
及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及时记录,即企业应当实时记录、分类和汇总各项经济业务,确保财务信息的及时性;二是及时报告,即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如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等。
四、可比性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应具备可比性。
可比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务报告的可比性,即企业的财务报告应按照相同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确保不同时间段的财务报告具备可比性;二是财务指标的可比性,即企业的财务指标应采用相同的计量方法和核算原则,确保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指标具备可比性。
五、透明度要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应具备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企业应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财务报表附注等,以便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作出相应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是中国会计系统中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用于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以下是它们的简要介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是国家财政部颁布的,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统一规范。
它由一系列准则组成,包括基本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按照真实性、公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以提供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用信息。
2.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适用于中小企业和其他特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主要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更加简化,要求企业按照特定规则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降低中小企业的会计成本,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较为全面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而企业会计准则则主要适用于中小企业和其他特定企业。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contents •制度概述•会计科目与账户设置•会计分录与记账方法•成本核算与资产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企业内部控制与审计要求目录CHAPTER制度概述定义目的定义与目的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相关,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
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分析。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及时性。
对象企业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所拥有的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要素企业会计核算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这些要素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核算的对象与要素CHAPTER会计科目与账户设置会计科目的意义与分类账户设置的原则与方法账户设置的原则账户设置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原则。
即账户名称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准则规定,账户内容必须与经济业务相关,且每个账户必须完整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各个方面。
账户设置的方法账户设置应采用平行登记法,即每个账户按期分别登记有关会计要素的具体内容,从而使账户记录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账户的用途与使用方法账户的用途账户的使用方法CHAPTER会计分录与记账方法会计分录的基本概念会计分录的概念会计分录的作用会计分录的编制原则记账方法及其适用范围记账方法的概念记账方法包括单式记账法和复式记账法。
单式记账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企业;复式记账法则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记账方法的种类记账方法的优缺点会计凭证的编制与审核会计凭证的概念01会计凭证的编制02会计凭证的审核03CHAPTER成本核算与资产管理产品成本核算的方法与流程030201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确认无形资产与递延资产的核算方法CHAPTER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财务报表的种类与编制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趋势分析法通过比较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指标的增减变化趋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不得将检举人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
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