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激励政策落实:专项建设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合集下载

国发 [2010] 28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0] 28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

为进一步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的重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

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规划和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

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节能环保,严格产业准入。

加强生态建设,注重环境保护,强化污染防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承载能力。

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赣工强省小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江西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业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5月24日关于江西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署,引导全省上下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带动形成大干项目浓厚氛围,助力工业强省战略实施,保持制造业占比总体稳定,切实稳住、进好、调优全省国民经济,特就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兴产业倍增发展聚焦航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中医药及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优势新兴产业的重大项目,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已完成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补,单个项目不低于2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聚焦有色金属、石化、建材、纺织、钢铁、食品、家具、船舶等重点传统产业,对符合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服务化方向的重大项目,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补,单个项目不低于2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三、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深化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企业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重大项目,择优确定支持对象,按照项目数字化改造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财政部印发了《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以下简称《意见》)。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意见》作为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其中一项,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顶层设计文件,是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保障方案。

《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明确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目标,指导各级财政干部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凝心聚力推进工作;有利于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明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找准着力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多项政策协同作用,形成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与其他部门横向互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有力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问:《意见》的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意见》立足当前发展阶段,以支持实现碳达峰工作为侧重点,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具体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

主要阐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二是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

明确重点支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重点行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基础能力建设、绿色低碳生活和资源节约利用、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等六大方面。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4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第52号令)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第54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2020年7月29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等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国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互联网+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20年落实稳就业保民生、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6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

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拓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增强抓落实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30日附件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在2020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3•【文号】国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自2016年起探索组织开展督查激励工作,持续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表扬激励,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各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更大力度激励地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进一步调整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优先支持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在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中予以倾斜支持。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2.15•【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科技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印发以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为了便于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意见》精神,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发展,2006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12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事业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赋予科技创新重大历史责任,要求我们必须对科技体制进行改革。

而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事关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大幅度增长,为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3%,“十二五”以来继续高速增长,2013年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

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13年达到2.09%。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也保持高速增长,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

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科技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科技实力大幅提升,整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基础前沿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取得一批世界级成果,部分科研领域已经达到世界水平。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11•【文号】教师[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教师[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特制定《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1日附件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教师企业实践,是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企业依法应当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有效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工作。

第三条定期到企业实践,是促进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激励政策落实:专项建设基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成效较明显地区予以激励支持的通知
国办函〔2016〕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2015 年国务院大督查情况,2016 年1 月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成效较明显的20 个市(州)、20 个县(市、区)给予表扬,在2016 年对这些地区实行免督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激励措施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6 年专项建设基金安排中对受表扬地区予以支持,由受表扬地区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2016 年督查收回的2015 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的具体项目,并优先用于建设进度快而又缺资金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2016 年督查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在充分考虑东、中、西部差异的基础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下达到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分解下达到受表扬地区,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建立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

受表扬地区企业2016 年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可直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现场提交申报材料,不需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五、中央财政对受表扬地区所在省(区、市)提前调度资金,并要求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对受表扬地区调度资金,以提高地方库款保障水平。

(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受表扬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2016 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独列出,纳入计划执行管理。

(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以上激励措施的实施办法等具体事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通知。

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协同做好激励措施的实施工作。

实施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办公厅。

产业投资内参
有价值的产业投资参考
中投顾问
产业投资咨询服务专家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

仅供参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